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完整版20225篇

民法典解读完整版20225篇民法典解读完整版2022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 为指导各级人民法院贯彻实施好民法典,充分发挥总则编在民法典中统领全局的作用,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大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法典解读完整版20225篇,供大家参考。

民法典解读完整版20225篇

篇一:民法典解读完整版2022

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

 为指导各级人民法院贯彻实施好民法典,充分发挥总则编在民法典中统领全局的作用,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总则编司法解释),由院审判委员会第 1861 次全体会议通过,今天正式对外发布,自 2022 年 3 月 1日起施行。

 起草总则编司法解释,主要是为了解决三个方面问题:

 一是确保民法典与旧法的有序衔接。民法典施行后,《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合同法》等法律废止,最高人民法院相应废止了《民法通则意见》《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解释二》等司法解释。但这些司法解释中仍有不少条文与民法典一致,在审判实践中仍有重要指导价值,有必要予以保留并梳理整合,以免出现法律衔接适用空档,影响民法典实施。

 二是系统梳理人民法院在长期司法实践中总结积累的经验智慧。民法典采取编纂式立法技术,大多数条文是对原有法律的承继。人民法院在适用这些法律规定处理民事纠纷时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有必要将此一并纳入,以更好地实现统一裁判尺度的目的。比如,关于表见代理的具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2009 年发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作了细化规定,历经十余年的审判实践检验,有必要吸收到民法典总则编解释中。基于同样考虑,《全国法院民商

 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的一些规定精神也被吸收到这部司法解释中。

 三是回应《民法总则》施行后亟待明确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民法典总则编的绝大多数规定源自《民法总则》,己实施了四年多。其间,人民法院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也发现了一些亟待统一规范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特别是,民法典总则编凝练了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规则,集中体现了民法典严谨逻辑体系中“总”的特点和规律,这就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牢固树立体系化思维,准确把握民法典总则编与各分编、民法典与其他民商事法律、基本原则与具体规定之间的适用逻辑关系。上述三个方面的目的,归根结底是为了统一民事案件裁判尺度,更好地贯彻实施民法典,维护民法典权威。

 总则编司法解释共 39 条,分为一般规定、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附则 9 个部分。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理念上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细化习惯的适用规则、监护制度、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等制度规则,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始终,彰显民法典强调公平正义、倡导诚实守信的价值导向。特别是细化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见义勇为的制度规则,进一步在“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为不为”“管不管”等问题上亮明态度,坚决防止“和稀泥”,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群众有温暖、有遵循、有保障。

 二是内容上突出强调权利保护。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自

 然人的权利保护置于中心位置,从保护未成年人、胎儿利益,规范权利的行使,平衡失踪人与利害关系人利益等方面作出系统规定,体现了人民至上的司法立场。

 三是形式上体现小而精的起草思路。始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审判执行需求为出发点、以准确理解和适用民法典为原则,不追求大而全的体系,不追求一揽子解决所有问题,而是聚焦总则编适用中审判实践亟待解决、有较为丰富的实践基础,且能够最大限度凝聚共识的问题明确相应的法律适用规则。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1 年 12 月 30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61 次会议通过,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_、_般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对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适用该规定;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就同一民事关系,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属于对民法典相应规定的细化的,应当适用该民事法律的规定。民法典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适用该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遵循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

 第二条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十条规定的习惯。

 当事人主张适用习惯的,应当就习惯及其具体内容提供相应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

 最高人民法院

 适用习惯,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三条对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认定。

 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

 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滥用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等有关规定处理。

 二、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父母在胎儿娩出前作为法定代理人主张相应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第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人民法院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以及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方面认定。

 三、 监护 第六条人民法院认定自然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其年龄、身心健康状况、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认定有关组织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其资质、信用、财产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担任监护人的被监护人父母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生效时被指定的人不同意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由父母担任监护人,父母中的一方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另一方在遗嘱生效时有监护能力,有关当事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第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与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订立协议,约定免除具有监护能力的父母的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协议约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丧失监护能力时由该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依据民法典第三十条的规定,约定由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同顺序的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或者由顺序在后的人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九条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监护人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具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与被监护人生活、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 (二)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顺序; (三)

 是否有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违法犯罪等情形; (四)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能力、意愿、品行等。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监护人一般应当是一人,由数人共同担任 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也可以是数人。

 第十条有关当事人不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指

 定,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依法裁定驳回申请;认为指定不当,依法判决撤销指定并另行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后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第十一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他人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订立书面协议事先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后,协议的任何一方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无正当理由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该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第十二条监护人、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就监护人 是否有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应当终止监护关系的情形发生争议,申请变更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经审理认为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依法指定的监护人与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变更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作出裁判。

 第十三条监护人因患病、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

 行监护职责,将全部或者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当事人主张受托人因此成为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案件时,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一)

 被申请人的近亲属; (二)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 (三)

 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但是不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其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除外。

 第十五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请求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代管人列为原告。

 债权人提起诉讼,请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支付失踪人所欠的债务和其他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代管人列为被告。经审理认为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的债务和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死亡案件时,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申请人的其他近亲属,以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四

 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一)

 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均己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 (二)

 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

 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民事主体不能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但是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十七条自然人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适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五、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八条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实施的行为本身表明己经作出相应意思表示,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采用其他形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九条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

 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根据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除外。

 第二十条行为人以其意思表示存在第三人转达错误为由请求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适用本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第二十二条以给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权益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胁迫。

 第二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者赔偿损失的,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不可能发生,当事人约定为生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约定为解除条件的,应当认定未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失效,依照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

 六、代理 第二十五条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擅自行使代理权的,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

 时转委托第三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紧急情况。

 第二十七条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相对人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的,由行为人就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承担举证责任。行为人不能证明的,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相对人的相应诉讼请求;行为人能够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认定行为人与相对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

篇二:民法典解读完整版2022

法典》全文详细解读2021/8/4

 民法典介绍CONTENTS单击添加文字说明民法典的作用单击添加文字说明民法典内容解读单击添加文字说明民法典七大关键点单击添加文字说明目录2021/8/4

 民法典介绍目录012021/8/4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 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民法民法典介绍典民法典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 嘚嘚 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 嘚嘚 民共 嘚嘚 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1/8/4

 民法典的立法历程1954年在新中国第一部诞生的那年,民法典的首次起草工作就正式开始了,但最终因遭遇斗争扩大化而终止。1962年这次提出的草案突出了计划经济的内容,主要算经济行政账,但后来起草工作因客观原因停止。1979年当时的起草工作最终采取了“批发转零售”的策略,即成熟一部制定一部,确定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律。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第四阶段2014年十八届四 嘚嘚 中全 嘚嘚 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2002年10万多字的民法典草案就提交审议。但由于当时物权法尚未制定,先行出台民法典与此前的“路线图”不符,加上对于草案的分歧较大,这次起草工作无果而终。2016年十二届全国人 嘚嘚 大常 嘚嘚 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进入立法程序 。2018年 年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提交全国人 嘚嘚 嘚嘚 大常委会审议。为体现对合同的保护,二审稿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2019年 年十三届全国人 嘚嘚 嘚嘚 大常 嘚嘚 嘚嘚 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提请审议民法典草案的议案,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2020 年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 嘚嘚 嘚嘚 大三次会议审议2021/8/4

 民法典的作用 单击添加文字THE BUSENESS PLAN 单击添加文字 单击添加文字 单击添加文字CONTENTS目录022021/8/4

 民法典作用一、 为人权保护加成完善防止性骚扰有关规定认定标准更加清晰,在防止职场和校园性骚扰方面更具针对性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将权利范围由禁止刺探私密信息,扩展到对“午夜来电”等骚扰行为的防范特殊情况下无人照料“被监护人”得到照顾当地基层组织等要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2021/8/4

 1. 家有所安,减少“头脑发热”式离婚,设立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更好维护家庭关系稳定。2. 离有所值,离婚代价更加公正,“有其他重大过错”成为离婚时可索赔的情形,没有达到重婚程度的出轨行为,也必须以赔偿形式表达歉意忏悔。3. 居有所定,新设居住权制度,对于因婚姻解体、“以房养老”失去住房所有权的女性、老人来说,牢不可破的法律权利代替了飘忽不定的居住允诺。4. 老有所依,完善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民法典作用二、为家庭和睦聚力2021/8/4

 “头顶上安全”将有法可依,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相关各方的民事责任,用让抛物者买单的方式守护头顶安全保障人民安全民法典对于人民需求保持了高度的敏感性,新增内容中不少是针对舆论热议的立法回答,中国社会治理的法治效能得到有效彰显。凸显信息时代法律态度,在APP过度处理个人信息、伪造侵害肖像权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保护更严格严格防范侵权民法典作用三、为社会治理赋能人民美好生活的法治保障2021/8/4

 民法典内容解读 单击添加文字 单击添加文字 单击添加文字 单击添加文字CONTENTS目录032021/8/4

 第一编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第一编共10章、204条。民法典内容一、总则2021/8/4

 物权编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按照上级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民法典内容二、物权编2021/8/4

 民法典内容在建筑物业主权利保护方面,草案强化了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草案还规定政府、居委会应对设立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给予指导协助,推动解决业委会成立难的问题。2021/8/4

 合同编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草案第三编“合同”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第三编共3个分编、29章、526条。民法典内容三、合同编2021/8/4

 人格权编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第四编共6章、51条。民法典内容四、 人格权编2021/8/4

 民法典内容 保障公众私生活“安宁权”,到构筑个人信息安全防火墙; 从全面建立反性 dede 骚扰制度防线,到及时应对基因编辑等新技术对人格权的挑战……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2021/8/4

 婚姻家庭编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草案第五编“婚姻家庭”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第五编共5章、79条。民法典内容五、婚姻家庭编2021/8/4

 民法典内容现行婚姻法对一些处理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婚姻家庭编草案在此基础上,强调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并对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作出规定。草案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更加严格,并合理配置了举证责任,较好保护了夫妻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2021/8/4

 继承编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草案第六编“继承”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第六编共4章、45条。民法典内容六、继承编2021/8/4

 侵权责任编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共10章、95条,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总结实践经验,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民法典内容七、侵权责任编2021/8/4

 民法典内容 明确规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用法治的力量保卫绿水青山; 对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作出规定,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明确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2021/8/4

 民法典七大关键点 单击添加文字 单击添加文字 单击添加文字 单击添加文字CONTENTS目录042021/8/4

 • 看点1:疫 嘚 嘚 情或紧急情况相关保护特殊情况下无人照料的“被监护人”,明确物业应急处置责任。突如其来的新冠疫 嘚嘚 情打乱了人们的生活节奏,也给民事立法带来了新的课题与挑战。结合此次疫 嘚嘚情防控工作,民法典草案作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最新修改:——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草案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2021/8/4

 • 看点2:明确居住权,破解业主维权与维修难题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到期、小区业主维权难、公共维修资金常年“沉睡”等社会热点,草案均有明确规定:—— 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2021/8/4

 • 看点3:增加物业服务合同、完善电子合同,对高利贷和“霸王条款”说“不”针对近年来合同领域的新问题,草案在合同编中作出一系列规定,亮点如下:—— 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草案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为老百姓解决物业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以及百姓网购习惯养成的需要,草案完善了电子合同订立规则。—— 针对近年来各界反映强烈的高利贷问题,草案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对于很多消费者都遭遇过的商家“霸王条款”,草案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2021/8/4

 • 看点4:加强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关注性骚扰与基因科研—— 明确隐私的定义。草案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委员认为,“私人生活安宁”写入隐私权,不仅是文字上的完善,更延展充实了法律的保护范围。“这意味着,频发的骚扰电话、短信、强制弹窗广告等也可能被认定为侵犯隐私权。”他说。—— 完善防止性骚扰有关规定。草案在总结既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2021/8/4

 • 看点5:设立离婚冷静期,明确夫妻共同债务—— 为减少“头脑发热”式离婚,草案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完善防止性骚扰有关规定。草案在总结既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这项制度适用于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不涉及家庭暴力等适用诉讼离婚的情况。—— 明明是无过错方,离婚后却“人财两空”;离婚后发现莫名其妙“被欠债”…… 草案对此类现象说“不”,体现出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鲜明价值导向。2021/8/4

 • 看点6:扩大遗赠扶养协议范围,增加新遗嘱形式—— 保障“老有所依”,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草案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与时俱进,遗嘱的形式和效力更加灵活多样。草案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增加规定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2021/8/4

 • 看点7:破解高空抛物坠物难题,防止“自助行为”被滥用—— 在强化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草案侵权责任编兼顾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社会生活提供行为规范。针对高空抛物坠物,草案多管齐下: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针对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困难是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 为更好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草案还对“自助行为”制度作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21/8/4

 民法典颁布意义CONTENTS目录042021/8/4

 发挥“半部宪 嘚 嘚 法”的功能,更深刻地形塑社会并影响社会的运行体制和机制。民法典应承担落实宪 嘚 嘚 法基本权利的重任,将基本权利在民事领域细化和类型化,并提供翔实的确认和保护规则。在中国宪 嘚 嘚法实施机制不尽如人意的当下,中国民法典的宪 嘚嘚 法功能就更弥足珍贵。民法典意义一、助力新时代中 嘚 嘚 嘚 嘚 国实现“良 嘚 嘚 嘚 嘚 法善治”2021/8/4

 完善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形成规范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对于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不断增加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民法典意义二、 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更高要求2021/8/4

 编纂民法典就是通过立法体系化、科学化整合,消除立法中的矛盾,使现行民法制度成为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法律系统。民法典意义三、丰富完善我国法治体系2021/8/4

 通过对各种民事权益及其归属的规定明确了各种能够进入市场交易的客体,通过对合同的规定确立了交易的基本法律形式,从而为市场经济确立了基本的法律规则。民法典意义四、为市场经济提供法治保障2021/8/4

 待补充民法典意义五、待补充2021/8/4

 添加标题这里输入您需要的文字,你也可以从文档中复制进行粘贴。这里输入您需要的文字,你也可以从文档中复制01添加标题这里输入您需要的文字,你也可以从文档中复制进行粘贴。这里输入您需要的文字,你也可以从文档中复制02添加标题这里输入您需要的文字,你也可以从文档中复制进行粘贴。这里输入您需要的文字,你也可以从文档中复制进行粘贴。032021/8/4

 子产品子产品子产品 子产品核心产品123产品说明一……点击输入本栏的具体文字,简明扼要的说明分项内容,此为概念图解,请根据您的具体内容酌情修改产品说明二……点击输入本栏的具体文字,简明扼要的说明分项内容,此为概念图解,请根据您的具体内容酌情修改产品说明三……点击输入本栏的具体文字,简明扼要的说明分项内容,此为概念图解,请根据您的具体内容酌情修改2021/8/4

 点击输入简要文字内容,文字内容需概括精炼,不用多余...

篇三:民法典解读完整版2022

22年《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逐条详细解读--5民事法律行为汇报人:XXX2022年xx月xx日

 第十八条 默示法律行为第十九条 重大误解的认定第二十条 第三人转达错误第二十一条 欺诈的认定第二十二条 胁迫的认定第二十三条 法律行为不成立的后果

 默示法律行为

 第十八条、默示法律行为第十八条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实施的行为本身表明已经作出相应意思表示,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采用其他形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八条、默示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表现形式《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 或者 其他形式;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 特定形式 。

 第十八条、默示法律行为1.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以书面文字的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是指以用一般性的文字记载形式进行的意思表示,特殊书面形式是指以获得国家机关或者其他职能部门认可的形式进行的意思表示。

 第十八条、默示法律行为电子数据、电报信件、传真等,都是特殊的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可以促使当事人在深思熟虑后实施法律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化,并方便证据保存,主要适用于不能即时清结、数额较大的法律行为。

 第十八条、默示法律行为2.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以谈话的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当面交谈、电话

 第十八条、默示法律行为3.特定形式特定形式包括以下两种主要情形∶(1)推定形式,是指以有目的、有意识的积极行为表示其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形式。例如,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缴纳租金而出租人予以接受的行为,即可推定当事人延长了租赁期限。

 第十八条、默示法律行为(2)沉默形式,即赋予沉默以成立法律行为意义的形式,是指既无语言表示又无行为表示的消极行为,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视当事人的沉默已经构成了意思表示,因而使法律行为成立。在通常情况下,沉默不能作为意思表示的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十八条、默示法律行为(二)其他形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条解释将以实际行为作出意思表示规定为“其他形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相应类推适用于民法典第469条第一款。《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重大误解的认定

 第十九条、重大误解的认定第十九条 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

 第十九条、重大误解的认定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根据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除外。

 第十九条、重大误解的认定《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条以更科学的方式继承原《民法通则》第59条及《民通意见》第73条的规定,但却没有提及“重大误解"的概念内涵和外延。本条既继承《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又有所发展。

 第十九条、重大误解的认定(一)重大误解的概念及特征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错,对法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误解,由此订立了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所涉及的利益对当事人而言为重大。

 第十九条、重大误解的认定重大误解的特征:(1)误解是当事人对民事法律行为发生认识上的错误。(2)误解是当事人对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认识错误。(3)误解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重大误解的认定(二)明确“错误认识”与“错误意思表示”之间因果关系要件相比于《民通意见》所规定的“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新司法解释删除“造成较大损失”这一要件,并将“意思相悖”明确为“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我们认为,这两项修改都颇为科学合理。

 第十九条、重大误解的认定1.删除“造成重大损失”的规定,回归到“重大误解”制度的本源。重大误解是意思表示错误的一种,因而意思表示才是该制度的核心,而损失与否法律在所不问。

 第十九条、重大误解的认定2.“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回归到错误对行为实施本身的重要性。《德国民法典》对于错误与行为的因果关系细化为主观与客观两个方面。《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19条包括前述因果关系要件,例如所谓“按照通常理解”就是德国民法典中的“理智评价”标准。因此,这里的通常理解应当以一般理性人为准。

 第十九条、重大误解的认定实践中值得关注的是怎么解释“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我们认为至少有几个要件:第一,判断标准应当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为准,即动机错误在所不问;

 第十九条、重大误解的认定第二,应当综合判断行为时的商业环境,包括经济背景、行业背景、当事人交易背景等要件,错误认识需要满足重大性的标准;第三,表示错误应当以“误载不害真意”规则予以排除,因为该种错误可以通过法律行为解释的方式明确双方之真意,如轻易撤销恐于交易安全无益。

 第十九条、重大误解的认定(三)交易习惯应当为重大误解撤销权的除外事由是一个富有创造力的规定这应当是最高院在法律条文上的一个创新,除《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之外,目前尚未检索到有域外立法例的先例。我们认为,这一规定的主要规范意涵在于,明确“交易习惯”是“错误认识”与“错误意思表示”之间因果关系客观要件的具体化。

 第十九条、重大误解的认定如上所述,“按照通常理解”指的是一般理性人,但什么是“通常理解”往往可能存在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司法机关适用重大误解制度往往非常之谨慎,原因就是没有具体、可操作的标准。

 第三人转达错误

 第二十条、第三人转达错误第二十条 行为人以其意思表示存在第三人转达错误为由请求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适用本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第三人转达错误《民通意见》第77条规定:“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者没有转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着力于第三人误传的责任赔偿,但是对“认定因误传而实施的法律行为之效力意义甚微”。

 第二十条、第三人转达错误《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20条解决了误传的法律效力问题,理解《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20条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第三人”应当包括传达人和传达设施。对于意思表示而言,是经过“人”传达还是“设施”传达并无二致,两者都是工具。传达人与传达设施误传者,与表意人错误同其对待。

 第二十条、第三人转达错误第二,误传应区别于无权代理规则。误传适用重大误解的规则,即误传的法律后果归于表意人,其中的前提是该误传是无意的。若为有意误传,则该意思表示不是表意人作出,不能约束表意人,自然不存在撤销的问题。此时,“在适用上,可类推无权代理之规定,表意人可以追认,否则由传达人自负其责”。

 欺诈的认定

 第二十一条、欺诈的认定第二十一条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第二十一条、欺诈的认定(一)欺诈的概念及认定原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条与前述规定基本一致,按该条,欺诈的认定:

 第二十一条、欺诈的认定1. 欺诈行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2. 欺诈故意:其一,告知对方虚假情况的故意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其二,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3. 因果关系:欺诈行为与错误认识具有因果关系,错误认识与意思表示具有因果关系。

 第二十一条、欺诈的认定(二)消极欺诈的认定《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21条明确消极欺诈仅限于“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这无疑为解决实践中一个长期争议提供直接依据。

 第二十一条、欺诈的认定1.“负有告知义务的人”仅限于负有约定义务或法定义务的当事人。这里的告知义务的来源,包括了法律规定、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等。因此,如无法律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或存在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交易主体并不需要作出和盘托出式的陈述。

 第二十一条、欺诈的认定2.实践中应注意,所谓的法定义务不应仅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并非所有的法定义务都有明确的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的规定,实际上多数信息可能与法律的规定仅有间接关系。因此,如相关信息涉及非法事项,例如交易后果可能导致非法,知情的一方应当负有如实陈述的义务,否则可能构成民事欺诈。

 胁迫的认定

 第二十二条、胁迫的认定第二十二条 以给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权益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胁迫。

 第二十二条、胁迫的认定(一)胁迫的定义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来发生的祸害或者实施不法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以心理上的恐吓或者直接造成损害,迫使对方当事人与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胁迫分为两种,一种是以恐吓为手段的胁迫,另一种是以实施不法行为为手段的胁迫。

 第二十二条、胁迫的认定(二)胁迫行为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须有实施威胁的事实。在以恐吓为手段的胁迫行为中,行为人威胁的事实是将来发生的祸害,包括涉及生命、身体、健康、财产、名誉、自由等方面所要受到的严重损害。在以实施不法行为为手段的胁迫行为中,使相对人感到恐怖的行为人直接实施的不法行为已经或者正在对相对人产生人身的或者财产的损害。

 第二十二条、胁迫的认定2.行为人实施胁迫行为须出于故意。胁迫的故意是通过威胁使相对人与其订立民事法律行为。3.相对人因受到胁迫而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相对人由于在心理上或者人身上受到威胁,因而不得不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不成立的后果

 第二十三条、法律行为不成立的后果第二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者赔偿损失的,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法律行为不成立的后果《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

 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应当予以 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 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 赔偿 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法律行为不成立的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后,其法律后果是返还或者折价补偿。返还是恢复原状的一种处理方式,即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已经按照约定进行的履行因无法律效力而需要恢复到没有履行前的状况,已接受履行的一方将其所接受的履行返还给对方,这是恢复原状的最基本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法律行为不成立的后果不是所有的已经履行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都能够或者需要采取返还方式。有些法律行为的性质决定了无法采取返还方式,如提供劳务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提供工作成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建设工程承包民事法律行为)。有些民事法律行为适用返还不经济,如返还需要的费用较高,强制返还带来经济上的极大浪费。因此,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第二十三条、法律行为不成立的后果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或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赔偿的标准是全部赔偿。如果是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有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需要承担罚款、没收、收缴等法律责任的,就不能适用返还、补偿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附不可能发生条件的法律行为

 第二十四条、附不可能发生条件的法律行为第二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不可能发生,当事人约定为生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约定为解除条件的,应当认定未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失效,依照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

 第二十四条、附不可能发生条件的法律行为本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不可能发生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就生效条件不可能而言,该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就解除条件不可能而言,该民事法律行为未附条件,其是否失效取决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解释关于法律行为制度的规定主要针对交易中出现的重大误解、误传、欺诈、胁迫等行为而展开,进一步明确了交易规则,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第二十四条、附不可能发生条件的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者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目的是以所附的条件来确定或者限制法律行为的效力。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由社会生活复杂性、多样性所决定的。

 第二十四条、附不可能发生条件的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是∶(1)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应当强调的是,不论是何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尽管其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并不是对当事人没有拘束力,即当事人不得任意更改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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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民法典解读完整版2022

22年《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逐条详细解读--7民事责任汇报人:XXX2022年xx月xx日

 第三十条 正当防卫的定义第三十一条 防卫过当认定标准与责任承担第三十二条 紧急避险的定义第三十三条 避险不当认定标准和责任承担第三十四条 见义勇为受益人补偿金额认定

 正当防卫的定义

 第三十条、正当防卫的定义第三十条 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针对实施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正当防卫。

 第三十条、正当防卫的定义本条系“正当防卫”的定义,表述参照了刑法第20条第一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正当防卫的定义

 第三十条、正当防卫的定义(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1.须有侵害事实。2.侵害须为不法。3.须以合法防卫为目的。4.防卫须对加害人本人实行。5.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第三十条、正当防卫的定义(二)适用正当防卫的基本规则(1)构成正当防卫的,防卫人不承担侵权责任。(2)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是防卫过当。对防卫过当的把握,关键在于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判断,在本解释的下一条进行分析。

 防卫过当认定标准与责任承担

 第三十一条、防卫过当认定标准与责任承担第三十一条 对于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

 第三十一条、防卫过当认定标准与责任承担经审理,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正当防卫人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正当防卫人在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实施侵害行为的人请求正当防卫人承担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防卫过当认定标准与责任承担实施侵害行为的人不能证明防卫行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仅以正当防卫人采取的反击方式和强度与不法侵害不相当为由主张防卫过当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防卫过当认定标准与责任承担本条解释对防卫过当和防卫不当的认定标准和责任承担作出规定。采用动态系统论的方法,规定了综合考虑因素。第三款对举证责任进行了分配,规定实施侵害行为的人应对“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防卫过当认定标准与责任承担

 第三十一条、防卫过当认定标准与责任承担(一)防卫过当的认定本条第1款表述,《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2条:“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第三十一条、防卫过当认定标准与责任承担其中,不法侵害的手段和强度。例如,为阻止不法侵害人偷窃而致其轻伤,是正当防卫;重伤或杀死小偷就超过了必要限度。所防卫权益的性质,使用严重损害侵害者的反击方法来保卫较小的财产利益,为超过必要限度。

 第三十一条、防卫过当认定标准与责任承担(二)防卫过当的赔偿责任第2款上句系对民法典第181条第一款的重申;下半句将民法典第181条第二款防卫过当“适当的民事责任”明确范围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范围”。

 第三十一条、防卫过当认定标准与责任承担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1)防卫过当不能免除民事责任。(2)对防卫过当造成的损害,应当减轻责任。

 第三十一条、防卫过当认定标准与责任承担(3)故意加害行为的赔偿责任,对超出必要限度的损害应当全部赔偿。防卫过当的赔偿范围,应当是超出防卫限度的那部分损害,即"不应有"的那部分损害。

 第三十一条、防卫过当认定标准与责任承担(三)防卫过当的证明第3款分配举证责任,主张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乃是积极事实,举证责任自应分配给实施侵害行为的人。

 紧急避险的定义

 第三十二条、 紧急避险的定义第三十二条 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紧急避险。

 第三十二条、 紧急避险的定义本条系“紧急避险”的定义,表述参照了刑法第21条第一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紧急避险的定义

 第三十二条、 紧急避险的定义(一)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1.危险正在发生并威胁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利益。2.采取避险措施须为不得已。3.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第三十二条、 紧急避险的定义(二)紧急避险规则的适用要求1.引起险情发生的人的责任。如果有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2.自然原因引起险情的责任。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没有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在一般情况下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在特殊情况下避险人也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二条、 紧急避险的定义3.超过必要限度的赔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4.受益人适当补偿。既没有第三者的过错,也没有实施紧急避险行为人本身的过错,遭受损害的人与受益人又不是同一个人的,则受益人应当适当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避险不当认定标准和责任承担

 第三十三条、避险不当认定标准和责任承担第三十三条 对于紧急避险是否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危险的性质、急迫程度、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权益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

 第三十三条、避险不当认定标准和责任承担经审理,紧急避险采取措施并无不当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紧急避险人的过错程度、避险措施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原因力大小、紧急避险人是否为受益人等因素认定紧急避险人在造成的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避险不当认定标准和责任承担本条规定了紧急避险措施是否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应当综合考量危险性质、急迫程度、所保护的权益、损害后果等多个因素后进行判断,是对和民法典第182条第三款规定的细化。紧急避险人如果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应在“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再行确定责任比例。

 第三十三条、避险不当认定标准和责任承担

 第三十三条、避险不当认定标准和责任承担(一)避险不当的认定本条第1款系关于紧急避险是否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的判断指标,规定从危险性质、急迫程度、所保护的权益、损害后果四个维度综合判断。

 第三十三条、避险不当认定标准和责任承担(二)避险不当的责任第2款上句系对民法典第182条第一款的重申;后半句规定责任比例的判定因素,值得注意的是,该句没有直接让避险人承担全部“不应有的损害”,而是在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再行确定责任比例。

 见义勇为受益人补偿金额认定

 第三十四条、见义勇为受益人补偿金额认定第三十四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受害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所受损失和已获赔偿的情况、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受益人承担的补偿数额。

 第三十四条、见义勇为受益人补偿金额认定本条明确了民法典第183条见义勇为的适当补偿的认定方法,主要有受害人所受损失、受害人已获赔偿的情况、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条件等四个因素。

 第三十四条、见义勇为受益人补偿金额认定

 第三十四条、见义勇为受益人补偿金额认定(一)见义勇为受益人补偿金额认定见义勇为受益人补偿金额认定,是指行为人为了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在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的见义勇为行为中自身受到损害,所享有的赔偿和补偿自己损失的请求权。

 第三十四条、见义勇为受益人补偿金额认定见义勇为受害的人的请求权包含两个内容∶(1)对侵权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权;(2)对受益人的适当补偿请求权,包括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同时可以行使的补偿请求权,以及无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时行使的请求权。

 第三十四条、见义勇为受益人补偿金额认定行使见义勇为受害人特别请求权,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则是∶ (1)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侵权人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责任的规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受益人承担适当补偿责任,即使侵权人承担了侵权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四条、见义勇为受益人补偿金额认定(3)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受益人适当补偿责任,由于因见义勇为受害的人无法从侵权人处获得损害赔偿,受益人应当予以补偿。其中第二种适当补偿带有酬谢的意思,第三种适当补偿才是责任性质的补偿。

 第三十四条、见义勇为受益人补偿金额认定(二)“适当补偿”的认定方法本条明确了民法典第183条“适当补偿”的认定方法:1. 受害人所受损失;2. 受害人已获赔偿的情况;3. 受益人受益的多少;4. 受益人经济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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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民法典解读完整版2022

22年《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逐条详细解读--8诉讼时效及附则汇报人:XXX2022年xx月xx日

 第三十五条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认定第三十六条 特殊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则第三十七条 法代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规则第三十八条 诉讼时效再次中断第三十九条 时间效力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认定

 第三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认定第三十五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不适用延长的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十年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认定本解释第35条明确规定了三年普通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中断,但不得延长;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得中止、中断,是对民法典第188条的理解与适用。

 第三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认定

 第三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认定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是∶(1)一般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典统一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时效。(2)特别诉讼时效,也叫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典或民法单行法特别规定的,只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时效。(3)最长诉讼时效,也称绝对诉讼时效,是指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的长期诉讼时效期间。

 第三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认定原民通意见第175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即普通诉讼时效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最长诉讼时效可以适用延长的规定,但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认定而本条却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不适用延长的规定,明显与民法典第188条第二款文义不符,该款延长的规定并未独独指向最长诉讼时效。并且,最高院出的《〈民法总则〉理解与适用(下)》第1246页明白写道“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不仅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也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特殊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则

 第三十六条、特殊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则第三十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特殊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则本解释第36条与民法典第190条、第191条相关联,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他人侵害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点进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特殊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则

 第三十六条、特殊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则本条系对民法典第188条第二款第一句的解释,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权利受损的时效起算点以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代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规则

 第三十七条、法代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规则第三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原法定代理人损害,且在取得、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原法定代理终止并确定新的法定代理人后,相应民事主体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有关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本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法代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规则司法解释第37条规定了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对法定代理人诉讼时效期间的补充规定等规则,与民法典第188条第二款、第190条相关联,是践行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原则的体现。

 第三十七条、法代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规则

 第三十七条、法代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规则本条补充了民法典第190条关于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规则。根据该条款,对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但是在实践中可能存在一种情况,即在该法定代理终止时,遭受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新的法定代理人均不知道损害事实和义务人。

 第三十七条、法代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规则即使原法定代理已经终止,诉讼时效期间也不当然自此起算,前述特殊情况应适用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法代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规则本条规定与民法典第190条不符,应当区分适用: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原法定代理人损害,且在取得、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应当按照民法典第190条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

 第三十七条、法代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规则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原法定代理人损害,在原法定代理终止并确定新的法定代理人后,根据本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自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第三十八条、诉讼时效再次中断第三十八条 诉讼时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中断后,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出现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中断事由,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权利人向义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等提出履行请求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

 第三十八条、诉讼时效再次中断司法解释38条规定了出现民法典规定的中断事由时,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的规则,与民法典第195条相关联。

 第三十八条、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时间效力

 第三十九条、时间效力第三十九条 本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第三十九条、时间效力民法典总则编是民法总则的延续,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施行,本解释虽是针对总则作出,但从第二款得知民法总则实施之日至民法典施行之日这一期间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汇报人:XXX感 谢 您 的 观 看2022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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