2022年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情况调查报告8篇

2022年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情况调查报告8篇2022年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情况调查报告 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从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战略高度出发,坚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情况调查报告8篇,供大家参考。

2022年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情况调查报告8篇

篇一:2022年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情况调查报告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从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战略高度出发,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坚持“两个毫不动摇”,遵循市场规律,着眼长远、兼顾当前,补齐短板、强化弱项,适应平台经济发展规律,建立健全规则制度,优化平台经济发展环境。

 一、 增强创新发展能力 支持平台加强技术创新。引导平台企业进一步发挥平台的市场和数据优势,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鼓励平台企业不断提高研发投入强度,加快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操作系统、处理器等领域的技术研发突破。鼓励平台企业加快数字化绿色化融合技术创新研发和应用,助推构建零碳产业链和供应链。营造良好技术创新政策环境,进一步健全适应平台企业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支持有实力的龙头企业或平台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围绕工业互联网底层架构、工业软件根技术、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公共算法集、区块链底层技术等领域,推进关键软件技术攻关。

 提升全球化发展水平。支持平台企业推动数字产品与服务“走出去”,增强国际化发展能力,提升国际竞争力。积极参与跨境数据流动、数字经济税收等相关国际规则制定,参与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

 国际协调,充分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先行先试作用,推动构建互利共赢的国际经贸规则,为平台企业国际化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培育知识产权、商事协调、法律顾问等专业化中介服务,试点探索便捷的司法协调、投资保护和救济机制,强化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维权援助、纠纷调解等工作机制,保护我国平台企业和经营者在海外的合法权益。鼓励平台企业发展跨境电商,积极推动海外仓建设,提升数字化、智能化、便利化水平,推动中小企业依托跨境电商平台拓展国际市场。积极推动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培育仓储、物流、支付、通关、结汇等跨境电商产业链和生态圈。

 鼓励平台企业开展模式创新。鼓励平台企业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充分利用技术、人才、资金、渠道、数据等方面优势,发挥创新引领的关键作用,推动“互联网+”向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效率方向发展。鼓励基于平台的要素融合创新,加强行业数据采集、分析挖掘、综合利用,试点推进重点行业数据要素市场化进程,发挥数据要素对土地、劳动、资本等其他生产要素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试点探索“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资源共享新模式,盘活云平台、开发工具、车间厂房等方面闲置资源,培育共享经济新业态。鼓励平台企业开展创新业务众包,更多向中小企业开放和共享资源。

 二、 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落实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政策措施。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用工合作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探索明确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认定标准,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引导平台企业加强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的协商,合理制定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和算法规则,并公开发布,保证制度规则公开透明。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获得合理劳动报酬。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探索用工企业购买商业保险等机制。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培训。

 资料参考:《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

篇二:2022年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情况调查报告

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劳动保障权益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8 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豫人社规〔2021〕8 号)要求,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促进互联网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适应新就业形态经济发展形势,为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防范化解劳动纠纷,提高就业质量,促进形成重视关心、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良好社会氛围和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措施

  (一)规范企业用工,明确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

 1. 依法规范劳动关系。企业与劳动者符合确定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责任。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行业

 主管部门)

 2. 规范其他直接用工形式。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中院、各行业主管部门)

  3. 规范合作用工形式。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对采取劳务外包、加盟协作或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中院、各行业主管部门)

 4 4. . 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平台企业及合作企业将相关用工信息,每季度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平台企业及合作企业区域负责人应将用工信息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区域负责人应督促合作企业将用工信息报送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各主管和监管部门对相关平台企业要加强监管,主动督促平台企业按时报送用工信息,到明年第一季度时,要达到辖区内平台企业的用工

 情况能够准确动态掌握。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完善落实法规政策,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1. 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落实公平就业制度,消除就业歧视。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中院、各行业主管部门) 2. 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按约定时间、方式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应当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依托平台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关联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本单位员工劳动报酬支付主体责任;关联单位与员工确认劳动报酬后,可委托平台企业支付。关联单位发生违法拖欠劳动报酬行为的,其不良行为记录依法依规同步纳入信用管理。引导企业建立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水平。(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中院、各行业主管部门)

  3. 保障劳动者休 息休假的权利。推动相关行业明确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企业应当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带薪年休假等规定。业务饱满时,在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人

 身健康权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不应超出法定加班时限;业务清淡时,可以采取集中放假、轮岗轮休、待岗培训等方式,尽量做到少裁员或者不裁员,促进就业稳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4. 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对劳动工具的安全和合规状态进行检查,加强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交通法律法规教育培训,重视劳动者身心健康,及时开展心理疏导。强化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的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5. 保障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企业应当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依法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鼓励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在就业地或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严禁以户籍地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限制。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按月、季、半年、年缴费,

 缴费基数在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组织引导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做到应保尽保。企业要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省部署,以出行(含网约车、代驾等)、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推进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6. 保障劳动者民主协商的权利。督促企业制定修订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提出协商要求的,企业应当积极响应,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保障劳动者的申诉得到及时回应和客观公正处理。(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提升效能,优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

 1. 优化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创新方式方法,积极为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多元化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及时发布职业薪酬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等,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便捷化的劳动保障、税收、市场监管等政策

 咨询服务,便利劳动者求职就业和企业招工用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2. 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持续提升适合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优化完善社保经办网上办事功能,为新业态企业提供人员增减、基数申报、缴费核定等便捷服务;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统一服务平台,优化参保人员参保、个人权益、个人账户查询打印功能,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提高待遇领取和结算等经办服务便捷度,更好保障参保人员公平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3. 优化职业技能培训服务。进一步创新职业技能培训方式,积极推进“互联网+职业培训”,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技能培训提供便利。落实国家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称申报评价渠道。鼓励企业为劳动者建立技能成长通道,引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学习技能、提升技能,走技能成才之路。引导有条件的企业承担行业技能培训任务,推动行业技能劳动者素质整体提升。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技能提升和就业促进项目试点,加大对试点企业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4. 优化城市建设综合服务。加快城市综合服务网点建设,推动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居住区、商业区设置临时休息场所,解决充电、饮水等难题;加快推进城市公共停车设施

 建设,大力发展立体停车、智慧停车,缓解停车难;进一步提升城市公共厕所便民服务水平,缓解如厕难,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

  5. 优化文化教育供给服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入学政策,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动公共文体设施向劳动者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丰富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四)协同治理,建立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

  1. 完善部门协同治理机制。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是稳定就业、改善民生、加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各县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各项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体育、医保、税务、人民法院、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工作协同,将保障劳动者权益纳入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体系,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联合激励惩戒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

  2. 拓宽工会组织维权和服务范围。畅通劳动者入会渠道,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加强对劳动者的思想政治引领,引导劳动者理性合法维权。监督企业履行用工责

 任,维护好劳动者权益。积极组织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活动,着重就行业计件工资单价、劳动定额标准、最低工资、劳动保护、休息休假等内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行业集体合同或协议,推动制定行业用工规范和劳动标准。(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各行业主管部门)

 3. 加强劳动保障权益案件处理。各级法院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加强劳动争议办案指导,畅通裁审衔接,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依法依规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案件。强化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分类处理,提高调解仲裁办案质量和效率。各类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及其他专业化社会组织要依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纠纷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责任单位:市中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 加大部门联合监管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督促企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加强治理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对违反法律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各级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中院、各有关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意识,强化政治自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维护的长效机制,切实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各项工作。

  (二)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引导社会舆论,注重培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企业先进典型,发挥示范作用,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爱和服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的良好氛围,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荣誉感,努力营造良好环境。

  (三)狠抓落实,确保落地见效。各级人社、发改、交通、应急、市场监管、医保、法院、工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落实。要深入了解突出矛盾和问题,以违法违规问题线索为重点,及时妥善处理新就业形态矛盾纠纷。对违法问题,要依法查处;对违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问题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认真研究提出工作意见和后续措施。

篇三:2022年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情况调查报告

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切实维护我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法权益。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方案的通知》(X 人社发〔2022〕X 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平台企业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开展生产、经营或合作经营活动的企业。

 一、规范用工管理 (一)依法合规用工。企业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主动履行用工责任,关心关爱从业人员,积极改善劳动环境和条件,不断提高权益保障水平。要结合企业发展实际,开展教育培训,为劳动者创造条件,拓展职业发展空间,促进劳动者与企业共享发展成果。

 (二)分类明确法律关系。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严

 格履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的规定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规范合作用工管理。平台企业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可以采取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当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平台企业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采取外包服务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的,应当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外包服务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外包服务企业依法承担责任,平台企业有过错的,根据其过错程度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企业内部要畅通申诉渠道,加强对恶意投诉的甄别处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商户、顾客和劳动者相互之间和谐关系。

 二、完善制度保障 (五)保障劳动者获得平等就业的权利。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不得发布包含歧视性内容的就业信息。平台企业招用劳动者时要消除就业歧视,不得违法设置性

 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求职者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落实公平就业制度。

 (六)保障劳动者获得合法劳动报酬权利。平台企业或合作企业应以货币形式按约定时间、方式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无故拖欠或单纯以差评考核方式扣减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托平台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依法向本单位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企业要建立劳动报酬增长机制,促进劳动报酬合理增长。

 (七)保障劳动者享受休息休假的权益。平台企业要依法合理制定休息办法,对日常加班、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劳动者,依法支付的加班工资(费)要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可适当提高劳动者夜间、恶劣天气下的计件单价,增加劳动者在特殊情形下的经济收入。

 (八)保障劳动者获得安全卫生保护的权益。企业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卫生法律法规,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工作环境,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并定期检查。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杜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企业要加强职业

 健康和安全宣教培训,重视劳动者身心健康。要定期开展健康体检,最大限度减少职业病危害,杜绝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及时开展心理疏导,增强劳动者健康和自我保护意识。要督促劳动者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交通工具,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不得以“最严算法”增加劳动强度。

 (九)保障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的权益。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可按照我省政策规定,由劳动者自主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户籍地、就业地或居住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按省人社厅统一部署,推进新就业形态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障水平。暂时无法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要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形式,防范和化解劳动者职业伤害风险。倡导平台企业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十)保障劳动者享有接受技能培训的权益。交通运输、邮政管理、市场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引导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职能部门组织的免费就业技能培训、企业职工岗前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等培训。支持企业、培训机构积极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培训进度。

 三、优化公共服务 (十一)提升行业主管部门服务针对性。交通运输、邮政管理、市场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内部业务系统,对所属平台企业基本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并建立台账。各级行业行政执法机构对所属企业的行业性质、数量、从业人数、组织架构等情况进行摸底核实,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升监管效率。要督促相关平台企业和第三方外包公司切实依法规范运营。

 (十二)提升就业政策指导服务水平。人社部门要创新服务方式,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积极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个性化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培训等服务,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便捷化的劳动保障、税收、市场监管等政策咨询服务,便利劳动者求职就业和企业招工用工。

 (十三)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人社、医保部门要积极探索适合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模式,改进经办流程。本省户籍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省内流动就业时,无需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由新参保地经办机构直接办理续保。积极推进跨统筹区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X 事通办”市级平台,推进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备案等事项,实现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跨省通办”。

 (十四)加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发改、住建、自然资源规划、城管等职能部门要将临时驻留点、停车点、新能源车充电桩等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建设专项规划,统筹推进。交通运输、邮政管理、市场监管、自然资源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政府、社区(或村委会)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共设施,加快城市综合服务网点建设,进一步缓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停车难、充电难和取件难等问题。

 (十五)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教体、文旅部门要依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在常住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持续做好公共文体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丰富公共文化产品,增加文体教育有效供给。

 四、健全工作机制 (十六)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人社、发改、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医保、人民法院、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工作协同,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联合约谈等工作机制,保障劳动者权益,不断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交通运输、邮政管理、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的平台企业要及时约谈、警示和查处。

 (十七)加强劳动者维权服务。工会组织要会同行业主管

 部门深入开展新业态劳动者入会集中行动,重点抓好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等三个群体工会会员发展工作。要积极推广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新业态行业、企业开展“春季要约”活动,订立集体合同或者协议。要督促有条件的企业就行业计件工作单价、劳动定额标准、最低工资、劳动保护、休息休假等事项开展协商,合理确定劳动报酬水平,并建立合理增长机制。

 (十八)建立法律援助服务机制。发挥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作用,组织引导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法援工作站,要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作为重点援助群体,开展法律援助和政策咨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服务窗口,要积极开展法律咨询和法治宣传工作,妥善处理辖区内新业态劳动人事争议。

 (十九)强化执法监管协作配合。要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投诉、咨询和维权渠道,充分利用 12333 服务热线、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开通网上维权等方式,及时受理相关投诉、咨询和举报。人社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加强治理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和诱导或强迫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转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主体责任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女职工权益保护,加大对使用未满 16 周岁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打击力

 度。要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信息共享和即时通报机制,增强监管合力,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开展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二十)加大劳动争议处理力度。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加强沟通协调,优化裁审衔接,依法及时公正处理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做好裁审后答疑工作,提高当事人主动履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自觉性。加强执行保障,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及时高效的采取执行措施,提高执行到位率。落实先行调解制度,引导劳动者与企业通过协商调解方式快速化解争议,有效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及时发布典型案例进行类案指引。

 (二十一)本办法自 2022 年 6 月 30 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如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篇四:2022年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情况调查报告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实施方案

 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从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战略高度出发,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坚持“两个毫不动摇”,遵循市场规律,着眼长远、兼顾当前,补齐短板、强化弱项,适应平台经济发展规律,建立健全规则制度,优化平台经济发展环境。

 一、 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落实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政策措施。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用工合作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探索明确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认定标准,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引导平台企业加强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的协商,合理制定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和算法规则,并公开发布,保证制度规则公开透明。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获得合理劳动报酬。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探索用工企业购买商业保险等机制。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培训。

 二、 优化发展环境

 降低平台经济参与者经营成本。持续推进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规范化,支持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要求,统筹开展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各地于法无据、擅自扩权的平台经济准入等规章制度。完善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引导平台企业合理确定支付结算、平台佣金等服务费用,给予优质小微商户一定的流量扶持。平台服务收费应质价相符、公平合理,应与平台内经营者平等协商、充分沟通,不得损害公平竞争秩序。

 建立有序开放的平台生态。推动平台企业间合作,构建兼容开放的生态圈,激发平台企业活力,培育平台经济发展新动能。倡导公平竞争、包容发展、开放创新,平台应依法依规有序推进生态开放,按照统一规则公平对外提供服务,不得恶意不兼容,或设置不合理的程序要求。平台运营者不得利用数据、流量、技术、市场、资本优势,限制其他平台和应用独立运行。推动制定云平台间系统迁移和互联互通标准,加快业务和数据互联互通。

 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落实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政策措施。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用工合作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探索明确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认定标准,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引导平台企业加强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的协商,合理制

 定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和算法规则,并公开发布,保证制度规则公开透明。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获得合理劳动报酬。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探索用工企业购买商业保险等机制。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培训。

 三、 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完善竞争监管执法。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加强全链条竞争监管执法。依法查处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强化平台广告导向监管,对重点领域广告加强监管。重点规制以减配降质产品误导消费者、平台未对销售商品的市场准入资质资格实施审查等问题,对存在缺陷的消费品落实线上经营者产品召回相关义务。加大对出行领域平台企业非法营运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等税收协助义务,加强平台企业税收监管,依法查处虚开发票、逃税等涉税违法行为。强化对平台押金、预付费、保证金等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加强金融领域监管。强化支付领域监管,断开支付工具与其他金融产品的不当连接,依法治理支付过程中的排他或“二选一”行为,

 对滥用非银行支付服务相关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加强监管,研究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规范平台数据使用,从严监管征信业务,确保依法持牌合规经营。落实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严格审查股东资质,加强穿透式监管,强化全面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管理。严格规范平台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督促平台企业及其控股、参股金融机构严格落实资本金和杠杆率要求。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加强营销行为监管,确保披露信息真实、准确,不得劝诱超前消费。

 探索数据和算法安全监管。切实贯彻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严厉打击平台企业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超权限调用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从严管控非必要采集数据行为,依法依规打击黑市数据交易、大数据杀熟等数据滥用行为。在严格保护算法等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算法评估,引导平台企业提升算法透明度与可解释性,促进算法公平。严肃查处利用算法进行信息内容造假、传播负面有害信息和低俗劣质内容、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平台企业深入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探索开展数据安全风险态势监测通报,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国家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应依法调取、使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

 改进提高监管技术和手段。强化数字化监管支撑,建立违法线索线上发现、流转、调查处理等非接触式监管机制,提升监测预警、线

 上执法、信息公示等监管能力,支持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数字化监管试点创新。加强和改进信用监管,强化平台经济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互联网企业间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相关信用评价互通、互联、互认,推动平台企业对网络经营者违法行为实施联防联控。

 四、 增强创新发展能力 支持平台加强技术创新。引导平台企业进一步发挥平台的市场和数据优势,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鼓励平台企业不断提高研发投入强度,加快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操作系统、处理器等领域的技术研发突破。鼓励平台企业加快数字化绿色化融合技术创新研发和应用,助推构建零碳产业链和供应链。营造良好技术创新政策环境,进一步健全适应平台企业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支持有实力的龙头企业或平台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围绕工业互联网底层架构、工业软件根技术、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公共算法集、区块链底层技术等领域,推进关键软件技术攻关。

 提升全球化发展水平。支持平台企业推动数字产品与服务“走出去”,增强国际化发展能力,提升国际竞争力。积极参与跨境数据流动、数字经济税收等相关国际规则制定,参与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国际协调,充分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先行先试作用,推

 动构建互利共赢的国际经贸规则,为平台企业国际化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培育知识产权、商事协调、法律顾问等专业化中介服务,试点探索便捷的司法协调、投资保护和救济机制,强化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维权援助、纠纷调解等工作机制,保护我国平台企业和经营者在海外的合法权益。鼓励平台企业发展跨境电商,积极推动海外仓建设,提升数字化、智能化、便利化水平,推动中小企业依托跨境电商平台拓展国际市场。积极推动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培育仓储、物流、支付、通关、结汇等跨境电商产业链和生态圈。

 鼓励平台企业开展模式创新。鼓励平台企业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充分利用技术、人才、资金、渠道、数据等方面优势,发挥创新引领的关键作用,推动“互联网+”向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效率方向发展。鼓励基于平台的要素融合创新,加强行业数据采集、分析挖掘、综合利用,试点推进重点行业数据要素市场化进程,发挥数据要素对土地、劳动、资本等其他生产要素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试点探索“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资源共享新模式,盘活云平台、开发工具、车间厂房等方面闲置资源,培育共享经济新业态。鼓励平台企业开展创新业务众包,更多向中小企业开放和共享资源。

 资料参考:《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

篇五:2022年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情况调查报告

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情况调查报告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的就业制度、就业方式、就业理念快速变化,出现了大量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有效扩大了就业渠道。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方式与传统就业方式存在较大差异,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日益凸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为全面掌握我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实际情况,市人社局联合市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邮政管理局等行业监管部门,对货车司机、快递员、外卖员、网络营销员等*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签订、社保缴纳、工资收入、休息休假、职业伤害保障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并深入圆通快递、韵达快递、饿了么等平台企业一线进行实地调研,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劳动者性别、年龄、学历分布情况。从调查结果来看,我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中男性占比*%,女性占比*%,男性比重远远高于女性。从年龄结构上来看,*-*岁青壮年劳动力占比 *%,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中的主力军。新就业形态的工作模式主要是“平台+个人”,年轻人对智能产品的高接受度和对网络和各类 APP 的熟练运用度增加了他们与新就业形态的适应度。从学历层次上来看,劳动者普遍学历较低。我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货运、快递、网络餐饮配送等行业为主,知识和技能要求不高,准入门槛低,就业人群主要为农村富余劳动力、两后生、残疾人等低学历就业弱势群体。

 (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总体劳动合同签订率为*%,处于较低水平。调查涉及的四个行业中,快递行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最高。顺丰、京东、邮政等快递企业管理制度较为完善,对符合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签订了劳动合同,对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情形,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协议。网络餐饮配送和货运行业因劳动关系不明确等因素,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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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薪金收入情况。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月平均薪金收入主要集中在*-*元,*元以下的人数不多,均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各行业薪金收入情况如图所示:

 从薪酬构成来看,电子商务行业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津贴为主;物流快递业以基本报酬、计件报酬、奖励收入、津贴补贴为主;外卖员报酬较为复杂,有寄件报酬、绩效+福利、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形式。从薪酬发放方式来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资发放以银行卡为主,个别企业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发放。

 (四)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中社会保险参保率普遍较低。已参保的劳动者中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数居多,占总人数的*%;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了社会保险的人数只占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占总人数的*%。分行业统计,快递行业参保率最高,约*%的从业者参加了各类社会保险,其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占总人数的*%,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占总人数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占总人数的*%。电商、货运和网络餐饮配送行业中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较少,主要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为主。

 (五)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情况。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普遍工作时间过长。从每周工作小时数看,周工作*小时以上的占总人数的*%,绝大部分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都超过了*小时。从休息休假天数来看,每月平均休息*天的占总人数的*%,整月无休的占比为*%,可以看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普遍存在双休日挤占严重,休息休假制度不够完善等问题,劳动者的休息时间未能得到有效保障。

 (六)职业伤害保障情况。调查数据显示,只有*%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参加了人身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还有*%的劳动者没有职业伤害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处于较低水平。原因主要是新就业形态领域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机制不完善、企业及劳动者权益保障意识不强等。快递、外卖、货运等行业职业伤害风险较高,目前的职业伤害水平将为劳动者权益保障增加一定风险。

 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关系认定有难度。新就业形态用工方式复杂多样,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建立了与传统的劳动关系相区别的新型关系。以货车司机为例,平台和司机之间没有建立紧密的管理关系,工作时间和工作量由司机自主决定,收入根据接单情况结算,而且司机可以与多个平台建立关系,很难界定用工性质。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对“工资事实”认定重要性了解不足,认为只要薪水正常发放,无所谓发放时间是按日、按周还是按月,发放形式是以银行卡还是直接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转账,导致国家无法对这部分工资进行相关查证监管,在劳动者需要与用人单位确认劳动关系进行维权时缺乏有力证据。同时,一些新业态企业刻意规避劳动法律,通过诱导或强迫劳动者转为个体工商户等方式规避用工责任,进一步增加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工作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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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社会保险参保率低。新就业形态就业方式灵活,劳动关系认定不明确,无法与我国目前普遍实行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国家三位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匹配,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社会保险难度大。部分劳动者因工资收入不高,不愿参、参不起,即使参加了社会保险,也因为收入的不稳定性和工作流动性大而中断社保费缴纳。另外,大部分劳动者对社会保险政策知之甚少,没有参保意识或不知道如何参保,再加上部分平台企业没有按要求履行社保缴纳义务,致使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险参保率普遍较低。

 (三)职业伤害保障存在短板。快递员、外卖员、货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存在较大的工伤风险,但由于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认定有难度、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目前还不完善等因素造成大部分劳动者不能参加工伤保险。部分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对劳动者进行保障,但保障水平相对较低。

 (四)平台企业相关规则不完善。平台企业管理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缺乏顶层设计,没有统一的行规或法律法规支撑。大部分平台企业没有完善的平台进

 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休息、劳动定额、奖惩等直接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没有依据。

 三、措施建议 (一)准确认定劳动关系,依法合规用工。指导企业明确劳动用工情形,厘清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条件成熟的可以订立电子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对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落实社会保险政策,优化经办服务。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积极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网上转移接续工作。指导企业依法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办理参保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不完全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引导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做到应保尽保。结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特点,拓展社会保险网上经办服务事项,推动参保缴费、权益查询网上办、掌上办。在参保缴费、权益查询、待遇领取和结算等方面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三)完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提高保障水平。采取政府主导、信息化引领和社会力量承办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且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

 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以快递行业平台企业为重点,开展单险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试点工作,成熟后全市铺开。鼓励企业建立帮扶互助保障基金,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重大疾病、安全事故、意外伤害等给予一定帮扶。

 (四)加大监管惩戒力度,完善制度规则。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督促企业履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加强治理不按时合规发放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到逼企业完善相应规章制度。按照《*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对平台企业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履行守法诚信义务。行业监管部门指导平台企业制定修订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在制定修订过程中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将结果公示告知劳动者。相关部门设置维权服务热线电话,畅通咨询、投诉、举报渠道。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对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或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控告、申诉可直接拨打维权服务热线。相关单位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事项,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篇六:2022年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情况调查报告

22 年关于全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情况调查报告范文 2022 年关于全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状况调查报告范文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的就业制度、就业方式、就业理念快速改变,出现了大量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有效扩大了就业渠道。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方式与传统就业方式存在较大差异,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的新状况和新问题日益凸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为全面驾驭我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实际状况,市人社局联合市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邮政管理局等行业监管部门,对货车司机、快递员、外卖员、网络营销员等*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签订、社保缴纳、工资收入、休息休假、职业损害保障等状况进行了调查摸底,并深化圆通快递、韵达快递、饿了么等平台企业一线进行实地调研,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状况

 (一)劳动者性别、年龄、学历分布状况。从调查结果来看,我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中男性占比*%,女性占比*%,

 男性比重远远高于女性。从年龄结构上来看,*-*岁青壮年劳动力占比 *%,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中的主力军。新就业形态的工作模式主要是平台+个人,年轻人对智能产品的高接受度和对网络和各类 APP 的娴熟运用度增加了他们与新就业形态的适应度。从学历层次上来看,劳动者普遍学历较低。我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货运、快递、网络餐饮配送等行业为主,学问和技能要求不高,准入门槛低,就业人群主要为农村富余劳动力、两后生、残疾人等低学历就业弱势群体。

 (二)劳动合同签订状况。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总体劳动合同签订率为*%,处于较低水平。调查涉及的四个行业中,快递行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最高。顺丰、京东、邮政等快递企业管理制度较为完善,对符合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签订了劳动合同,对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情形,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协议。网络餐饮配送和货运行业因劳动关系不明确等因素,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

 (三)薪金收入状况。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月平均薪金收入主要集中在*-*元,*元以下的人数不多,均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各行业薪金收入状况如图所示:

 从薪酬构成来看,电子商务行业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

 津贴为主;物流快递业以基本酬劳、计件酬劳、嘉奖收入、津贴补贴为主;外卖员酬劳较为困难,有寄件酬劳、绩效+福利、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形式。从薪酬发放方式来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资发放以银行卡为主,个别企业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发放。

 (四)社会保险缴纳状况。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中社会保险参保率普遍较低。已参保的劳动者中以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数居多,占总人数的*%;以企业职工身份参与了社会保险的人数只占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以敏捷就业人员身份参与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占总人数的*%。分行业统计,快递行业参保率最高,约*%的从业者参与了各类社会保险,其中,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占总人数的*%,以企业职工身份参与社会保险的占总人数的*%,以敏捷就业人员身份参与了养老保险的占总人数的*%。电商、货运和网络餐饮配送行业中参与社会保险人数较少,主要以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为主。

 (五)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状况。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普遍工作时间过长。从每周工作小时数看,周工作*小时以上的占总人数的*%,绝大部分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都超过了*小时。从休息休假天数来看,每月平均休息*天的占总人数

 的*%,整月无休的占比为*%,可以看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普遍存在双休日挤占严峻,休息休假制度不够完善等问题,劳动者的休息时间未能得到有效保障。

 (六)职业损害保障状况。调查数据显示,只有*%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与了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参与了人身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还有*%的劳动者没有职业损害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损害保障处于较低水平。缘由主要是新就业形态领域职业损害保障制度机制不完善、企业及劳动者权益保障意识不强等。快递、外卖、货运等行业职业损害风险较高,目前的职业损害水平将为劳动者权益保障增加肯定风险。

 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关系认定有难度。新就业形态用工方式困难多样,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建立了与传统的劳动关系相区分的新型关系。以货车司机为例,平台和司机之间没有建立紧密的管理关系,工作时间和工作量由司机自主确定,收入依据接单状况结算,而且司机可以与多个平台建立关系,很难界定用工性质。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对工资事实认定重要性了解不足,认为只要薪水正常发放,无

 所谓发放时间是按日、按周还是按月,发放形式是以银行卡还是干脆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转账,导致国家无法对这部分工资进行相关查证监管,在劳动者须要与用人单位确认劳动关系进行维权时缺乏有力证据。同时,一些新业态企业刻意规避劳动法律,通过诱导或强迫劳动者转为个体工商户等方式规避用工责任,进一步增加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工作的难度。

 (二)社会保险参保率低。新就业形态就业方式敏捷,劳动关系认定不明确,无法与我国目前普遍实行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国家三位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匹配,以企业职工身份参与社会保险难度大。部分劳动者因工资收入不高,不愿参、参不起,即使参与了社会保险,也因为收入的不稳定性和工作流淌性大而中断社保费缴纳。另外,大部分劳动者对社会保险政策知之甚少,没有参保意识或不知道如何参保,再加上部分平台企业没有按要求履行社保缴纳义务,致使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险参保率普遍较低。

 (三)职业损害保障存在短板。快递员、外卖员、货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存在较大的工伤风险,但由于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认定有难度、职业损害保障制度目前还不完善等因素造成大部分劳动者不能参与工

 伤保险。部分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对劳动者进行保障,但保障水平相对较低。

 (四)平台企业相关规则不完善。平台企业管理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缺乏顶层设计,没有统一的行规或法律法规支撑。大部分平台企业没有完善的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安排、计件单价、抽成比例、酬劳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休息、劳动定额、奖惩等干脆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没有依据。

 三、措施建议

 (一)精确认定劳动关系,依法合规用工。指导企业明确劳动用工情形,厘清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条件成熟的可以订立电子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根据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平台企业采纳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对实行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担当相应责任。

  (二)落实社会保险政策,优化经办服务。放开敏捷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主动做好敏捷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网上转移接续工作。指导企业依法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办理参保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激励不完全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以敏捷就业人员身份参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引导未参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敏捷就业人员按规定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做到应保尽保。结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特点,拓展社会保险网上经办服务事项,推动参保缴费、权益查询网上办、掌上办。在参保缴费、权益查询、待遇领取和结算等方面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供应更加便捷的服务。

 (三)完善职业损害保障制度,提高保障水平。实行政府主导、信息化引领和社会力气承办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职业损害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且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法参与工伤保险。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敏捷就业人员保障水平。以快递行业平台企业为重点,开展单险种优先参与工伤保险试点工作,成熟后全市铺开。激励企业建立帮扶互助保障基

 金,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重大疾病、平安事故、意外损害等赐予肯定帮扶。

 (四)加大监管惩戒力度,完善制度规则。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督促企业履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加强治理不按时合规发放劳动酬劳、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到逼企业完善相应规章制度。根据《*省企业劳动保障遵守法律诚信等级评价实施方法》,对平台企业开展企业劳动保障遵守法律诚信等级评价,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增加企业诚信遵守法律意识,履行遵守法律诚信义务。行业监管部门指导平台企业制定修订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在制定修订过程中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看法建议,并将结果公示告知劳动者。相关部门设置维权服务热线电话,畅通询问、投诉、举报渠道。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对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方面的询问或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控告、申诉可干脆拨打维权服务热线。相关单位刚好受理投诉举报事项,并依法依规肃穆查处,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篇七:2022年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情况调查报告

县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方案 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适应新就业形态经济发展形势,规范企业用工行为,防范化解劳动纠纷,优化劳动保障服务,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推动新就业形态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依法明确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 1.依法规范劳动关系。企业与劳动者符合确定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责任。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单位:县直各行

 业主管部门)

 2.规范其他直接用工形式。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人民法院;参加单位: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3.规范合作用工形式。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对采取劳务外包、加盟协作或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人民法院;参加单位: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 1.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落实公平就业制度,消除就业歧视。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人民法院;参加单位:县直各行业

 主管部门) 2.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按约定时间、方式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应当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依托平台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关联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本单位员工劳动报酬支付主体责任;关联单位与员工确认劳动报酬后,可委托平台企业支付。关联单位发生违法拖欠劳动报酬行为的,其不良行为记录依法依规同步纳入信用管理。引导企业建立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水平。(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人民法院;参加单位: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3.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推动相关行业明确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企业应当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带薪年休假等规定。业务饱满时,在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人身健康权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不应超出法定加班时限;业务清淡时,可以采取集中放假、轮岗轮休、待岗培训等方式,尽量做到少裁员或者不裁员,促进就业稳定。(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单位: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4.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健全并落实劳动

 安全卫生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对劳动工具的安全和合规状态进行检查,加强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交通法律法规教育培训,重视劳动者身心健康,及时开展心理疏导。强化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的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参加单位: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5.保障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企业应当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依法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鼓励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在就业地或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严禁以户籍地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限制。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按月、季、半年、年缴费,缴费基数在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组织引导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企业要引

 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省、市部署,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推进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工作。(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医保局;参加单位: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6.保障劳动者民主协商的权利。督促企业制定修订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提出协商要求的,企业应当积极响应,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保障劳动者的申诉得到及时回应和客观公正处理。(牵头单位:县总工会;参加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优化提升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 1.优化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创新方式方法,积极为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多元化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及时发布职业薪酬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等,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便捷化的劳动保障、税收、市场监管等政策咨询服务,便利劳动者求职就业和企业招工用工。(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

 2.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持续提升适合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优化完善社保经办网上办事功能,为新业态企业提供人员增减、基数申报、缴费核定等便捷服务;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统一服务平台,优化参保人员参保、个人权益、个人账户查询打印功能,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提高待遇领取和结算等经办服务便捷度,更好保障参保人员公平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医保局)

 3.优化职业技能培训服务。进一步创新职业技能培训方式,积极推进“互联网+职业培训”,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技能培训提供便利。落实国家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称申报评价渠道。鼓励企业为劳动者建立技能成长通道,引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学习技能、提升技能,走技能成才之路。引导有条件的企业承担行业技能培训任务,推动行业技能劳动者素质整体提升。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技能提升和就业促进项目试点,加大对试点企业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单位: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4.优化城市建设综合服务。加快城市综合服务网点建设,推动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居住区、商业区设置临时休息场

 所,解决充电、饮水等难题;加快推进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立体停车、智慧停车,缓解停车难;进一步提升城市公共厕所便民服务水平,缓解如厕难,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参加单位:县发改局)

 5.优化文化教育供给服务。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入学政策,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动公共文体设施向劳动者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丰富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牵头单位:县教体局、县文化和旅游局)

 (四)建立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 1.完善部门协同治理机制。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是稳定就业、改善民生、加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各项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体、住建、交通运输、文旅、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医保、税务、人民法院、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工作协同,将保障劳动者权益纳入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体系,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联合激励惩戒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直各有关部门)

 2.拓宽工会组织维权和服务范围。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

 动者加入工会。畅通劳动者入会渠道,综合利用多种线上手段,积极推进“互联网+工会”建设。加强对劳动者的思想政治引领,引导劳动者理性合法维权。监督企业履行用工责任,维护好劳动者权益。积极组织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活动,着重就行业计件工资单价、劳动定额标准、最低工资、劳动保护、休息休假等内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行业集体合同或协议,推动制定行业用工规范和劳动标准。(牵头单位:县总工会;参加单位: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3.加强劳动保障权益案件处理。法院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加强劳动争议办案指导,畅通裁审衔接,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依法依规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案件。强化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分类处理,提高调解仲裁办案质量和效率。各类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及其他专业化社会组织要依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纠纷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

 (牵头单位:县人民法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加大部门联合监管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督促企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加强治理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对违反法律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

 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

 (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单位:县人民法院、县直各有关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抓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作为稳就业、保就业的重要举措,作为支持新就业形态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各项工作。

 (二)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引导社会舆论,注重培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企业先进典型,发挥示范作用,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爱和服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的良好氛围,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荣誉感,努力营造良好环境。

 (三)狠抓落实,确保落地见效。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注重工作实效,压实责任,细化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取得扎扎实实的实效,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落到实处。

篇八:2022年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情况调查报告

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方案 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适应新就业形态经济发展形势,规范企业用工行为,防范化解劳动纠纷,优化劳动保障服务,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推动新就业形态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依法明确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 1.依法规范劳动关系。企业与劳动者符合确定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责任。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单位: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2.规范其他直接用工形式。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人民法院,参加单位: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3.规范合作用工形式。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对采取劳务外包、加盟协作或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人民法院,参加单位: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 1.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落实公平就业制度,消除就业歧视。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人民法院,参加单位: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2.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按约定时间、方式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应当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依托平台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关联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本单位员工劳动报酬支付主体责任;关联单位与员工确认劳动报酬后,可委托平台企业支付。关联单位发生违法拖欠劳动报酬行为的,其不良行为记录依法依规同步纳入信用管理。引导企业建立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水平。(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人民法院,参加单位: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3.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推动相关行业明确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企业应当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带薪年休假等规定。业务饱满时,在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人身健康权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不应超出法定加班时限;业务清淡时,可以采取集中放假、轮岗轮休、待岗培训等方式,尽量做到少裁员或者不裁员,促进就业稳定。(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单位: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4.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

 的考核指标。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对劳动工具的安全和合规状态进行检查,加强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交通法律法规教育培训,重视劳动者身心健康,及时开展心理疏导。强化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的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公安分局,参加单位: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5.保障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企业应当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依法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鼓励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在就业地或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严禁以户籍地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限制。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按月、季、半年、年缴费,缴费基数在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组织引导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企业要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省部署,以出行、

 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推进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工作。(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疗保障局,参加单位: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6.保障劳动者民主协商的权利。督促企业制定修订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提出协商要求的,企业应当积极响应,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保障劳动者的申诉得到及时回应和客观公正处理。(牵头单位:区总工会,参加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优化提升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 1.优化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创新方式方法,积极为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多元化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及时发布职业薪酬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等,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便捷化的劳动保障、税收、市场监管等政策咨询服务,便利劳动者求职就业和企业招工用工。(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税务局)

 2.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持续提升适合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优化完善社保经办网上办事功能,为新

 业态企业提供人员增减、基数申报、缴费核定等便捷服务;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统一服务平台,优化参保人员参保、个人权益、个人账户查询打印功能,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提高待遇领取和结算等经办服务便捷度,更好保障参保人员公平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疗保障局)

 3.优化职业技能培训服务。进一步创新职业技能培训方式,积极推进“互联网+职业培训”,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技能培训提供便利。落实国家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称申报评价渠道。鼓励企业为劳动者建立技能成长通道,引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学习技能、提升技能,走技能成才之路。引导有条件的企业承担行业技能培训任务,推动行业技能劳动者素质整体提升。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技能提升和就业促进项目试点,加大对试点企业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单位: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4.优化城市建设综合服务。加快城市综合服务网点建设,推动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居住区、商业区设置临时休息场所,解决充电、饮水等难题;加快推进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立体停车、智慧停车,缓解停车难;进一步提升城市

 公共厕所便民服务水平,缓解如厕难,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

 (牵头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加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发展和改革局)

 5.优化文化教育供给服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入学政策,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动公共文体设施向劳动者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丰富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牵头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区文化和旅游局)

 (四)建立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 1.完善部门协同治理机制。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是稳定就业、改善民生、加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各县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各项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体、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医保、税务、人民法院、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工作协同,将保障劳动者权益纳入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体系,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联合激励惩戒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各有关部门)

 2.拓宽工会组织维权和服务范围。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畅通劳动者入会渠道,综合利用多种线上手段,

 积极推进“互联网+工会”建设。加强对劳动者的思想政治引领,引导劳动者理性合法维权。监督企业履行用工责任,维护好劳动者权益。积极组织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活动,着重就行业计件工资单价、劳动定额标准、最低工资、劳动保护、休息休假等内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行业集体合同或协议,推动制定行业用工规范和劳动标准。(牵头单位:区总工会,参加单位: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3.加强劳动保障权益案件处理。各级法院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加强劳动争议办案指导,畅通裁审衔接,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依法依规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案件。强化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分类处理,提高调解仲裁办案质量和效率。各类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及其他专业化社会组织要依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纠纷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牵头单位:区人民法院、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加大部门联合监管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督促企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加强治理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对违反法律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各级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大

 监管力度,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单位:区人民法院、区直各有关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将抓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作为稳就业、保就业的重要举措,作为支持新就业形态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各项工作。

 (二)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引导社会舆论,注重培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企业先进典型,发挥示范作用,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爱和服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的良好氛围,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荣誉感,努力营造良好环境。

 (三)狠抓落实,确保落地见效。各有关部门要注重工作实效,压实责任,细化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取得扎扎实实的实效,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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