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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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7篇

篇一:政府投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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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政府投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有效控制造价

  摘要:

 政府投资项目 由于投资大、 建设周期长、 以及工程建设本身的复杂性和不可预见性等原因, 在实施过程中将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对工程的施工进度和工程造价影响较大, 因此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 应规范工程变更管理程序, 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

 目前, 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工程变更管理, 是各级政府部门非常重视、着力狠抓的一项日常性工作, 其工作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到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 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维护建设市场正常招投标秩序和合理控制工程中标价、 为最终合理确定竣工结算造价打下基础等积极作用, 有效预防概算超估算、 预算超概算、 结算超预算的“三超” 现象,以及遏制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围标和串标现象, 有效避免施工过程中不真实、 不合理的变更价款。

  一、 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类型分析

 据统计, 建德市 2010--2012 年累计共有 377 个建设项目申报工程变更, 变更金额达 26563 万元。

 工程变更多种多样, 分析我市目前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变更, 大致可以归为以下几种类型:

  1、 政策变更。

 主要是指政策处理、 征地拆迁、 人工材料异常波动等引起的工程变更。

 如与项目有关的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等处理费用、 用地范围发生变化, 导致工程变更。

 2、 设计变更。

 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地质勘察方面。

 地勘文件资料与实际地质情况不尽相符, 导致基础形式被迫调整设计, 造成工程变更。

 二是方案设计方面。

 有些项目在整体布局和使用功能上, 论证时间仓促, 征求意见不够广泛, 考虑不周全。

 三是施工图设计变更。

 主要有设计深度不够、 设计漏项、 水平较低、 专业间沟通少, 出现图纸之间相互矛盾和错误, 形成边设计、 边施工、 边修改的“三边” 工程。

 四是由于施工顺序改变、 施工工艺改进、 工程质量标准改变等引起的工程费用增减的变更。

  3、 应急、 抢险变更。

 主要是出现在一些基础设施项目 建设过程中,如遇到暗塘、 暗沟、 流沙、 软基等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地质情况及抗洪、台风等不可抗力引发的工程损毁、 施工延期等情况而造成工程紧急变更。

  4、 业主要求变更。

 有些业主为了 增加或减少建设项目 的某项使用功能、 或提高装修档次、 或更换材料等要求增加或减少设计项目。

  5、 趋利变更。

 一些施工单位为能顺利地拿下项目 , 在招投标阶段盲目地压低工程造价, 待到工程施工后以施工技术、 市场因素等名义要求变更设计、 追加投资, 导致结算价大幅攀升, 以求得利润最大化。

  根据我市近年来实践证明和国内的数据统计分析, 方案或初步设计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力约为 75%~95%; 施工图设计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力约为 35%~75%; 施工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力约为 5%~25%。

 因而, 工程变更的监管关键应以设计变更为主, 施工变更为辅, 两者都应兼顾。

  二、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存在的主要问题

 1、 设计变更程序倒置, 真实性无法核实。

 我们在工程变更管理中经

 常发现, 存在先施工后办理设计变更的程序倒置现象, 与通用条款中对工程设计变更的规定不符, 与《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规定不符。

 先上车后买票, 隐蔽工程已施工完毕, 审核人员无法对此项变更的真实性、 合理性进行核实。

  2、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内容不具体、 格式不规范。

 首先体现在有一些签证对于所发生事件的数量、 规格记录不完整、 事件发生的日期不交待、内容叙述模棱两可、 模糊不清、 前后重复或矛盾。

 工程设计变更单中对变更的原因、 范围、 部位和内容不明确, 尺寸、 标高和文字说明表达不准确,没有以图示说明, 图示不规范。

 其次, 一般情况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需要至少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三方签字、 盖章才能生效、 缺少任何一方的审查程序都属于不规范的变更及签证, 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3、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成为施工单位不平衡报价、 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护身符。

 工程以低价中标后, 施工企业要想获得较大利润, 就必须在施工过程中利用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来增加施工产值, 往往会在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上用心思、 做手脚, 以赚取更多利润。

 必然会产生工程预付款与完成工程量之间比例失调, 早期付款额度大于工程实际完成的工作量, 容易导致产生半截子工程。

 或是容易导致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想方设法提出有利于自身的变更, 谋取超额利益, 变相套取政府资金。

  三、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建议

 (一)

 严格控制、 通盘考虑, 科学合理地实施工程变更

 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 随着形势的变化和建设的不断深入, 工

 程变更在所难免, 关键是要把好三个原则:

 一是严格控制。

 坚持“估算控制概算, 概算控制预算, 预算控制决算” 的原则, 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二是通盘考虑。

 工程变更有时会牵一发动全身, 引发一系列变更。

 必须做到通盘考虑, 切莫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三是科学合理。

 工程变更除原有的越改越好、 越改越省的观念外, 还应树立起性价比的价值工程理念, 必须更加科学和符合实际。

  (二)

 建章立制、 刚性执行, 修订完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一是进一步明确工程造价变更的范围。

 因工程设计变更, 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无价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 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 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它实质性变更等均应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

 二是调整工程变更的审核权限和程序。

 对工程变更实行分类管理, 在变更审核权限划分上, 适当提高基准变更额度和比例, 使之更适应当前政府投资发展趋势, 操作起来也更具有实际意义。特殊情况下的紧急变更, 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可由建设单位召开由发改、 财政、 住建、 审计等部门参加的紧急会议, 商定处理方案, 形成书面意见后边实施、 边报批。

  (三)

 加强合同管理, 完善和健全合同条款

 一是加强对勘察、 设计、 招标代理、 监理等的合同管理, 要认真推敲合同中的有关条款, 要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责任、 权利、 义务, 明确对各方因业务水平、 弄虚作假、 工作责任心等原因造成一定比例的变更, 进行经济处罚或行业通报等管理。

 二是加强施工合同管理, 通过在合同中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批程序及各类变更计价方式、 方法及变更工程款比的

 支付比例等, 达到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四)

 落实工程变更的法律责任

 重新修订《政府政府投资项目 责任追究管理细则》, 对各方及各管理部门相关人员都提出更高的要求。

 强调对未经批准或者备案、 未按合同约定自行进行工程变更的, 原则上不再受理变更手续补办的申请; 对勘察、设计单位由于主观勘察设计原因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 追究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违反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 财政部门要暂停拨付工程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更好的管理工程变更, 在建立专业管理组织及完善管理系统的现状下, 要加强宣传与培训, 完善各自职能, 提高管理水平, 加强现场监管,提高责任心和业务水平, 严把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关, 完善合同中对工程变更的定义、 定价标准, 最终实现政府投资项目顺利推进与质量、 投资控制相结合。

篇三:政府投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CR- - 2015- - 06004

  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住建发﹝2015﹞41 号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范变更程序,有效控制项目建设投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长沙市政府投资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审计局

 2015 年 3 月 10 日

 长沙市政府投资的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范变更程序,控制项目建设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1 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93 号)、《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80 号)、《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发[2012]2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涉及下列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以下称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适用本办法。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

 设计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对经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

 施工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中不需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但因合同双方对工程质量要求的提高、对工期要求的改变

 及施工条件和环境的变化造成施工工法、工程数量变化等因素导致的投资变更。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变更审批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财政、审计、水务、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环保、人防、消防等职能部门(以下称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工程变更中与各职能部门相关内容的审批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湖南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期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办法》(湘建价〔2013﹞180 号)要求建立健全变更管理制度和预警机制,完善工程变更和造价管理台账。

 第六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通过优化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进行工程变更而节约工程投资的,将按实际节约投资额给予相关单位一定奖励。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必须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审查备案后方能进行施工招投标,凡完成初步设计后进行施工招投标所导致的工程变更一律不予审批。

 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科学合理编制招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各方责任主体的施工风险,杜绝施工单位投标过程中的恶意报价或低于成本价中标后采取工程变更等形式增加投资的行为,确保合同的严肃性。

  二、变更规定 第八条

 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备案的施工图原则上不予变更。

 若特殊原因确需进行变更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变更的原则; (二)必要、合理、安全、经济原则;

 (三)符合批准的城乡规划、项目可研、初步设计批复及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有利于优化设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 (五)有利于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办理工程变更和支付相应的变更费用,且工期不得顺延。

 (一)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风险的项目; (二)由于建设、施工单位的错误施工导致施工场地条件变化而要求变更的项目; (三)由于施工单位投标时的不平衡报价或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要求变更的项目; (四)未取得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同意变更的项目。

  第十条 工程变更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设计概算(工程建设费用、设备购置费和预备费之和)是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使累计工程费用超过上述费用之和的,由建设单位按程序报具有审批权限的本级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因工程变更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投标限额以上的工程,应按国家现行招投标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时不得肢解变更内容规避审批,经批准的变更一般不得对相同内容再次变更。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经审查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因项目建设条件改变、设计自身缺陷、施工实际需要等需变更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

 设计变更应委托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也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变更设计单位对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等级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重大变更(具体分类详见附件)。

 一、一般变更 (一)不涉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审批内容调整且不影响建设项目结构和安全的设计(施工)变更。

 (二)单次变更增减数额小于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且变更后的累计工程费用未超过经批准设计概算的设计(施工)变更。

 二、较大变更 (一)涉及调整建设项目的平面布局、结构体系等方面内容,对工程的质量、安全、投资、效益、工期产生一定影响的设计(施工)变更。

 (二)单次变更增减数额大于 100 万元且未超过 200 万元,且变更后的累计工程费用未超过经批准设计概算的设计(施工)变更。

 三、 重大变更 (一)涉及调整可研批复内容(如建设规模、建设方案、建设内容、工程等级、主要工艺流程等),对工程的质量、安全、投资、效益、工期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施工)变更。

 (二)单次变更增减数额超过 200 万元(含 200 万元),且变更后的累计工程费用未超过经批准设计概算的设计(施工)变更。

 (三)凡变更后的累计工程费用超过经批准设计概算以后的单次工程变更。

 第十六条

 涉及到工程变更不及时会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如结构质量安全、防汛抢险、重大气象变化等)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并组织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相关职能部门及专家以会议审查的形式组织变更方案审查和实

 施。建设单位在下达变更指令后 5 个工作日内按程序补办变更审批手续,并提供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七条

 对本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具备审批权限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变更报原审批的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并同步将投资变更报同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将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变更文件及时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变更程序 第十九 条 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建设、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或施工单位参建任何一方提出变更建议,经建设单位组织各方责任主体对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取得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同意。

 一、一般变更

 (一)由建设单位下达工程变更通知单,设计单位提交变更文件(标明“一般变更”),其中设计变更文件应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及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

 (二)经建设单位审定变更费用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变更补充合同,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二、较大变更 (一)属于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向原审批的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在 3 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专家通过联席会议形式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在会审审批表盖章(签字)确认。

 涉及调整相关职能部门行政批复内容的须在联席会议后 3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审批意见。

 属于施工变更: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专家通过联席会议形式对施工变更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在会审审批表盖章(签字)确认。

 (二)建设单位组织修改完善变更文件(标明“较大变更”)后,其中:设计变更需报原审批的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并在 4 个工作日内下达技术方案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施工变更由建设单位下达工程变更通知单。

 (三)经审计部门审定变更费用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变更补充合同,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四)工程实施完成后,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下达设计变更批复。

 三、重大变更 (一)同较大变更第(一)条 (二)建设单位组织修改完善变更文件(标明“重大变更”),其中设计变更文件需报原审批的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在 4 个工作日内下达技术方案审查意见。

 (三)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或会审审批表)按程序报具有审批权限的本级政府审批。

 (四)建设单位根据政府审批意见修改变更文件,其中设计变更文件应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

 (五)经审计部门审定变更费用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变更补充合同,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六)工程实施完成后,建设主管部门同意下达设计变更批复。

 四、工程变更导致投资变更,在结算审计时应当接受审计监督,变更手续不齐的,将不予认可。未经相应权限等级授权批准自行组织工程变更的,由实施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通过验收和支付。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工程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关于请求××工程工程(设计或施工)变更的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拟变更的工程名称、工程概况、勘察设计及施工单位、设计(施工)变更的类别、主要内容、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等。

 (二)建设单位对工程变更的内部审批情况,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内审流程、纪要等。

 (三)拟变更的原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变更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及变更工程量、施工预算及对合同价的增减分析报告。

 (四)

 原投标报价书(含报价电子文档)、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或电子文档)。

 (五)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造价管理台账(或电子文档)。

 (六)涉及调整相关职能部门行政批复内容的变更,应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批文。

 (七)其他附图和资料(或电子文档)。

 四、变更支付

 第二十一条

 工程变更支付程序 (一)累计变更后的工程费用未超过施工合同价的项目,经变更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资金支付状况及施工合同约定办理变更费用支付。

 (二)累计变更后的工程费用超过施工合同价但未超设计概算的项目,经变更审批后,根据审计部门审定的预算值,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补充合同,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资金支付情况及施工补充合同约定办理超合同价的变更费用支付。

 (三)累计变更后的工程费用超设计概算的,经具有审批权限的本级政府审批后,发改部门按程序办理投资规模调整批复,根据审计部门审定的预算值,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变更补充合同,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资金支付状况及变更补充合同约定办理超概算的变更费用支付。

 (四)对于有多个施工合同的项目,施工招标时应分标段编制施工图预算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审计部门分标段审定招标

 上限值,以此作为各个标段合同造价控制的依据,工程实施期间严格控制各个标段之间拆借、调剂造价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项目因政策性原因调价引起的工程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予调价和支付,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了工程结算后可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 95%,余款在项目办理财务决算后支付。若政策性调价涉及到项目超概的情况,将其列入超概原因一并纳入投资规模调整批复范畴,对于项目因政策性原因调价引起的变更费用,由审计部门在结算报告中单独列示。

 五、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加强对工程变更及资金支付的监督管理,明确内部部门责任和审批时限,并对工程变更的实施负总责。

 对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本办法过程中的具体落实工作应纳入相应建设主管部门对其年度考核内容及重点工程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批准后的工程变更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工程变更未经审查擅自组织施工的,应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并将有关单位的违法违规情况及时上报相应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

 第 二十五 条

 建设、勘察、设计及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

 第 二十六 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工程变更审批和实施过程中涉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监管不力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六、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公用工程是指设置在城市区、镇(乡)规划建设范围内、满足城市交通、运营及公共服

 务的城市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城市道路、桥涵、隧道、排水、照明、景观工程及其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建筑工程是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的工作、生活或其他活动的建筑,主要包括:办公、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交通建筑和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遵照本办法执行。

 轨道交通、设计施工总承包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 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4 月 28 日起实施。

 附件:

 设计变更技术分类标准 一、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设计变更:

 1、凡不涉及相关行政审批内容调整的一般性变更。

 2、凡不影响建设项目结构和安全的一般性变更。

 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城市道...

篇四:政府投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遏制随意进行概算调整和实施工程变更,促使政府投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最大化。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AA 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应当执行本办法;PPP、拨改租等项目根据工程合同及工程需要,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 50%,以及政府性资金占比低于 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新建、改建、扩建、购置项目。

 本办法所称“概算调整”是指由市发改局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而进行的概算调整。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概算内工程变更。工程变更是指施工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前期相关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以及与招标清单比较出现的错漏项、量差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金额”指由于工程变更行为导致工程造价增减变动金额的绝对值之和。

 第三条

 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制。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必须坚持“先批准,后实施”的原则,未经市政府批准均不得实施;一旦发现有“先实施,后报批”的现象,将严肃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增加或工程延期等后果,由擅自变更单位负责。

 (一)成立工程变更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办公室设在 AA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二)工程变更联席会议于每月 18 日前后定期召开,办公室准备相关资料,并形成会议纪要。若有特殊情况,急需召开工程变更联席会议,应由组长召集。

 (三)工程变更联席会议由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召开,其成员单位有:财政局、发改局、审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住建、水务、交通、国土、农业、环保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不得无故缺席联席会议。对重大、复杂、技术性强的工程变更,联席会议认为有必要的,可邀请相应专业的专家参加联席会议。

 (四)工程变更联席会议踏勘变更现场时,项目业主应录制相关影像,妥善保管。

 (五)工程变更联席会议召开时,应邀请监察部门参加。

 第二章

 概算调整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概算。

 (二)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因素造成概算超过原批准概算的,经核定后予以调整。

 (三)由于业主单位或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等单位过失造成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或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后予以调整。

 第五条

 概算调整范围 (一)资源、水文和工程地质情况有很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发生变动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各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材料价格变动较大,引起概算有较大变化的。

 (四)国家、省、市政策变化及其他特殊原因,原设计方案需作重新修改的。

 (五)其他重大设计变更。

 第六条

 调整程序

 (一)建立项目概算调整审核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办牵头,发改、监察、财政、审计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住建、水务、交通、国土、农业、环保等)为成员单位。会议由市政府办召集。

 (二)申请概算调整时,项目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概算调整申请报告书,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变更的主要理由,设计变更规模及主要内容,工程量变化对照清单,概算调整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概算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等。

 2.原初步设计文件、概算书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概算调整书,存在设计变更的,要提供调整后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

 4.根据项目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所有概算调整均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项目业主在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政府提出概算调整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业主单位按要求准备相关概算调整申报材料,发改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评审并提出审核意见,提请联席会议审议,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对超过已批准概算 10%及以上的,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待审计结束后,提请联席会议审议,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发改局根据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意见履行概算调整手续。

 第三章

 工程变更 第七条

 工程变更原则 (一)工程变更必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任何工程变更不能使合同失效。工程变更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满足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确保变更过程合法合规、公开公正、经济合理。

 (二)变更工程的施工应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资质的,项目业主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三)抢险救灾项目工程变更执行其相关规定。

 第八条

 工程变更条件 工程变更要有利于提高技术标准,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安全。在项目建设中,出现下列情况,方可提出变更:

 (一)设计文件、招标清单等存在错、漏、缺等不完善的情况。

 (二)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新的设计规范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了新的技术要求。

 (三)施工中发现地质条件与设计图纸不符,工程不变更就不能保证其质量或由于水利、工矿、文物、城建、环保等方面的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设计变更。

 (四)不增加投资或少量增加投资,能解决特殊复杂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有明显的效果。

 (五)施工中环境条件发生变化,不变更不能发挥工程效能的。

 (六)有利于改善运营条件或能够节省工程竣工后的维护费用。

 (七)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保护环境、提高工效,改善施工条件和促进技术进步。

 (八)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的,致使工程使用目的、功能或质量等要求发生变化的。

 第九条

 工程变更的范围及内容 (一)在已签订的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包括:建设规划、方案、标准、规模、内容等。

 (二)取消合同中任何分部分项工程,且被取消的工程不能转由其他人实施。

 (三)因项目业主导致施工工期、施工工序的变化。

 (四)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第十条

 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

 (一)分管副市长(行业):工程变更累计金额在合同价 5%以下且 10 万元以下; (二)常务副市长:工程变更累计金额在合同价 5%—10%(不含 5%)且累计金额 10 万元—30 万元(不含 10 万元); (三)市长:工程变更累计金额在合同价 10%—20%(不含 10%)且累计金额 30

 万元—50 万元(不含 30 万元);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工程变更累计金额在合同价 20%(不含 20%)以上且累计金额 50 万元以上(不含 50 万元)。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的报批程序及处理方法

 (一)项目业主召集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人员,研究工程建设变更的有关问题,经各方对变更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形成是否变更的意见。

 (二)项目业主同意变更的,应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向市政府提出工程变更申请,详细说明工程变更基本情况(附表 1);同时应将该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及变更预算书等技术资料准备齐全。

 (三)财政部门在收到经市政府批示的工程变更申请且在收集到完整的该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及变更预算书等技术资料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报请市政府相关领导召集发改局、审计局、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等相关单位集体研究,经各方对变更方案、内容等进行充分论证,提出是否变更的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

 1.工程变更联席会议拟同意变更的,项目业主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对该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变更预算书以及其它相关资料按联席会议纪要修改完善后,报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工程变更联席会议纪要及工程变更预算评审结果上报市政府审批,待市政府批示后,项目业主遵照执行。

 2.工程变更联席会议拟不同意工程变更的,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联席会议纪要上报市政府审批,待市政府批示后,项目业主遵照执行。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预算评审资料的编报及时间要求 (一)资料编报 按照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要求编报。

 (二)编报时间要求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收到经市政府批示的工程变更申请后,通知项目业主报送该工程完整的变更设计文件及变更预算书等技术资料之日起:

 1、未在 10 个工作日内送达的,应及时召集发改局、审计局、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等相关单位通报此情况,并形成会议纪要上报市政府。

 2、未在 30 个工作日内送达的,视同项目业主放弃此次变更,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此情况上报市政府。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的计量计价:

 (一)按照现行行业计量计价规范定额、地方相关规定等文件执行。

 (二)财政部门对工程变更预算进行评审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

 (一)工程基础开挖时遇到暗塘、暗沟、流砂等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不及时实施对工程质量、安全、造价、整体进度造成严重影响的,或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工程基础开挖时遇到事先不明的障碍物并对工程质量、安全、造价、整体进度有重大影响的。

 (三)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地质条件变化,致使工程量、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等发生变化的。

 (四)经市政府书面批准同意采用特殊情况处理的。

 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的变更审批及程序 (一)现场确认程序:当项目业主遇到上述特殊情况时,在组织施工单位准备实施的同时,应立即上报市政府。工程变更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及时召集财政局、发改局、审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召开项目现场联席会议,对工程变更内容及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形成科学合理的工程变更方案及锁定的工程变更内容的会议纪要。经现场联席会议初步审查后,项目业主方可组织实施经现场联席会议同意实施的部分,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应保存完整的工程资料、全过程影像资料。

 (二)后期手续办理流程: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程序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与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将以下条款写入合同:

 (一)钻探点所在位置的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每一个钻点扣除该项目勘察费的 5%。因勘察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金额在合同价 10%以上的,不支付勘察费。

 (二)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金额在合同价 5%以上的,扣除 30%的设计费。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金额在合同价 10%以上的,不支付设计费。

 (三)监理单位弄虚作假、超越权限,导致虚增工程量、多计价款的,不支付监理费;给项目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预算编制单位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出现重大失误,超工程造价 20%,不予支付预算编制费。

 勘察、设计、监理、预算编制等单位因工作失误,造成政府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偿,并列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黑名单。

 工程变更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负责对以上问题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按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追究责任。

 (一)在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时未根据概算批准的建安投资金额实行限额设计的。

 (二)违规或违反本办法实施工程变更事项的;或将一般工程变更事项以特殊情况下的工程变更事项提出的。

 (三)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内容、规模等。

 (四)不按本办法规定,将有关条款写入与可研、勘察、设计、预算编制单位、招标代理、监理签订的合同的;或者将有关条款写入合同,但不按合同约定追究勘察、预算编制单位,招标代理、设计、监理违约责任的。

 (五)对可研、勘察、设计、预算编制、招标代理、监理单位违法行为,该移送而不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的。

 (六)对经批准的工程变更需重新组织招标的,未按照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的。

 (七)项目业主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在招标(比选)时应将本办法相关内容列入招标(比选)文件,

 在签订合同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并明确如合同中其他条款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交通、水利、国土等行业部门涉及上级规定的,从其规定;AA 市政府其他有关工程变更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发改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执行,试行一年。

 附表 1 工程变更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业主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概算批复 概算金额:

 万元(其中:建安费

 万元,预备费

 万元)

 财评限价

 中标价

 本次变更金额 □增

 万元 ;减

 万元;绝对值

  万元 占合同 价比例 % 累计变更金额 增

 万元 ;减

 万元;绝对值

  万元 % 变更原因 □□设计

 □施工

 □勘察

  □地质灾害

 □其他 变

 变更理由及内容

 甲方现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施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签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签章):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 设计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项目业主 项目业主法人(签章):

 年

 月

 日 行 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签章是指与签订相应合同一致的签字与机构印章(公章)。

篇五:政府投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范工程实

  施过程中各责任主体行为,控制工程投资规模,根据《****

  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委[XX]4 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的意 锚 见》(****发 锚 [XX]7 号)等 锚 有关规定,现将加 锚 强市级政

  府投 锚 资项目工程变更管 锚 理有关事项补充通 锚 知如下:

  一、 锚 工程变更的范围:

 锚 工程变更是指合同 锚 实施过程中由

  锚 于各种原因所引起 锚 的必须进行的设计 锚 变更和其他变更。

 锚 包括

  增加或减 锚 少合同中约定的工 锚 程量;更改工程的 锚 性质、技术标

 锚 准或类型;更改工 锚 程的基线、标高、 锚 位置或尺寸;更改 锚 工程

  使用的材 锚 料、设备、工艺等 锚 ;实现工程完工需 锚 要的附加工作;

 锚

 改动部分工程的 锚 施工顺序或施工时 锚 间;增加或减少合 锚同的工 程项目。

 二 锚 、工程变更的原则 锚 :

  1、工程变 锚 更要有正当理由和 锚 充分证据,符合工 锚 程技术

  规范与 锚 国家标准,。坚决 锚 杜绝不合理变更, 锚 避免因前期工作深 锚

 度不够导致的随意 锚 变更。

  2、工 锚 程变更应当保证工 锚 程的功能、技术标 锚 准等不受影 响。

 锚

 3、工程变更过 锚 程必须合法合规、 锚 公开公正、经济合 锚 理。

  4、勤俭 锚 节约、量力而行, 锚 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锚 ,且增加 工程量必 锚 须有明确的资金来 锚 源。

  三、工程 锚 变更联席会议制度 锚 :建立政府投资项 锚 目工程变

  更管 锚 理联席会议制度, 锚 负责重大工程变更 锚 审议。联席会议由 锚

 市招监委牵头 锚 ,市监察局、市发 锚 改委、市财政局、 锚 市

 审计局、 建设单 锚 位和行业主管部门 锚 等单位组成。

 四、 锚 工程变更的审批程 锚 序:

  1、因工 锚 程变更导致工程估 锚 算价未超出合同价 锚 (含暂定

  金) 锚 10%,且变更单 锚 项估算价不足 20 锚 万元的,由施工、 锚 监

  理、设计、 锚 建设单位集体讨论 锚 ,经建设单位主管 锚 部门审查同

  意 锚 后,通报财政、审 锚 计部门,财政、审 锚 计部门可视情况进 锚 行

  现场见证并 锚 参与工程变更审议 锚 ,参与各方无异议 锚 ,形成工程

  变 锚 更会议纪要或处理 锚 报告。由建设单位 锚 牵头填报《工程量 锚 变

  更审批表》 锚 ,由施工、监理、 锚 勘探、设计、建设 锚 单位签证后

  作 锚 为结算依据交给财 锚 政、审计部门。财 锚 政、审计部门收到 锚 通

  知,未参与 锚 现场见证和变更审 锚 议的,视为同意。

 锚

 2、因工程变 锚 更导致工程估算价 锚 超出合同价(含暂 锚 定金)

  10% 锚 以上 20%以下的 锚 ,或虽然不足 10 锚 %,但变更单项估 锚 算

 价超过 20 锚 万元的,建设单位 锚 应将工程变更有关 锚 资料及《工

  程 锚 量变更审批表》书 锚 面报告市招监委和 锚 财政、审计部门, 锚 由

  市招监委视 锚 情况召集联席会议 锚 成员单位召开专题 锚 会议研究

  讨论 锚 审查认定后实施, 锚 同时形成专题会议 锚 纪要报市财经工作 锚

 领导小组。未 锚 经联席会议审查认 锚 定或联席会议审查 锚 未通过 的,建设单 锚 位不得实施。

  锚 3、因工程变更导 锚 致工程估算价超出 锚 合同价(含暂定金 锚 )

  2O%以上 锚 的,市招监委接到 锚 建设单位工程变更 锚 书面报告及

  《 锚 工程量变更审批表 锚 ))后,召集联席 锚 会议成员单位召开 锚 专题

  会议研究 锚 讨论审查提出意见 锚 ,并剖析原因,形 锚 成责任划分意

  锚 见。联席会议成员 锚 单位同意后报市财 锚 经工作领导小组审 锚 定实

  施。未经 锚 市财经工作领导小 锚 组审查认定的,建 锚 设单位不得实

 锚 施。如工程变更原 锚 因与相关职能部门 锚 及公务员未依法履 锚 职、 工作越位或腐 锚 败行为,同时追究 锚 其责任。

  4、 锚 特殊情况的处理:

 锚 施工过程中,遇暗 锚 塘、暗沟、流

  锚 沙、软基等不可预 锚 见且急需处理的地 锚 质情况及地震、洪 锚 水等

  不可抗力 锚 时,为保证工程建 锚 设安全和进度,可 锚 由项目建设单

  锚 位将情况和处理方 锚 案报请市招监委, 锚 市招监委可视情况 锚 紧急

  程度及时 锚 认可或召集联席会 锚 议成员单位紧急会 锚 议,商定形成 书面 锚 意见和影像资料后 锚 边实施边报批。

 五 锚 、严格工程变更管 锚 理

  联席会议成 锚 员单位应加强对勘 锚 察、设计、施工、 锚 监理单

  位、建 锚 设单位等各方责任 锚 主体的监督检查, 锚 严格执法。市招

 锚

 监委牵头定期检 锚 查工程变更管理情 锚 况,并定期通报。

 锚发现有

  肢解工 锚 程变更内容、压低 锚 变更金额等方式规 锚 避工程变更审查

  锚

 或工程变更未按 锚 本通知要求审定而 锚 擅自实施的,一经 锚发现,

  财政部 锚 门不得支付额外工 锚 程款,审计部门进 锚 行工程结算审查

 锚

 时不予认可,并 锚 由监察机关严肃追 锚 究相关单位和责任 锚人的责 任。

 特此诵 锚 知

  二〇〇九年七月 锚 七日

篇六:政府投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mdash; 2 — 泸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 变更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全市各类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完善工程变更审批程序,防止随意变更工程和超标准、超范围、超投资行为,促进政府资金合理、合法、高效、安全运行,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程变更管理范围 (一)市本级建设的项目和市级投资为主的县区实施项目。具体包括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组织实施,使用各级财政投入,政府、国有企业融资投入,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或捐赠资金投入等政府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以及由市级政府投资回购的 PPP 方式建设项目。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在履行合同中发生导致工程造价变化的以下情形:

 1.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 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 3 — 5.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 市政规划或政府决策调整,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整; 7. 与项目建设相关,导致工程造价变化的其他情况。

 二、工程变更审批监督职责 工程变更审批原则上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变更技术合理性,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变更范围,财政部门根据资金落实情况对变更工程进行预算控制,概算审批部门对超出概算范围的建设项目调整概算,审计部门监督项目执行情况”的原则分工负责。

  三、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各类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原则上实行事前审批制度,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擅自实施。

 (一)工程变更金额增、减品迭后未超过中标价(包括暂列金,下同)的审批程序 1. 单项金额增减 50 万元以内(含 50 万元)或者累计增减金额在 200 万元以内(含 200 万元)的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如有)、跟踪审计单位(如有)等会商确定后实施。涉及结构技术和安全的工程变更, 应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变更技术合理性再实施。

 2. 单项金额增减 50 万元以上或者累计金额增减 200 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经由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

  — 4 — (如有)、跟踪审计单位(如有)等单位初步会商后,再由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会商同意后实施。

 (二)工程变更金额增、减品迭后的调整金额超过中标价以上(包括暂列金,下同)部分的审批程序 1. 单项金额增减 100 万元以内(含 100 万元)或者累计增减金额在 200 万元以内(含 200 万元)的工程变更,经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如有)、跟踪审计单位(如有)等单位初步会商后,由项目业主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召集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会商同意后实施。

 若变更后总投资超工程概算金额或变更总金额超过中标价30%的,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

 2. 单项金额增减 100 万元—200 万元(含 200 万元)或者累计增减金额在 200 万元—500 万元(含 500 万元)的工程变更,经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如有)、跟踪审计单位(如有)等单位初步会商后,由项目业主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召集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会商同意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3. 单项金额增减 200 万元以上或者累计增减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审批程序为:

 (1)由项目业主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并书面出具审核意见后召集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会商,会商同意后由项目业主单位书面向市政府报

  — 5 — 告变更事项,变更增加金额在 500 万元(不含 500 万)以内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变更增加金额在 500 万元—1000 万元(不含 1000 万)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变更增加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2)项目业主向市政府报告的变更事项需包括:变更内容、变更原因、经技术性审批的变更实施方案及工程变更审批表(附件)。

 项目审批程序为:1)报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技术性(含变更实施方案)审批;2)项目业主将依据经批准的变更实施方案编制的预算送财政评审中心评审控制价;3)将工程变更审批表(附财政评审报告)报相关部门审批。

 以上变更程序所涉及的会商结果均需相关部门参与人员签署书面意见。

 在项目建设中因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实施工程变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及时召集联席会议商定,其中变更工程金额增、减品迭后超过中标价的应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并在实施的同时按照上述程序完善相关手续。

 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工程变更谁提出谁负责工程变更的报审原则实施报审工作。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工程变更和业主功能性需求调整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实施范围以及市政规划调整或政府决策调整造成的工程变更,由业主按照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完善报审批工作。因施工期间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或施

  — 6 — 工单位就国家相关规范调整、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调整、实施中的索赔、工程预算中存在的漏项及工程量量差等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由代建单位按照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完善报审批工作。

 四、工程变更审批时间 需要报批的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依次报相关部门审核,相关部门应在报批资料齐备后 3 个工作日内(财政评审 7 个工作日)审批完毕。重大设计变更审核原则上应在报批资料齐备后,接受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五、工程变更评审原则 (一)由项目业主根据建设程序,按招标控制价的计价规范、计价定额、相关配套文件及施工当期《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价格(信息上没有的材料价格采用市场价)编制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查。

 (二)评审按招标控制价的计价规范、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变更项目施工当期《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价格(信息上没有的材料价格采用市场价)进行变更工程预算控制价的评审,评审价作为变更工程的总价控制。

 六、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结算原则 (一)由原中标人实施的增加工程,工程变更增加工程价款按原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执行,原施工合同约定不明的按以下原则调整:

  — 7 — 1.中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照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中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中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重新进行组价。

 若施工合同中未约定新增项目重新组价原则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招标控制价的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变更项目施工当期《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的材料价格进行组价后再按原中标下浮比例进行下浮结算(其中材料价格若采用投标书中已有的材料价格和发包人核定的材料价格的该材料价格不下浮,若投标书中已有的材料价格高于信息价,则采用信息价并按上述原则组价)。

 原中标下浮比例计算公式=1- (原中标人的评标价÷原招标控制价的评标价)

 评标价=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总价或招标控制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暂列金-专业工程暂估价 4.对合同中已有的清单子目,变更增加的工程量超过原合同工程量 15%以上(不含 15%),且该子目的中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合同单价大于按照第六条(一)第 3 约定的计价原则组价时,对工程量的增加超过 15%以上部分的该子目单价按照第六条(一)第 3 约定的计价原则重新进行修正计价。

  — 8 — (二)若变更工程对应的原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合同综合单价,有以下严重不平衡报价情况,且已签约合同无具体不平衡报价计价修正约定的,按照下列办法执行:

 1.高于对应的该项目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 50%时,该项目变更价格,按照第六条(一)第 3 约定的计价原则进行组价的单价,执行原中标价下浮比例(计算公式按照第六条(一)第 3)结算。

 2.低于对应的该项目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 50%时,该项目变更价格按照以上第六(一)第 3 约定的计价原则组价后再按原中标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对应项目综合单价下浮比例(计算公式=1- (原中标人的综合单价÷原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三)原招标范围外特殊增加工程可向市政府专题报告,重新明确作价原则。

 七、工程变更合同管理和竣工验收管理 (一)因工程变更需要签订补充合同及协议的,所签订的补充合同及协议必须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合同不得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二)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未经批准工程变更内容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对工程变更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而擅自处理的建设项目必须追究责任并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付相应部分的工程建设资金,相关部门不予验收。

  — 9 — 八、严格责任追究 (一)工程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法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惩戒。对于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等服务单位自身工作原因造成工程变更超过中标价 3%以上的,扣除合同服务费 10%以上(具体金额各项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二)建设单位及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不按规定进行的,由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九、其它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意见自行决定本区、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事项,也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工程变更审批额度制度。

 (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及行业现状,建立健全本行业设计变更技术审批制度。

 (三)本意见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本意见实施前发生的工程变更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监察局关于泸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3〕64 号)文件办理。

 附件:泸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报批表

  — 10 — 附件

 泸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编号:

 项目名称

 业主单位 (代建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施工合同编号

 原财政部门评审价

 原中标金额

 (其中:暂列金

 暂估价

 )

 □1. 业主 □2. 设计单位 提出方 □3. 施工方 □4. 监理方 □1. 设计类:A.设计遗漏 B.设计失误 C.二次设计 D.现场条件变化 □2. 现场施工类:A.施工困难 B.施工进度要求 变更原因分类 □3. 其它:A.规划调整 B.政策调整 C.其它 工程变更原因 原因概述

  变更内容

  — 11 — 对工程进度、 质量的影响

  变更部位现状 该部位是否已施工 □否 □是

  估计变更涉及 金额

  主要变更项目 及数量

  增加工程财政部门评审文件号

 增加工程 资金来源 选择以下项目填写:□1.暂列金 □2.暂估价 □3.评审价与中标价缺口 □4.预备费 □5.概算与评审价缺口 □6.调概资金 监理方意见:

 设计方意见:

 施工方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业主单位(代建单位)意见: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意见:

  概算审批部门意见:

 (报市领导、市政府审批的项目填写)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12 —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11 月 24 日印

篇七:政府投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变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变更的管理, 规范公路工程变更行为, 保证工程质量、 进度、 投资和安全, 促进廉政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 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5 号)

 、 《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结合《中交投资有限公司在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以及嘉通高速公路工程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嘉通高速公路工程实施的各个单位, 适用于嘉通高速公路建设期。

 第三条

 工程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 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 完善等活动。

 是按照有关工程技术标准、 设计规范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等, 对工程项目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 尺寸、 等级、 数量等做出的修改和变动。

 第四条

 工程变更必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 任何工程变更不能使合同失效。

 工程变更必须坚持优化设计、 完善结构的原则, 符合设计规范、 技术标准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条

 工程变更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方案, 不得实施, 不得办理工程计量支付。

 施工图设计是工程施工的依据, 一经确定下发,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 一旦发现有“先施工, 后变更” 的现象, 将严肃处理, 由此发生的费用增加或工程延期等后果,由擅自变更单位负责。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原则 第六条

 工程变更原则

 工程变更必须严格坚持“先批准, 后变更; 先设计, 后施工” 的原则。

 一、 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 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工作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 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 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谨的科学态度。

 结合工程项目自身的性质和特点, 或设计图纸的深度不够, 或遇不可见自然因素、 外部环境变化及其他客观原因, 确需调整变更的, 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 有利于控制投资规模、 节约投资; 有利于确保工程质量、 完善使用功能; 有利于投资人投资目标的实现等方面有利时, 应考虑工程变更。

  三、 工程变更前应进行周密的现场调查。

 提出工程变更报告, 必须备有详细的现场资料和设计变更方案, 详细阐述设计变更理由, 并按照本办法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

 未经正式批准不得进行工程变更施工。

  四、 工程变更文件不仅是组织施工生产的依据, 也是计量支付必不可少的资料。因此, 工程变更工作必须由素质高、 责任心强的工程技术人员来负责。

  五、 正常的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 按合同文件相应条款执行; 因自然灾害引起的工程变更增加费用, 应由施工单位向保险公司索赔; 由于质量缺陷或施工错误引起的工程变更增加费用, 由施工单位承担。

 所有的工程变更均需按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条件、 范围及内容 第七条

 工程变更条件 工程变更要有利于提高技术标准, 确保工程质量、 缩短工期、 确保工程安全。在本项目工程建设中, 出现下列情况, 方可提出变更:

 一、 项目公司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工程变更。

 二、 设计文件存在错、 漏、 缺或不完善的情况。

 三、 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新的设计规范以及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了新的技术要求。

 四、 施工中发现地质条件与设计图纸不符, 工程不变更就不能保证其质量者或由于水利、 工矿、 文物、 城建、 环保等方面的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设计变更。

 五、 保持原设计标准, 可降低投资或节省耕地; 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能解决特殊复杂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

 六、 施工中环境条件发生变化, 不变更不能发挥工程效能的。

 七、 有利于改善运营条件, 或能够节省工程竣工后的维护费用。

 八、 应用新技术、 新材料、 新工艺、 新设备, 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 有利

 于保护环境、 有利于提高工效、 改善施工条件和促进技术进步。

 第八条

 工程变更的范围及内容 一、 在已签订的投资建设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变更, 包括:

 建设规划、 方案、 标准、 规模、 内容。

 二、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 且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项目公司或其他人实施。

 三、 选用建筑材料、 设备档次等的提高、 降低或更换以及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 性质、 数量、 种类或其他特性。

 四、 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基线、 线型、 标高、 位置或尺寸。

 五、 工期的变化对工程里程碑事件有较大影响以及改变本工程任何分项工程已批准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六、 设计工程投资变化及为完成本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第四章

 工程变更的分类 第九条

 根据工程变更的投资规模、 批准程序及有关规定, 本项目的工程变更分为:

 一、 一般变更 指涉及分部分项细部结构及局部布置的改变、 施工中一般设计、 施工问题处理引起的工程变更, 不改变工程的技术标准; 不改变重要的结构形式; 不增加养护费用、 使用成本, 不降低使用功能; 不影响相关工程质量; 不会因为变更而引起其它变更(可合理地预见到)。

 包括:

 (一)

 急流槽、 连续 300 米以内的边沟、 排水沟设计纵坡及标高的调整或长度的变化;

  (二)

 连续不良路基处理(如软基、 采空区、 岩溶处理等)

 时因地质等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 且工程费用增减小于 10 万元;

  (三)

 挡土墙、 矮墙、 护坡位置在沿线路方向小于 15 米的调整或基础埋置深度及高度的改变等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 且工程费用增减小于 10 万元;

  (四)

 涵洞、 通道位置小于 30 米的变动, 或长度变化小于 10 米的增减, 或在满足净空要求的同时, 基础高程小于 30 厘米的变动及交角、 进出口型式的改变;

  (五)

 大、 中、 小桥基础(包括系梁)

 的埋置深度小于 50 厘米的变动;

 (六)

 经过计算在不影响工程质量, 不减少钢筋截面面积情况下钢筋直径的变更; 路基、 路面桥涵在不影响造价和质量时, 材料的变更;

  (七)

 路基挖方土石成份的变化及其引起的边坡坡率、 路基处理的变化, 且工程费用增减小于 10 万元;

  (八)

 挖(钻)

 孔桩中土石比的变化;

  (九)

 绿化工程数量及位置变化;

  (十)

 同一地段连续挖方段的翻松压实工程数量的变化;

  (十一)

 其它单项设计变更而导致工程费用增减小于 10 万元。

 二、 重要变更 (一)

 连续 300 米以上排水沟、 边沟设计纵坡及标高的调整或长度、 型式的变化;

 (二)

 连续的不良路基处理(如软基、 采空区、 岩溶处理等)

 时因地质等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 且工程费用增减在 10 万元至 200 万元;

  (三)

 挡土墙、 矮墙、 护坡位置沿线路方向大于等于 15 米的调整, 或结构型式的改变, 或基础埋置深度、 高度的变化等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 且工程费用增减在 10 万元至 200 万元;

  (四)

 涵洞、 通道数量的增减或孔径、 结构型式的改变, 且工程费用变化增减在 10 万至 200 万元;

  (五)

 涵洞、 通道位置大于等于 30 米的变动, 或长度大于等于 10 米的增减,或基础高程大于等于 30 厘米的变动, 且工程费用变化增减在 10 万元至 200 万元;

  (六)

 大、 中、 小桥基础(包括系梁)

 的埋置深度大于等于 50 厘米的变动, 小桥结构型式的改变, 且工程费用变化增减在 10 万元至 200 万元;

  (七)

 挖(钻)

 孔桩桩长的变化, 且工程费用变化增减在 10 万元至 200 万元;

  (八)

 路基挖方土石成份的变化及引起的边坡坡率、 基床处理的变化, 且工程费用增减在 10 万元至 200 万元;

  (九)

 工程项目如改路、 改沟、 改河等工程项目的增加或减少, 且工程费用变化增减在 10 万元至 200 万元;

  (十)

 其它单项工程设计变更金额增减在 10 万元至 200 万元。

 三、 较大变更

 指涉及单位工程的布置调整, 关键施工方案, 建筑物结构形式改变等内容的变更, 包括:

 (一)

 连续长度 2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

 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

 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

 路面结构类型、 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

 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

 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

 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

 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

 监控、 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

 管理、 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

 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增减在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

 (十二)

 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四、 重大变更 指涉及大桥总体工程规模特性、 标准、 桥位和线路的变化, 重要结构物的增减,已经批准的总工期及阶段性工期等项改变的且需要向上级管理部门审批的变更。

 包括:

 (一)

 连续长度 10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

 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

 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

 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

 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 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

 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 500 万元的;

 (七)

 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第五章

 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

 一、 一般变更、 重要变更由项目 公司审批, 报中交投资有限公司项目管理部备案。

 二、 较大变更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 重大变更报公司董事会和省交通厅或省发改委审批。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的报批程序及处理方法

 一、 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依次报驻地办、 总监办、 项目公司总工办审查;驻地办提出的工程变更依次报总监办、 总工办审查。

 审查部门按照设计变更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二、 地方政府提出的工程变更依次报项目公司征迁协调负责人、 总工办审查;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直接报项目公司总工办, 由总工办根据设计变更情况, 决定是否组织现场调查, 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后报项目公司总工程师审查, 按照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章

 工程变更具体程序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变更程序如下:

 一、 一般变更、 重要变更办理程序 (一)、 工程变更的现场勘查 1、 施工单位根据项目施工现场情况及时提出《工程变更申请表》, 汇报给项目公司总工办。

 项目公司总工办及时联系设计单位和总监办, 由总监办负责组织驻地办、 施工单位等有关人员按时参加现场会, 就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建议进行现场调查。

 工程技术较复杂的变更需要项目公司、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开会讨论, 会审结果形成 《工程变更处理纪要》, 以下称纪要。

 纪要的内容和要求如下:

 纪要必须在相关各方(项目公司、 监理单位、 设计代表、 施工单位)

 人员现场察看核对的基础上, 充分对照设计图纸和合同文件的要求, 做到理由充分, 事实清楚。

 在纪要中必须说明变更项目的桩号、 部位、 范围、 原设计情况、 现场核查情况、变更的理由和依据、 变更数量的增减情况(按对应工程量清单子目), 形成的纪要附现场量测的原始数据记录和草图。

 工地会议核实工作量时, 应确定计算方法和规则及应增减项目及数量。

 工程变更会议应分轻重缓急, 关系到安全及对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变更, 应及时报告各有关部门处理。

 2、 设计代表在现场会勘后按纪要的要求出具变更设计文件。

 (1)

 设计代表根据纪要或项目公司批复文件的要求及时出具变更图纸以及直接

 由设计院出具的补充完善设计图, 填写《设计变更图审查流转单》(该表由设计单位自行定制)

 后提交项目公司总工办;

 (2)

 项目公司总工办收到设计代表提交的变更图纸后, 先由项目公司总工办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3)

 项目公司总工程师在总工办审查的基础上进行审核, 并签署审核意见。

 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

 (4)

 设计单位根据项目公司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交项目公司, 经项目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总工办下发至总监办;

 (5)

 项目公司总工办将变更图纸下发至总监办, 由总监办签收并转发。

 (二)

 工程变更资料申报 1、 变更申报单位收到变更设计文件后, 申报单位应进行变更报批, 申报单位填报《工程变更审批表》, 书面变更一式 6 份, 其中施工单位 2 份、 驻地办、 总监办各1 份, 项目公司 2 份, 并附《工程变更金额估算表》、《工程数量计算表》 和《工程变更数量及金额审核表》, 报驻地办审查。

 2、 驻地办审查 驻地办对变更资料就有关费用、 工期、 变更方案等方面进行核实, 在《工程变更审批表》 内签署明确意见后, 由变更申请单位报送总监办进行审查。

 3、 总监办审查 总监办对变更资料进行核实, 在《工程变更审批表》 内签署明确意见后, 由变更申请单位报送至设计单位进行核实。

 4、 设计单位审查 设计单位完成变更资料审核, 签署明确意见后由变更申请单位上报项目公司总工办。

 5、 项目公司审查 项目 公司总工办收到变更申请材料后, 会同工程部、 合约部审核, 根据设计变更的类别, 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审批完成后分别由项目公司、 施工单位、监理等单位归档保存。

 6、 工程变更通知的下达和变更工程的实施 对于经项目公司审议批准的变更, 由总监办下达工程变更通知至施工单位, 并

 抄送驻地办 1 份, 报备项目公司 2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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