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哈尔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办法(全文)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办法为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切实保障残疾人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哈尔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哈尔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办法(全文)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

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办法


为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切实保障残疾人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537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一)本办法所称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是指具有哈尔滨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信息已录入黑龙江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基础信息数据库(省级残联数据库)的低保家庭、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

(二)本办法所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是指具有哈尔滨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信息已录入黑龙江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基础信息数据库(省级残联数据库)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二、发放原则

坚持以残疾人为本、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坚持属地负责、动态管理、逐步提标扩面的原则;坚持制度有效衔接、保障形成合力的原则。

三、补贴标准

对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的,给予每人每月80元补贴;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给予每人每月100元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

四、政策衔接

(一)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自愿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三)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和纳入特困人员(不含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五)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低收入家庭的收入。

五、审批程序

(一)申请。按照自愿的原则,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本人提出申请,特殊情况可由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社区(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1.残疾人本人申请:残疾人本人填写《哈尔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附后)或《哈尔滨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附后),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2.委托申请:残疾人由于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委托其法定监护人、社区(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由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社区(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委托人代为填写《哈尔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哈尔滨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须由残疾人本人利用指纹签押和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或代办人员签字后,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3.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时需要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还需提供低保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进行信息核对,依托社会救助“一门受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对委托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派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或委托第三方社会组织入户核查,并在提出申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审批。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区县(市)级残联进行残疾人身份校验。身份校验合格材料转送区县(市)级民政部门进行审定。区县(市)级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审批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四)汇总。每月5日前,市民政对区县(市)级民政部门报送情况汇总,向市财政局申请专项资金,并拨付到位。

(五)督查。采取残疾人主动申请、受理社会公众举报和市民政、残联、财政部门联合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复核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做到应补尽补、应退尽退。

六、发放程序

(一)2016年1月1日前录入黑龙江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基础信息数据库(省级残联数据库)的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201611日起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二)201611日后录入的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

(三)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发放形式,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发放时间为每月15日前。

(四)补贴对象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市)迁移户籍的补贴对象,应当自户籍迁出之日起30日内,由补贴对象或代理人向户籍迁出地和迁入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交申请,户籍迁入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区县(市)民政部门在户籍迁出地补贴停发当月内完成补贴发放审批工作。户籍地迁出本市的补贴对象,由户籍迁出地区县(市)民政部门于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七、信息管理

(一)市民政部门负责建立补贴对象基础信息系统,各区县(市)利用基础信息系统进行两项补贴审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市残联负责及时更新补贴对象基础信息。市民政局负责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日常维护工作。

(二)民政部门要于每年第一季度通过民政信息网向社会公示上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八、资金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保障力度,足额安排补助资金及相关工作经费,及时拨付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

(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分别从市、区财政安排的低保资金和其他城市救助资金中解决,市、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解决,市、区财政按6:4的比例承担。为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各区要积极拓宽资金渠道,按照规定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筹使用力度,将补贴资金足额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各县(市)和双城区(过渡期内)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按照《黑龙江省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黑政发〔201537号)规定的渠道自行解决。

(三)切实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九、监督管理

(一)市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各级残联组织要充分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并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对《残疾人证》有效性和重度残疾条件予以认定。

(三)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被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挤占、挪用、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违纪行为的部门或个人,移交市监察局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四)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财政部门或通过委托第三方方式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要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五)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切实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释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六)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工作人员要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本办法自201611日起施行,《哈尔滨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区低保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居家托养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残联发〔201224号)、《哈尔滨市残疾人联合会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残联联发〔201530号),以及《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特殊低保对象低保金加发标准的通知》(哈民政发〔200732号)第一条第一款“重度残疾人(指由市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一级肢体、精神、一级盲等残疾),每人每月加发低保金10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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