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社会基本矛盾的关键6篇

篇一:化解社会基本矛盾的关键

  

  解决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途径

  社会基本矛盾是社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这两对矛盾存在并贯穿于人类社会发展过程的始终,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原因和动力。在阶级社会里,社会基本矛盾表现为敌对阶级之间的剧烈的对抗和冲突,必须经过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矛盾的社会革命才能解决。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私有制变成了公有制,社会基本矛盾已不再具有对抗的性质,而是通过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表现出来。

  1、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和发展动力

  (1)矛盾是普遍存在的,社会主义社会同样存在矛盾,正是这些矛盾的运动推动着社会主义社会不断身前发展。(2)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3)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同甚社会形态的基本矛盾,在矛盾的性质、矛盾运动的特点、解决矛盾的途径及方式等方面有着本质的不同。社会主义的矛盾不表现为剧烈的冲突和对抗,可以通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的自我调整和完善而不断得到解决,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所在也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动力。(4)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学说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新发展,它对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及其存在的状态、性质、解决途径等的深刻论述,引导人们正确认识和分析社会主义社会客观存在的基本矛盾;引导人们在实践中努力探寻正确有效的方式方法去处理和解决这些矛盾提示了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为社会主义改革奠定了哲学基础,提供了理论依据。

  2、社会主义社会存在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1)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着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样两类社会矛盾,这两类矛盾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敌我之间的矛盾是对抗性质的矛盾,人民内部的矛盾,在劳动人民之间说来,是非对抗性质的。工人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矛盾发球人民内部矛盾。(2)两类矛盾性质不同,解决方法也根本大法不同。敌我矛盾是分清敌我的矛盾需要用强制的、专政的方法来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是分清是非问题,只能用民主、说服的教育方法,即团结—批评—团结的方法去解决。(3)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毛泽东提出了一系列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针、政策,如在经济上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政治上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文化上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等。(4)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总目的是为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了团结全国各族人发身自然开战,发展我们的经济和文化,巩固社会主义新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新国家,这一思想不仅在当时对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和发展经济有重大的指导意义,而且对我们今天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仍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5)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除了对抗性的一面外,还有非对抗性的一面,是作为人民内部矛盾来处理的。官僚资本主义已经被除数消灭,民族资产阶级是民主革命的动力,与无产阶级有过合作的历史,新中国成立后它们拥护党的领导,接受社会主义改造,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明确将民族资产阶级包

  括在人民范畴之内。

  相关知识点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还不健全;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较严重;等)。

  2、社会和谐是我们党不懈奋斗的目标。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答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

  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这些基本牲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2)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要坚持协调发展,加强社会事业建设;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文化,巩固社会和谐的思想道德基础;完善社会管理,保持社会安定有序;激发社会活力,增进社会团结和

  睦。(“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目标包括:基本公共服务明显加强;国发平均受教育年限增加到9年;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比较健全;社会保障覆盖面扩大,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达到2.23亿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提高到80%以上;贫困人品继续减少;防灾减灾能力增强,社会治安和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

  4、我国具备社会和谐进步的有利条件:(1)城乡居民消费结构加速升级,将带动产业结构加快调整和城镇化加快发展,市场潜力巨大。(2)劳动力资源丰富,科技教育具有较好基础,社会政治保持长期稳定。(3)改革身纵深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将进一步激发社会活力和发展动力。(4)和平、发展、合作成为当今时代的潮流,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相互补充,外部环境总体上对我国发展有利。

篇二:化解社会基本矛盾的关键

  

  当前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的认识及其化解政策

  当前我国既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种深层矛盾和问题不断呈现,风险和挑战也不断增多。不过,正如毛主席指出的矛盾是普遍存在的,要理性地去看待和处理。

  正确处理和化解社会矛盾问题,事关着我国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当今我国社会的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往细里分又能列出好多,比如:干部和群众之间的矛盾,城乡矛盾,贫富矛盾,阶层矛盾以及民族宗教矛盾等。这些矛盾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有很强的关联性。

  有些矛盾还会从同一个制度中牵扯出来。就说户籍制度吧,就引发出了挺多矛盾的。首先是义务教育和留守儿童的问题,这个我比较有体会,因为我自己就是留守儿童,父母常年在外务工。有些孩子跟着父母到他们打工的城市,上学的话就只能在当地城市念打工子弟学校,没有户口的话连接受义务教育都会受到限制。其次是高考以及录取的问题。明明考卷是一样的,同一个学校在不同省份的录取分数线有时甚至相差好几十分,真是不公平。再则是医保问题。规定是户口在哪,医保就在哪里,这就进一步对人加以限制了,总觉得有点不合理。

  户籍制度还导致了地域歧视、农村歧视和一线城市的问题。一线城市经济发展水平高,于是能汇聚更多的人才。人才又反作用于经济,北上广变得更加发达,吸引更多的人才,导致城市越来越拥堵。政府以为严格户口制度就可以改变现状,其实这只会加重歧视,加重矛盾。

  年轻人还是削尖了脑袋奔向北上广,问题得不到真正的解决。

  曾看过这样一个问题:在法律不能保护我们的时候,我们还要遵守法律的义务吗?这个问题反映了当下社会公平的缺失,人民诉诸渠道不顺的社会矛盾。当时就感觉被这个问题噎住了。毛主席曾经指出:对于物质利益、分配方面的人民内部矛盾,应实行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方针,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面的利益。这就要求党和政府必须重视社会分配中的利益调节,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社会体制治理的创新,要从以往的应对式处理向制度化治理、法制化治理、源头化治理转变。

  很多的这些社会矛盾都源于利益问题,归根结底就是因为利益结构的不协调,民生方面的诉求没有得到应有的满足。党和政府要保持忧患意识,加大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力度。特别是在这个信息网络时代,一些社会矛盾以及不满情绪很容易被放大,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难以预料的冲击和影响。

  以人为本依然还是要放到首位的。首先应该要加大保障房建设,像教育领域和医疗领域投入更多的公共财政,增加供给,降低居民的生活成本,满足人民的需求。其次呢,应该要加强法律建设,避免腐败行为,这个最近倒是惩处得挺严的。政府也应该树立服务意识,要发挥人民的监督作用,加强考核力度,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

  还有一点也挺重要的。事实上,要解决主要矛盾,最关键的还是要加快经济发展。为此应该改变传统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向集约化发展模式转变。毕竟劳动力成本在不断上升,资源短缺、生态恶化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而且应该强化科学发展的执行力度,重视创新,提高科技竞争力,以科技促进经济发展。、当前社会矛盾的现状:当前我国既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种深层矛盾不断呈现,风险和挑战不断增多。正确处理和化解社会矛盾问题事关我国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这些社会矛盾可能会随着时间推移而发生转化,如果不积极主动化解,很容易引起民愤,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尤其是在信息网络的背景下,一些社会矛盾以及不满情绪很容易被放大。党和政府应该时刻保持忧患意识,加大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力度。

  社会矛盾的类型:干部与群众的矛盾,城乡矛盾,贫富矛盾,阶层矛盾以及民族宗教矛盾等。

  社会矛盾的原因:新旧体制的转换,利益格局的调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社会公平的缺失,诉求渠道不畅,基层组织缺乏规范引导。

  社会矛盾的根源:纵观这些社会矛盾的原因,可以发现这些矛盾都源于利益问题。利益结构的不协调,民生方面的诉求没有得到应有的满足。

  社会矛盾的解决方法:加强社会治理体制的创新,从以往的应对式处理向制度化治理、法制化治理、源头化治理转变。必须注重社会分配过程中的利益调节,建立以社会合作为基础的利益协调机制,防止阶层利益固化;必须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高度重视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创新社会矛盾的化解方式,建立有效的调处工作机制;

  必须强化尊重劳动,节制资本,约束权力的意识,并形成相应的社会规范。尤其是执政党要进一步提高驾驭资本的能力,同时加强自身建设,把权利关在笼子里。细化的话分为以下几点:

  1.

  在住房、教育、医疗等方面降低居民生活成本。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加大保障房建设,向教育领域和医疗领域投入更多的公共财政。

  2.

  加强法律建设,完善监督机制,加强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避免腐败行为。

  3.

  树立服务意识,加大考核力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4.

  加快经济发展,改变传统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向集约化发展模式转变。重视创新,提高科技竞争力,加强科学发展的执行力度,以此促进经济的更快发展。

篇三:化解社会基本矛盾的关键

  

  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措施

  最近,社会矛盾纠纷的频发使得社会的和谐稳定遭到严重威胁。要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

  首先,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要及时发现和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就需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加强社会秩序管理,切实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平正义。

  其次,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只有良好的道德修养,才能很好的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因此,要大力开展公民意识教育,培养公民具有守法意识,认识到自身权利义务,加强社会纪律规范,有效避免和解决社会矛盾纠纷。

  另外,要积极倡导人民解决矛盾纠纷。任何社会矛盾纠纷都会损害到双方的利益,因此,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时,要鼓励双方通过平等协商,让双方都能够获得满意的结果。

  再者,可以组织社会团体发挥作用。社会团体具有强大的组织和约束能力,可以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理社会矛盾纠纷,有效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总之,要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倡导人民解决矛盾纠纷,组织社会团体发挥作用,这样才能有效地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

  谐稳定。

篇四:化解社会基本矛盾的关键篇五:化解社会基本矛盾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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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班级:11生物

  一班

  姓名:陈

  国

  维

  学号:

  28111101002题目:

  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思考和分析我国当前社会基本矛盾的特点和解决这些矛盾的途径。

  答

  :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是人类社会的基本

  矛盾。

  首先,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关系是: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而生产关系又反作用于生产力。

  它们表现为二者的矛盾运动。

  这种矛盾运动中的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就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状况的规律,亦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规律。

  从过程上看,这一规律表现为生产关系对于生产力总是从基本相适合到基本不相适合,再到基本相适合;

  与此相适应,生产关系也总是从相对稳定到新旧更替,再到相对稳定。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这种矛盾运动循环往复、不断推动社会发展,进而推动整个社会逐步走向高级阶段。

  其次,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相互作用构成二者的矛盾运动。

  这种矛盾运动在实际运行中是极为复杂的。其一,在同一性质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中,上层建筑的不完善部分,没有反映经济基础要求的部分都会同经济基础发生矛盾。其二,在不同性质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中,矛盾更为复杂,主要表

  现在: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基础同旧上层建筑的残余、未来上层建筑的萌芽之间的矛盾;新旧上层建筑之间、新旧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等。其三,当一种社会形态

  处于上升发展阶段时,上层建筑对于经济基础一般是相适应的;

  当一种社会形态

  处于没落时期,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变革的客观要求则是不适应的,其矛盾则变

  成对抗性的,全局性的矛盾。

  再者,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相互作用的矛盾运动规律,就是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合经济基础状况的规律。这里的“一定要适合”表明:经济基础状况决定上层建筑的发展方向,决定上层建筑相应的调整或变革,而不允许上层建筑长时期落后于或不适应自己的发展;

  上层建筑的反作用,也必须取决于和服从于经济基础的性质和客观要求,而不允许上层建筑脱离经济基础的发展状况和水平。

  显然,这两对矛盾贯穿于人类社会发展过程的始终,并规定了社会发展过程中各种社会形态、社会制度的基本性质;

  制约着社会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决定社会历史的一般进程,推动社会向前发展。

  社会基本矛盾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上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解决方式,并从根本上影响和促进社会形态的变化和社会的发展。对抗性的矛盾通常通过阶级斗争甚至社会革命来解决,非对抗性的矛盾通常通过改革的方式来解决。

  二、我国当前社会基本矛盾有以下几点:

  首先,经济收入和经济地位的悬殊

  经济不平等既是阶层分化的物质基础,又是阶层分化的主要表现形式。

  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研究”课题组的研究报告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报告指出,在我国目

  --

  前十大社会阶层中,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经理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和专业技术人

  员阶层的收人水平是最高的,办事人员阶层和个体工商户阶层收人水平居中,工阶层和产业工人阶层收人水平较低,人最低。

  其次,政治地位变动和政治参与诉求不同

  社会阶层分化是民主政治化进程中的重要动力,处理不好也是导致社会政治紊乱的关

  键因素之一。

  由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导致一些传统的社会基础性阶层地位不断下

  商业服务业员

  而农业劳动者阶层和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的收

  降,比如产业工人阶层地位下降,政治参与热情不高。近年来的调查表明,己政治上没有地位,不是“主人翁”而是“主人空”

  和“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等宣传比较反感。

  再次,思想观念领域隔阂与冲突加剧

  许多职工认为自,他们普遍对“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人,人们已经普遍树立了竞争意识、平等观念、效率意识、创

  新意识,但是社会分化造成不同阶层的人们在职业、剧了人们在思想观念上产生隔阂与冲突。

  最后,社会阶层结构不合理,存在激化人民内部矛盾的潜在危险

  按照社会学的一般理论,理想的社会阶层结构形态是两头小、种结构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

  字塔型结构,这种结构由于缺少庞大的社会中间阶层而不利于社会稳定。

  中间大的橄榄型结构,这

  ;而我国目前社会阶层呈现出的是传统社会中顶尖底宽的金

  收人和地位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加

  三、解决这些矛盾的途径

  针对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基本矛盾的特点,我们必须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的同时,改革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中不适合生产力发展的方面,大力发展生产力,缩小贫富差距,消除两极分化,化解各类矛盾,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和谐稳定发展的社会主义社会。

  具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社会:第一,推进社会公平。第二,完善社会组织,第三,集聚社会资本,培养责任、信任和诚实为核心的价值体系。

  文化:发展科教事业,培养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努力拼搏,为

  国家做有益的贡献,另一方面还应促进与文化产业相关产业的发展,形成产业链,产生规模效应和互动效应。

  经济:大力发展经济,科技创新为先锋,利用外资,可向西开放,总之,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只能缓和,不能最终消失,我们要立足发展经济,全面提高国家综合实力,提高公民素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篇六:化解社会基本矛盾的关键

  

  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社会稳定是现代化进程得以顺利推进以及民生不断得以改善的基本前提条件。如何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从宏观的制度架构上或者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路上讲,是社会矛盾冲突的事先防范和事后救济的问题。社会矛盾冲突事后解决的结果经常对事前防范会产生一种指引作用。事前防范和事后救济是互为关联的,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矛盾冲突,无非是一种利益冲突。现从信访和立案调解方面浅谈如何化解社会矛盾。

  一、如何从信访方面化解社会矛盾

  1、建立大信访大信访工作机制,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深入开展

  充分执法办案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基础作用,在全院建立大信访格局,转变传统观念,动员全体干警参与到信访工作,参与到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

  2、打造大信访工作环境积极构建联系群众的工作平台,拓宽联系渠道,及时掌握社情民意。

  加大宣传力度,打造大信访的社会环境,设臵宣传栏,市信访制度公开化,开辟电话受理系统。网上举报受理形式拓宽受理举报排线索,是举报形式多样化,加大对举报人员的奖励,激发群众举报热情,

  3、实行对口接待制度,减少信访工作环节。按照谁主

  办、谁负责、谁接待的要求,建立健全有效化解积案,加强源头治理的工作机制,采取规定案件办理时限,明确质量标准和化解调处办法。在全院干警中形成加大办案力度与矛得到化解相统一的工作理念。

  4、建立分级管理,逐级考核制度,转变工作作风。有效解决重点难点信访问题对信访案件实行分级管理哦,逐级考核的管理机制。对于办案质量好,达到群众满意,事迹突出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5、落实回访制度,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双赢。建立信访案件回访制度,即对信访人建立档案,在问题解决后,及时安排回访,了解其思想状况,妥善处理遗留问题,为党委分忧,为政府解难,让群众满意。

  二、建立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协调机制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任何社会都存在纠纷,而纠纷的妥善解决是社会运转的内在需要。调解是我国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宝贵经验和优良历史传统,被成功地实践了数千年,对社会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它以"和谐"为价值目标,是民间和司法程序重要的纠纷解决手段,具有极强的社会适应性和纠纷处理策略正当性。

  在诉讼爆炸的今天,审判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已成为无法回避的课题。人们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对民事诉讼的依赖和诉讼意识的变化使我国实际上进入了"诉讼时代"。在诉讼外,探讨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方式,已成为各级政府改革方向,而人民调解以其合意性与便捷性,在审判外纠纷解决机制中始终居于显著地位。如何最快地解决社会矛盾,最在限度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有必要建立起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之间的协调机制。随着理论探讨的深入,尤其是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后,如何使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相协调,已成为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1、当前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现状

  人民调解又称诉讼外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产生民间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

  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要求,我国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由于人民调解具有解决纠纷的便捷高效、解决纠纷成本低、解决纠纷的彻底性等特点,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我国当前的人民调解工作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专职

  调解员数量少,缺乏专业性调解委员会来处理行业矛盾,与政法部门沟通衔接不够。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矛盾纠纷,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

  诉讼调解即法院调解,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组织当事人协商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诉讼调解是我国诉讼程序中特有的一种制度,也是我国法院结案的重要方式之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都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其主要优点是:调解具有较为规范的程序;法官作为调解的主持人员具有较为专业的法律知识,大大增强了调解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其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同时它也存在一定的弊端:"调审合一"的现状使"以判压调"、"久调不判"的情况无法绝对避免,当事人调解的自愿性降低;诉讼调解没有同诉讼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构成有效的联动;对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调解,因法官对当事人缺乏了解而难以做到彻底的防范。

  2、建立两种调解协调机制的必要性

  一个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应该是能充分发挥诉讼内外机制的作用,形成一个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彼此支持,共同致力于纠纷解决的有机体系,而目前这个体系尚未形成。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各自为阵,相当一部分纠纷

  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后,仍会进入诉讼程序,不仅浪费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同时也是对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更不利于人民调解制度自身的发展。因此,在两种调

  解之间建立起协调机制,就成为完善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课题。所谓"协调机制",就是指要使得人民调解以及行政调解能够具备有效性,其最低限度应该是能够使得人民调解的过程具备有效性,而不是现在这样的可有可无的状态。

  (1)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

  当前,我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总体形势较好,但同时,随着改革的深化,利益关系的调整,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由各种原因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利用调解的方法化解矛盾纠纷,依法维护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执政为民的宗旨至关重要。国家提出和谐社会的治国理念,要求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纠纷的功能要充分显现。在新的形势下,应充分利用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两种调解方式的优势,采取积极措施,促使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处于良性互动状态,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

  (2)是提高人民调解质量、规范人民调解的需要

  由于我国当前人民调解组织是建立在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之下的一种群众性组织,多数基层调解人员由退休

  职工或年长的村民、居民担任,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难以熟练运用法律、法规调解纠纷,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调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不利于保护和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难以使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不能适应当前新形势下调解工作的需要。加之当前社会矛盾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行业性特点,更加要求人民调解员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及专业素养。建立起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协调机制,形成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的业务指导制度、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的审判业务法官或专门的诉讼调解人员对人民调解员的法律专业水平进行指导的制度。这同时也是《人民调解法》中"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的内在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制定培训计划,派出具有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的审判人员定期开展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使人民调解员能够

  掌握民事纠纷的性质、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艺术,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水平。有了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规范人民调解过程中一些不规范行为。

  (3)是减轻法院办案压力、提高办案质量的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各种利益的调整,各种矛盾纠纷也呈现出主体和内容多样化、成因复杂化的特点,诉讼爆炸现象在我国已经初现征兆,各类纠纷如潮水般涌入法

  院。20年来,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几乎增加了几十倍,在法官数量增加不多的情况下,法院担负的审判任务非常艰巨,几乎不堪重负。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大幅上升与法院审判力量有限的矛盾日益突显。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互动机制,可为法院减轻大量的案件负担,使法院集中精力解决法律上的疑难案件,提高裁判的质量。如果不重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法院将势必被淹没于诉讼的汪洋大海。诉调对接不仅有分流诉讼,减轻法院压力,缓解执行难的顽疾,更加重要的是增加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民主性和协商性,有利于培养和促进社会自治与纠纷解决的生态平衡。在已经实施了诉调对接以及与诉调对接相类似地司法制度的地方,已经开始初见成效。诉调对接以及相类似地纠纷解决方在遇到案件不断增多而审判力量又相对不足的时候,把一部分适合的案件导入诉调对接的程序,可以收到分流案件、减轻法院压力的效果。

  三、建立两种调解协调机制的构想

  (一)加强沟通,形成信息共享、相互配合的机制

  建立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加强与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沟通与联系。在法院内部,成立专门的人民调解联络部门,负责与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的业务联系,同时形成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常规性业务指导。法院的人民调解联络部门与当

  地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起人民调解工作信息共享平台,人民调解委员会将其调解的每一起民事纠纷录入信息共享平台,一旦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进入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人民调解联络部门可以直接从信息共享平台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情况进行调取。对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过的案件,法院可在审理前向有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了解纠纷形成的渊源、当事人的情况等,以便对症下药。

  作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给当事人进行调解过程中,应及时有效地给当事人讲述法律知识,阐述调解工作的必要性,消除当事人进入诉讼阶段的可能性。同时,法院也应依法支持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对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确认效力的,法院在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遵循"法律不禁止即为合法"的原则,除非查明调解协议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违反自愿原则,否则应依法确认其效力。这样,一方面增强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民间自治得到国家公权的有力支持,另一方面,减轻了法院的办案负担。

  (二)设立诉前强制调解制度

  诉前强制调解指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定类型的案件在起诉法院之前必须经过调解程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

  就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权利在未起诉前,从中调停排除,促使达成合意,以避免诉讼的程序。我国当前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可见,我国没有建立诉前强制调解制度,只要是符合上述受理条件的案件均直接进入了诉讼程序,而未强调必须经过人民调解。

  设立诉前强制调解制度可以有效地缓解法院审判压力,促进审判合理化,避免"以判压调"的情况出现;同时,可以有效地引导当事人积极地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来处理双方争议,中国自古传统是民不喜诉,如果能将当事人的纠纷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而不是法院诉讼的方式处理,能更好地起好案结了事、社会和谐的效果。由于人民调解同法院诉讼相比具有不收费的特征,通过人民调解处理争议能在一定程度上为当事人节省开支。

  诉前强制调解与审前调解不同。审前调解指当事人起诉后,开庭审理前由法官主持所进行的调解,代表国家为美国。审前调解本质上也是一种诉前和解制度,有着一定的借鉴价值,然而,由于它的良好运作需要一系列相应制度和措旋的配套和支持,如须重新划分民事诉讼中的法官职能,分成准备法官和庭审法官;须重组法院的调解组织;须设立庭前会议制度等,而这些条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尚不具备改革的可行性。设立调解作为诉讼程序的前臵程序,案件不经调解不得起诉。调解成立,调解协议具有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立,则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相关调解证明,作为法院立案依据。

  设臵诉前强制调解制度是为了减轻法院负担,但不是所有民事纠纷都必须诉前强制调解,应当设定一定的案件范围,应主要考虑案件性质、案件金额、复杂程度。比如,对于起诉到法院的离婚案件,应指引当事人先到双方经常居住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的人民调解委会员申请人民调解,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确实调解不好的情况下,凭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证明到法院进行起诉。诉前强制调解应主要考虑双方当事人在同一个乡镇、具有人民调解基础的案件。

  (三)形成诉中共同调解机制

  在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进行审判程序后,承办法官一般都会在征询双方当事人后对案件进行调解,这是我国当前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切实需要,也是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具体体现。在该阶段的调解工作中,承办法官应及时通过

  人民调解联络部门同案件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取得联系,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到诉讼中的调

  解工作中。

  西方国家主持法院附设调解的主体通常有退休法官、相关行业专家或法院的辅助人员。就我国而言,大部分案件只能由法官或法官助理主持调解程序,但就利用社会力量主持调解程序而言,最理想的主体莫过于现有的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与来自社会其他阶层的人士相比,具有独特的组织优势和社会资源优势。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决定将案件交付给某一位或几位调解员调解,也可确定由人民调解员与审判员共同调解。这一制度的实质是让人民调解员与案件承办人相互配合,对案件进行调解,将人民调解这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熔为一炉,二者互为补充。人民调解得以规范化,法院"僵硬"的诉讼得以适当软化,应该说这是公正与效益相结合的有效机制。

  (四)建立诉后调解反馈体系

  建立诉后调解反馈体系,监督联合调解的质量和效果。首先,对涉及人民调解的案件审理终结后,应将生效的裁判文书寄送原承办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一方面,就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人民调解过程中的好的方面予以肯定,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对于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做好调解回访工作,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对于

  相邻权、道路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多发易发纠纷的案件,应当将诉讼调解向后延伸,实现调解回访与息诉罢访相结合,及时消除不和谐苗头,巩固调解成果,真正实现案结事了。⑦其次,定期对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相衔接的程序问题、实际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分析,就运作质量进行反馈,总结经验,不断改进,促使人民调解工作质量的提高和两者的有效衔接。第三,法院在设臵目标管理考核指标时,可将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的工作量、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诉中调解的案件数等,纳入法官审判质量效率管理制度,落实奖励,调动法官的积极性。

  在今天,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诉讼审判所能处理解决的纠纷其实是极其有限的,而且在高度专门化、技术性的诉讼程序中使纠纷真正妥善的解决往往不易获得。探索实现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有效协调,是实现当事人自由处分权和法官适当介入管理的有机结合,更符合公正和效益的司法价值取向。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协调机制符合世界范围内兴起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潮流,符合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符合"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符合基层法院的审判实际,符合司法制度现代化改造的时代要求。作为纠纷解决主体和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人民法院,在立足于现实条件的基础上,借鉴域外成熟的经验,积极探索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在整合资源、减轻法院负担、社会纠纷解决等方面取得了明显

  成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创新举措。虽然我国有着历史悠久的非诉讼解决传统,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协调机制毕竟尚属新事物,其中仍有不少问题值得思考,需要从实践到理论,理论升华后再指导实践的反复过程中得到完善。我们坚信,只要对现行机制进行完善和必要的改革,通过立法保障,并取得社会各界的支持,两种调解协调机制一定能够在定纷止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强有力的作用。

  因此,必须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协调机制的构建,以便把那些血缘地域性强、冲突烈度不大、适用法律技术含量小、无需诉讼即可获得公正处理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程序外,使法官有充足的精力做到"疑案精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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