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州区革命遗址保护工作3篇

陕州区革命遗址保护工作3篇陕州区革命遗址保护工作 六安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2022年6月28日六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陕州区革命遗址保护工作3篇,供大家参考。

陕州区革命遗址保护工作3篇

篇一:陕州区革命遗址保护工作

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2022 年 6 月 28 日六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 年 7 月 29 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名录认定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发挥革命遗址遗迹的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作用,传承红色基因,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大别山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遗迹的认定、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革命遗址遗迹,是指五四运动以来,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进行革命活动有关的列入保护名录的遗址、遗迹和纪念设施。主要包括: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的旧址、遗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或者安葬地;

  (三)重要事件和重要战斗的遗址、遗迹;

  (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者烈士纪念设施;

  (五)其他与革命活动有关的遗址、遗迹和纪念设施。

  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址遗迹,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三条 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维护革命遗址遗迹安全,保持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第四条 建立市、县(区)党委宣传部门牵头,党史研究、档案、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为主要成员单位的革命遗址遗迹保护联席会议机制,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动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工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建立保障机制,将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区域内的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和管理,落实综合协调、规划编制、调查认定、评价评估、监督检查、公开公布等具体工作。

  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革命遗址遗迹中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市、县(区)党史研究部门负责对革命遗址遗迹所承载的历史史实进行核实、提供咨询。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国家安全、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相关工作。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相关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革命遗址遗迹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坏革命遗址遗迹的行为。

  第九条 对在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名录认定

 第十条 建立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名录制度。保护名录分为市级和县级。

  市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党史研究等部门,根据历史价值、教育作用、纪念意义和保护现状等,拟定革命遗址遗迹认定标准和名录管理办法,经联席会议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革命遗址遗迹专项调查、抢救保护,建立保护名录数据库,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数据库中,属于国家级、省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址遗迹,列入市级保护名录;其他革命遗址遗迹列入县级保护名录。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保护名录中提出市级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名录建议名单,由市文化和旅游部门提请市联席会议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鼓励、支持将符合条件的革命遗址遗迹申报为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烈士纪念设施。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标识。

  保护标识的样式由市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和党史研究等部门提出,报市联席会议审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拆除保护标识。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利用规划。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涉及革命遗址遗迹的,应当征求同级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党史研究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址遗迹,应当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址遗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其规模、内容、周边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在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址遗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相应的文化和旅游部门同意后,依法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在革命遗址遗迹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可能破坏革命遗址遗迹历史风貌、影响革命遗址遗迹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第十八条 禁止刻划、涂污革命遗址遗迹。

  禁止损坏或者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革命遗址遗迹。

  第十九条 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址遗迹,因特殊情况进行建设活动,无法实施原址保护需要迁移的,由建设单位会同文化和旅游部门制定异地迁移保护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革命遗址遗迹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保护责任人:

 (一)国家所有的,其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

  (二)集体所有的,该集体组织为保护责任人;

  (三)个人所有的,其所有人和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四)权属不明确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帮助、资助、培训保护责任人依法合理使用革命遗址遗迹。

  保护责任人履行下列责任:

  (一)学习宣传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二)开展日常巡查,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测检查等工作;

  (三)采取防火、防盗、防涝、防坍塌、防蚁害等安全措施,发现安全隐患,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抢救保护措施;

  (四)进行日常保养与维护,承担日常修缮工作;

  (五)转让、抵押非国有革命遗址遗迹或者改变其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告知文化和旅游或者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有的革命遗址遗迹存在坍塌、损毁、灭失等重大风险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抢救性保护和修复。

  非国有的革命遗址遗迹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助,或者通过产权置换、购买等方式予以保护。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革命遗址遗迹的主体结构安全、用水、用电、用气等管理情况开展定期检查。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联席会议应当强化研究规划,统筹研究力量,组织开展相关革命史料的收集、研究、编纂和宣传工作,挖掘、展示革命遗址遗迹所承载的革命文化、精神内涵和历史价值。

  鼓励学术研究机构以及社会组织和个人对革命遗址遗迹及其所承载的革命文化开展学术研究,进行文艺创作和交流传播。

  革命遗址遗迹展览展示的内容、史料以及讲解词应当报同级宣传部门、党史研究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 革命遗址遗迹的宣传展示和文艺创作,应当坚持政治性、思想性、艺术性相统一。

  宣传、党史研究、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大扶持力度,支持依托革命遗址遗迹开展的文艺作品创作和传播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创新传播方式,通过新闻报道、开设专栏、发布公益广告、开设网上展馆、推出云展览、云直播等形式,弘扬革命精神。

  党史馆、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等单位,应当利用革命遗址遗迹,开展公益讲座、媒体宣传、阅读推广等传承活动。

 制作电影、电视、公益广告等需要使用革命遗址遗迹的,应当征得革命遗址遗迹保护责任人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公安、自然资源、民政、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制作辖区地图、命名道路、开发公众服务平台、建设公共交通站点、设置旅游交通标识时,应当体现革命遗址遗迹相关内容。

  具备开放条件的革命遗址遗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二十七条 鼓励依托革命遗址遗迹创建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党史教育、廉政教育、国防教育、青少年社会实践等基地,发挥革命遗址遗迹的社会教育功能。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利用革命遗址遗迹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

  各类学校和干部培训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将革命遗址遗迹所承载的革命历史、革命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融入教育教学,开展研学教育实践活动。

  第二十八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指导开发红色旅游线路,培育红色旅游品牌,深化红色旅游区域合作,促进革命遗址遗迹资源利用与旅游融合发展。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革命遗址遗迹红色旅游开发,合理利用革命遗址遗迹资源,提升红色旅游内涵和影响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拆除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标识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刻划、涂污革命遗址遗迹,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损害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相应文化和旅游部门同意,对革命遗址遗迹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址遗迹的。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决策造成革命遗址遗迹及其历史风貌损毁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造成革命遗址遗迹损坏等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篇二:陕州区革命遗址保护工作

20年2月下123青年时代

  YOUTH

  TIMES.

 人文社会

 .一、引言革命遗址是中国革命斗争历史的缩影,是传承红色文化的重要载体。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抗战爆发70周年仪式上指出:“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也是最好的清醒剂。”科学保护和开发革命遗址,既是当代中国人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也是加强革命传统教育、增强国人爱国情感的必然要求,更是发展红色旅游经济,带动全市经济协调发展,完成中华民族伟大伟大复兴实现中国梦的必然要求。二、临汾市革命遗址基本情况革命遗址、遗迹是临汾红色历史的见证,作为根据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临汾这方沃土上的革命遗址较多,全市革命遗址总数有388处,其中尧都区24处、侯马市8处、霍州市19处、曲沃县16处、翼城县47处、浮山县14处、襄汾县45处、洪洞县30处、安泽县28处、古县26处、汾西县25处、蒲县21处、乡宁县16处、吉县12处、大宁县9处、隰县28处和永和县15处。从类别上分:重要党史事件和机构旧址97处,重要党史事件及人物活动纪念地185处,革命领导人路居地14处,烈士墓15处,纪念设施73处。从革命遗址的保护类别上分: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5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16处,未划分类别的257处。从利用级别上分:国家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2处,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6处,市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2处,县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60处,未确定利用级别的314处;纪念场馆6处。全市保护较好的并有一定开发利用价值的革命遗址共有72处,占遗址总数的20%。三、保护、开发和利用红色革命遗址的重要意义保护和开发利用革命遗址,可以广泛开展爱国主义和红色传统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伟大的民族精神,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做出贡献。可以说保护和开发革命文化遗址意义十分重大,是对中国人民革命精神的进一步解读,也是最好的宣传和教育。(一)有利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红色革命遗址是“固化”的党史和革命史,是“活生生”的马克思主义教科书。加强革命遗址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就是要让广大党员干部重温党的光辉历史,学习革命先辈的崇高精神和英雄事迹,更加深刻地理解党的宗旨,努力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二)有利于推进六大发展,促进革命老区的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临汾市有100多个革命老区乡镇,让革命老区尽快发展起来、尽快富裕起来,是党和政府的重大历史责任。加强对革命遗址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大力发展红色旅游事业,就是要更好地整合革命老区的自然环境资源和人文历史资源,实现“红”“绿”结合,优势互补,使革命老区在追赶型跨越式发展中实现快速发展。(三)有利于保护和利用革命历史文化遗产,建设文化强市做好重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的,就是建设和巩固社会主义思想文化阵地,分布全市的革命遗址是社会主义思想文化的重要阵地。红色文化是先进文化的核心和灵魂,建设文化强市的首要任务是大力弘扬和发展红色文化。分布全市的革命遗址是社会主义思想文化的重要阵地。发展红色旅游,就要充分挖掘历史文化遗产中蕴涵的红色精神,培育红色品牌,弘扬红色文化,使其成为中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临汾市由文化大市向文化强市跨越。(四)有利于培育发展旅游业新的增长点随着我国人均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的旅游消费支出逐年增长,对旅游内容和产品提出了新的要求,迫切需要旅游业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产品结构,以更好地满足人们多样化、多层次、多形式的精神文化需求。红色旅游作为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满足旅游需求、促进旅游业发展、增强旅游业发展后劲、开拓更广阔的旅游消费市场具有积极的作用。四、临汾市革命遗址的现状临汾市是革命老区,拥有丰富的红色革命资源,这些革命遗址都蕴含着丰富的革命精神、可歌可泣的英雄事迹,是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对广大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保护革命遗址,传承红色文化——临汾市革命遗址保护开发情况及启示任高楠中共临汾市委史志研究室 山西 临汾 041000摘 要:革命遗址、遗迹是临汾红色历史的见证,作为根据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临汾这方沃土上撒满了革命先烈的鲜血,留下革命先辈的足迹,培养了我党、我军与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崇高精神,成为以史鉴今、资政育人的宝贵财富。关键字:革命遗址、遗迹、红色文化作者简介:任高楠(1992—),女,山西洪洞人,研究方向:党史、地方志。万方数据

 2020年2月下124青年时代

  YOUTH

  TIMES.

 人文社会

 .育、革命传统教育的好教材。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这些革命遗址的保护与开发具有不科学性,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临汾市的革命遗址遗迹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第一,部分遗址建筑及纪念设施或者旧迹受自然或人为因素损毁严重,急需修缮。受风雨侵蚀、山体滑坡、地震地陷等自然因素破坏,加上保护利用遗址的意识不够,许多遗址受损严重。第二,对革命遗址宣传力度不够,开发利用更是严重不足。临汾市保护利用状况较好的革命遗址不足遗址总数的1/5。这些遗址只有极少部分有专项经费、专人管理,很多革命遗址都是在所在乡镇财政极其紧张的情况下偶尔投入少量的经费加以管理和保护。第三,投入机制不完善,管理不够规范。主要表现有三点:一是产权不明晰,使革命遗址管理责任主体不够明确;二是缺乏公共财政投入的保障,民间投资开发也因受市场回报率过低的影响而没有真正进入;三是对革命遗址的保护、利用和开发没有明确的制度规章,监督检査更是乏力,多数处于有人使用无人管理的混乱状态。五、保护开发革命遗址的启示针对临汾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和开发中存在的问题,为了更好地继承和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革命精神,培育和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完善管理体系,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对各类遗址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明确革命遗址的管理保护责任主体,杜绝各种人为破坏革命遗址的现象,同时吸收历史、文化、旅游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专门小组成立专门机构,建立完善的革命遗址保护机制,强化管理手段、落实管理措施,保障管理资金,科学指导,用较短的时间对各类革命遗址进行有效的维修和保护建设。(二)强化革命遗址的保护措施,建立遗址保护开发和利用的长效机制保护革命遗址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针对遗址现状,拟采取以下有效措施,根据不同遗址情况分别进行保护。第一,由国家和当地政府共同筹集专款,对一些损毁较严重的重要遗址尽快加以修缮;第二,对一些已不复存在的革命遗址,在纪念地立碑或设立陈列馆、纪念馆,以文字或图片展览的形式,向人民群众介绍革命先烈的事迹;第三,对于一些资金短缺暂时无法修复的革命遗址遗迹,可先设立警示牌,保护起来,防止人为破坏,以便后期的修护;第四,对那些散落在山野乡村、城市之间的革命遗址,在进行城市改造、公路拓建、新农村建设规划时,应尽量保存好革命遗址原貌,不能随意拆除和人为损毁。(三)加大宣传力度,合理保护革命文化遗址首先,党史部门要通过查阅档案资料和党史资料,整理出在遗址地发生的革命事件,进而挖掘、提炼其内涵。其次,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介,多角度、多视角、全面展示临汾市的革命遗址。再次,已挂牌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遗址、纪念馆、烈士陵园不能徒有虚名。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在每个学期设“革命传统教育周”活动,积极组织广大青少年开展“爱党、爱国、爱家”主题活动,真正达到革命传统教育的效果。(四)树立红色主题,打造临汾旅游精品线路目前,临汾市正大力推动由资源型城市向旅游型城市转型的进程,特别是最近以“中国根·黄河魂”为竞演主题参加申办全省旅游发展大会的推介活动,更是提高临汾市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为将临汾市打造成国际知名旅游城市带来了机遇。临汾市应该抓住这一机遇,将红色旅游资源与人文历史资源、黄河自然资源以及民风民俗资源进行整合,推进景区联动,以便更好地宣传和保护革命遗址。首先,进一步完善红色景区的规划。正在规划中的景区,要坚持原地、原貌、原物的保护三原则;正在改扩建和重新布展的景区应充分体现其特色;将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工作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不得随意拆除和人为破坏。其次,改善景区周围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与全市旅游规划接轨。(五)落实经费问题,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提供物质保障为了更好地保护革命遗址,让后人牢记革命先烈的丰功伟绩,一方面应该将保护革命遗址遗迹列入当地政府的财政预算,每年拨出一定数量的经费,用于遗址保护。另一方面,应积极引导民间投资者合理开发利用革命遗址,鼓励社会捐赠、私人捐赠、企业参与等多种形式的保护方法。政府及主管部门必须对民间投资者加以正确引导,防止革命遗址在开发中走样,使革命遗址真正发挥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应有的作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临汾市广大人民群众在长期艰苦卓绝、波澜壮阔的革命斗争实践中留下了许多珍贵的革命遗址,既是教育宝贵的精神财富,同时又是发展地方经济的潜在动力。我国要进一步增强革命遗址的保护意识,更好地开发利用这一宝贵资源,在推进全市转型跨越发展中充分发挥其以史鉴今、资政育人的作用。参考文献:[1]中共山西省委党史办公室.中国共产党山西历史[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2]中共临汾市委党史研究室.红色记忆[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万方数据

篇三:陕州区革命遗址保护工作

科学 社科论坛

 9 2019 年 年 2 2 月

 03 · 377 ·

 红色文化视域下革命遗址保护与利用研究 —— 以浙江省为例

 陈星羽

 吴跃峰

  浙江理工大学国际教育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摘要:革命遗址是不可再生资源,对于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培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红色旅游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革命遗址的内涵及其价值出发,在调研浙江省革命遗址现状的基础上,分析革命遗址保护和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加强革命遗址保护和利用的建议。

 关键词:红色文化;革命遗址;保护与利用 中图分类号:K87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76X(2019)03-0377-02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红色资源利用好、把红色传统发扬好、把红色基因传承好。”前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 年)的意见》,这是国家首个专门针对革命文物的中央政策文件。由此可见,加强革命遗址保护与利用已成为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

 1 革命遗址的内涵及其价值

 革命遗址主要是指从中国共产党成立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这 28 年间留存下来的反映革命文化的遗址、遗迹等,包括一些重要革命纪念地、名人故居、纪念馆、博物馆等。革命遗址是珍贵的红色历史文化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蕴含着中华民族的革命精神和深厚的历史文化内涵。保护和利用好革命遗址,有利于传承红色基因,弘扬红色文化,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

 革命遗址具有学术研究价值。每一处革命遗址就是一段革命历史的见证与载体,为后人研究近代中国革命、中国人民的奋斗、中国共产党的成长以及中国未来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提供了必不可少的第一手资料。

 革命遗址具有精神传承价值。现在安宁富足的生活,让革命时代的艰苦记忆逐渐远去,但是正是在这样的时代,重拾革命精神才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它可以让现代的年轻人重温祖辈辛苦岁月,增强爱国爱党情怀。

 革命遗址具有经济发展价值。它是发展红色旅游的重要载体。自 2004 年党中央号召发展红色旅游开始,国内红色文化旅游快速兴起并逐渐成为观光旅游业的一大热点,助力了乡村振兴,促进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2 浙江省革命遗址保护和利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红船从浙江起航,从浙江省党史研究室的《浙江省革命遗址普查报告》来看,全省革命遗址总数 2443 处,其中已经消失的革命遗址达 253 处,保护“比较差”的和“差”的两项达 648 处,加上“保护程度一般”的 526 处,达 1427处,占总数的 58%以上。由此可见,浙江革命遗址的保护形势已然十分严峻。为更好的了解革命遗址,课题组深入浙江11 地市,开展了走访和调研,共发放问卷 500 份,收回 485份。调研结果如下:

 2.1 部分遗址被自然损坏、人为破坏

 浙江省革命遗址多以木为原料,木易被环境侵蚀,有相当多的遗址处于危房状态,有的房梁断裂,屋顶倒塌。例如浙江温岭新河区委办公旧址、解放新河浙南游击队驻地和 21军 186 团驻地,因为白蚁侵蚀,成为危房,于 2009 年 7 月中旬被拆除。另外,城市化建设也给部分遗址带来了人为的破坏,许多革命遗址也已经被经济发展的脚步改得面目全非,失去了原来的风貌。

 2.2 革命遗址保护和利用水平参差不齐

 位于经济繁荣区,本身具有重大意义而被重点保护建设的革命遗址,例如嘉兴南湖的红船与南湖革命纪念馆,依靠政府的大力建设,保护利用良好,每年接待游客无数。但是,位于偏远地区的革命遗迹,周边地区经济相对落后,保护利用不尽如人意。比如杭州市富阳区的塔山烈士陵园除每年清明节外常年不对外开放,从外部情况来看,陵园外围栏破损严重,墙面剥落,周围垃圾遍布。

 2.3 遗址展示形式相对单一、深度不够

 通过实地调研发现,19.78%的受访者认为红色旅游资源多以展馆、纪念馆等形式开放过于单调,许多革命遗址场馆陈列模式简单且雷同,表现手法无外乎文字、文物展示等几种基础表现手法,讲解及声光等多媒体布展辅助设施相对落后。有 47.8%的受访者认为去过的红色旅游景区爱国主义文化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的效果一般以及很差。

 2.4 众多革命遗址鲜为人知

 从调研结果来看,63.74%的受访者在前往革命遗址之前所接触到的宣传极少,对遗址的内容与历史也只是有略微的了解,19.78%的受访者在前往革命遗址前对该遗址完全没有了解。例如位于杭州市余杭区的中共鸭兰村党支部旧址及中共西镇区委旧址常年极少有个人自发前往,大多都依赖党建活动、学校组织参观等方式,这都是宣传不到位的体现。

 3 浙江省革命遗址保护和利用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3.1 革命遗址缺乏有效管理保护机制

 根据浙江省革命遗址普查报告,全省的 2243 处革命遗址的所有权分布广,63.74%的革命遗址属国家、集体所有;属私人所有的 488 处,占全省总数 19.98%,其他占 16.3%。产权关系复杂,如果缺乏有效的管理保护机制,我省的革命遗址保护与开发难以统筹发展。革命遗址的使用单位有文物部门、企业、学校、部队、宗教、旅游、个人等多个单位,部门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现象较为严重,甚至还有一些散布在乡间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

 3.2 资金投入相对不足

 尽管近年来各级政府提高了对革命遗址的重视程度,开始着力于红色文化认同的建设,但由于全省革命遗址数量众多,损毁严重,各地区经济情况各不相同维修,资金需求量大,特别是属私人所有的革命遗址,个人资金有限,长久维修遗址困难,更是需要政府的经费投入。

 3.3 革命遗址宣传力度不够

 通过实地调研发现,多数位于偏远区域的革命遗址知名度极低,大多仅限于被周围居民知晓,每年的游客中散客几乎没有,大多都是政府机关单位组织,学校组织前往参观学习。新登战役纪念馆一年的游客量竟然未超过 200 个,宣传力度远远不够,难以发挥作为一个革命遗址的价值及其作用。57.14%的受访者认为浙江省在保护与开发红色革命遗址过程中缺乏宣传,革命遗址知名度不够高。

 3.4 群众对于革命遗址的认知和实际参与保护利用存在落差

 问卷调查中发现,有超过九成的受访者表示有必要保护和利用革命遗址,但是在参观革命遗址的过程中,有七成受访者表示看到过有人“随地乱扔垃圾”;有 45.05%的受访者表示看到过有人“攀爬或骑坐在遗址上照相”;有四成的受访者表示看到过有人“在参观过程中进行戏虐的评论”;甚至还有人表示看到过有人随地大小便或者破坏、盗窃革命遗 (下转第 38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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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社科论坛

 社会科学

 益,保障警察执法权威。再具体操作中,可通过法律宣传教育,提升群众法律意识;依法严厉打击袭警犯罪,而且还需增强民警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3.3 正确对待四种关系,强化自身队伍建设

 由于群体性事件往往涉及范围较广,事件处理较为复杂,而且参与处置的部门众多,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错误都会导致事件的升级,因此基层公安机关应正确对待四种关系:一是明确和党委政府的关系,党委和政府是维稳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基层公安机关需按照党委政府指示坚决果断处置。二是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比如信访、综治等相关部门建立情报信息预警机制,与党委政府部门建立协调关系,共同努力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三是正确对待与上访群众的关系,做好群众工作,提高群众满意率,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四是理顺基层公安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关系,提升基层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效率。此外,基层公安机关应注重长效培训机制建设,强化自身素质的提升,从根本上提升基层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和素质。

 3.4 健全长效机制,完善媒体管理的基本应对策略

 一方面,建立预警机制,规范预警程序,主动利用社会力量,加强预警信息分析。构建现场处置机制,立足疏导、教育、劝解、平息,防止矛盾的激化。建立善后机制,针对事件发生的根源深入挖掘原因,深刻反省,进一步改进作风。另一方面,针对当前发达的媒体环境,应正确引导舆论,做好群体事件的媒介管理。要提早预防,构建事前媒体管理机制;要做到警媒互赢,构建事中媒体管理机制;还要做好善后工作,构建事后媒体管理机制。

 参考文献

 [1]赵新彬.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困境及解决路径[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74. [2]方文.基层权力治理的困境及社会管理机制创新——以农村基层群体性事件为视角[J].浙江科技学院学报,2014 (4):102. [3]王郅强,文宏.群体性事件处置中的地方政府角色困境分析——以 H 县“84 元”事件为例[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10(5):5. [4]章杰.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困境与作用[J].天津法学,2018(1):100. [5]谢志强,吕鹏.群体性事件的理论研究和应对困境[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2(3):13. [6]刘昆,侯亚莎.提高基层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能力研究[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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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址的陈列。这些行为与群众本身的认知存在一定的落差,思想与行为不符。

 4 革命遗址保护和利用的对策和建议

 4.1 形成革命遗址保护和利用的长效机制

 在充分认识革命遗址保护利用重要性与紧迫性的基础上,从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开始,做好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规划、运作管理工作,形成长效的革命遗址保护和利用机制。首先,要制定相关法规,规范革命遗址的保护和利用,提高群众对革命遗址保护的重视程度,提高各组织发展革命遗址的积极性。其次,需落实法律法规至各级,加强革命遗址的日常管理工作,明确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和职责,避免多头管理。为解决资金缺乏的问题,多渠道融资,明确革命遗址保护经费比例。最后,积极做好革命遗址的产权改革工作,明晰产权,明确责任。

 4.2 整合资源,走保护与 利用和谐发展之路

 首先,要提高认识。但由于长期以来的认识不足,保护资金严重缺乏,相关部门没有配合,以至保护不足,所以在遗产保护工作中,要不忘初心,坚持“保护为主,使用为辅”的原则,杜绝过于商业化的“开发”。其次,逐步整合革命遗址相关的史料信息并进行深入探索研究,摸清革命遗址文化资源现状,针对现状进行不同级别的保护与利用发展。在进行革命遗址普查时特别要注重原始资料与文物的征集。最后,发展红色旅游,助力乡村振兴。将革命传统教育与旅游开发良好结合,既不可太过死板,也不可过度休闲娱乐而致使其失了“红色”。开创贴合实际、贴合群众的特色性红色旅游,使之成为新时代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有效手段和促进革命乡村经济与城市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

 4.3 创新形式,弘扬与传承红色文化

 注重红色文化传承内容与形式契合。在年轻一代传承红色文化的过程中,一些地区出现走形式轻内容的现象,一些景点甚至为了吸引游客,恶搞经典,对于纯娱乐化的现象要坚持杜绝。文化的传承发展应当具有创新性,要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不断改进其传承与发展的方式。例如浙江理工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发挥专业特长,开发浙江省红色手绘地图,利用手绘景点的新颖形式,加上 H5 微信网络传播,寓教于乐,宣传红色文化,深受广大群众喜欢。

 参考文献

 [1]戴彩虹.红色文化传承方式也要与时俱进[J].人民论坛,2017(30):3. [2]徐皎皎.扬州革命遗址保护和利用的问题、成因和对策[J].企业导报,2011(18):230-231. [3]中共浙江省委党史研究室.浙江省革命遗址普查报告[M].浙江:浙江人民出版社,2010.

 作者简介:陈星羽,女,浙江理工大学国际教育学院 2017级服设 1 班学生。(杭州,310018)

 吴跃峰,男,浙江理工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党总支副书记,讲师。(杭州,310018)

 基金项目:本文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生工作研究分会课题“红色文化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价值与实现路径研究”(LX2018Y160)和浙江省社科联社科普及项目“浙江省红色手绘地图”(19YB55)阶段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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