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局副局长5篇

篇一: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柳兆泉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11.29?

  【字

  号】

  【施行日期】2021.1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柳兆泉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市政府决定:

  柳兆泉同志任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副局长;

  郑学军同志任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郭建清同志任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姚建荣同志任市审计局副局长;

  陈峰同志任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桂喜民同志任市统计局副局长,免去其市统计局普查中心主任职务;

  姜青辉同志任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正县),免去其市统计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

  李亚伟同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职务;

  李敏同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职务;

  郭维社、赵太魁、陈凤娥同志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职务;

  傅晓林同志市政府驻天津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赵小丁、李春生同志市教育局副局长职务;

  王玉银同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副局长职务;

  刘九思同志市审计局副局长职务;

  冯久杰同志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职务;

  魏国斌同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李政朝同志市民政局副局长职务;

  高运方同志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职务;

  孙建东同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职务。

  邯郸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29日

篇二: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李玉蓉、楚雄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不予认定工伤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

  【审理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7【案件字号】云23行终4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芳吴启贤杨洁

  【审理法官】刘芳吴启贤杨洁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玉蓉;楚雄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当事人】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玉蓉楚雄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当事人-个人】李玉蓉

  【当事人-公司】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楚雄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代理律师/律所】刘卓云南佳信律师事务所;连勇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段海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王绍花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卓云南佳信律师事务所连勇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段海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王绍花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卓连勇段海王绍花

  1/1【代理律所】云南佳信律师事务所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楚雄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被告】李玉蓉

  【本院观点】被上诉人李玉蓉二审提交的证据,上诉人州人社局及原审第三人对其三性无异议,且上诉人州人社局对2019年10月26日上午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吴炬电话通知张明宏到单位加班,协助其他工作人员撰写专题调研报告的事实无异议。本案关键是张明宏突发疾病死亡是否符合视同为工伤的法定情形。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反证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2007:29:16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李玉蓉、楚雄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不予认定工伤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云23行终47号

  云23行终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楚雄市阳

  2/1光大道第三公务区。

  法定代表人黄云雁,系局长。

  出庭负责人金利东,系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纳薇,系该局工伤保险科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卓,云南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蓉,女,1979年5月22日生,彝族,云南省楚雄市人,住云南省楚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勇,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海,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楚雄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住所地:楚雄市永安路西段。

  负责人田红锦,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花,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州人社局)因与被上诉人李玉蓉及原审第三人楚雄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行政审批局)不予认定工伤一案,不服楚雄市人民法院(2020)云2301行初42号行政判决,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州人社局的出庭负责人金利东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纳薇、刘卓,被上诉人李玉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勇、段海,原审第三人行政审批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认定的本案法律事实:原告李玉蓉与张明宏系夫妻关系,张明宏系行政审批局副局长。2019年10月26日上午11时,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吴炬在单位办公室与徐志松、王国福共同撰写“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调研报告,因调研报告内容涉及“国家级开发区争取省级有关部门行政审批赋权清单"和“贯彻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审批改革"两

  3/1个方面的工作内容,吴炬打电话给张明宏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张明宏到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加班,配合王国福、徐志松完成报告内容。11时43分,张明宏打电话给行政审批局工作人员赵彦,询问“国家级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电子版在什么地方,以及“楚雄高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规定"的上报时间,并明确“招标管理规定"等周末由张明宏修改后周一进行上报。随后张明宏打电话向吴炬汇报说已经和赵彦做了交流,承诺会尽快赶到管委会。15时30分左右,张明宏在家修改完材料,驾车载着李玉蓉先到新苗幼儿园接儿子张姜鑫,李玉蓉和儿子张姜鑫陪同张明宏前往开发区管委会送材料并继续加班。下午16时40分左右,张明宏驾车行驶过雄宝路与北浦路交叉路口后,张明宏将车停在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北浦路527)小停车场时忽然昏倒,张姜鑫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然后与李玉蓉对张明宏进行心肺复苏和人工呼吸,16时53分救护车到达现场,于17时13分送楚雄州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经抢救无效后,张明宏于2019年10月26日17时43分死亡。楚雄州人民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张明宏的死亡原因系猝死。2019年11月19日,行政审批局委托单位职工赵彦向州人社局提交了张明宏伤亡事故工伤认定申请以及关于张明宏同志受伤经过调查报告,州人社局于2019年11月21日依法受理,经过调查,2020年1月19日作出了编号为532301201900122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将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分别送达了行政审批局及家属李玉蓉。同时查明,2019年10月26日上午11点50分左右,王国福因下午家中有事向吴炬副主任请假先走,吴炬副主任在办公室加班至中午14时左右离开,安排徐志松在办公室等待张明宏,徐志松一直加班到晚上,接到张明宏去世的消息才离开。

  一审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庭审和质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张明宏死亡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被告州人社局系本辖区内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工伤保

  4/1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项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二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首要的保障群体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的职工,而视同工伤中的“疾病"本质上并不属于“真正的工伤",是为进一步保护劳动者权益、分担风险而把特定情况下的疾病划入视同工伤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本案中,张明宏的行车路线虽不属于常规路线,但也应属于合理路线,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张明宏在休息日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在家修改完相关材料后去往单位加班的途中,突发疾病死亡的事实,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宗旨以及价值取向,被告州人社局认定张明宏的死亡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综上所述,被告州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州人社局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的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州人社局负担(未交)。

  上诉人州人社局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行政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1.一审认定死者张明宏事发当天在家加班修改材料的事实错误,与客观事实不符。一审认定事发当天张明宏在家修改《国家级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以下简称赋权清单)和《楚雄高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招投标办法)后,下午准备到开发区管委会加班的事实错误。在案证据能证明有修改痕迹的赋权清单征求意见情况反馈形成于2015/1年9月18日之前,及张明宏死亡事件发生前一个月,并非张明宏事发当天在家加班进行修改形成;招标办法是2019年10月28日(星期一)才计划上报的材料,事发当天没有需要报送或修改该文件材料的工作内容。2.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一审认为张明宏在上下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应视同工伤没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中,仅有情形(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并没有上下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也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一)规定,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前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而本案张明宏死亡事件发生时,是在其所谓去单位加班的途中,并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故张明宏死亡不应视同工伤。综上,张明宏死亡事件不符合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也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上诉人作出的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请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李玉蓉辩称,上诉人认为赋权清单修改痕迹形成于2019年9月18日之前的说法,与真实情况不相符,该工作持续至今尚未完成,且属于2019年行政审批局的重点工作,事发当天张明宏在家进行修改是客观事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二审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行政审批局述称,2019年的9月12日,云南省商务厅下发关于召开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级开发区全面审批赋权清单的决定代拟稿征求意见工作会议的函中明确,拟于9月18日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现再次征求各单位意见,达成一致赋权清单最终稿,再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进行审议。从该份材料可知9月18日的会议主要议程是针对赋权清单征求意见,该项工作并未就此终止,直至2020年7月份,国务院、省政府依然就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事项进行研究和审定,由此可知,该项工作的复杂性及重要性。张明宏作为行政审批局副局长,是研究审批赋权清单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该项工

  6/1作一直是其2019年的重要工作任务,工作强度以及工作量可想而知。因此,上诉人认为有修改痕迹的赋权清单征求稿形成时间不符合客观事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之处,应当予以维持。

  二审中被上诉人李玉蓉当庭提交下列证据:第一组:1.张明宏工作记录中2019年9月25日的会议记录;2.《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审批单》;3.《楚雄开发区管委会处理笺》;4.吴炬的书面证言;5.《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6.关于印发《云南省各类开发区优化提升总体方案》的通知,欲证明:1.关于开发区行政审批事项赋权清单的编制工作是持续性的工作,国家对赋予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还仍然在进行中;2.根据张明宏生前的会议记录及楚雄州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的处理笺显示,开发区行政审批事项赋权清单的上报时间为10月底,可以证明10月26日张明宏在家加班修改赋权清单。第二组:张明宏2019年9月4日至2019年10月25日的工作记录,欲证明张明宏的日常工作非常繁重,周末加班的情况较为频繁,其于10月26日在家中加班修改材料符合其工作安排。其中2019年10月24日的工作记录的内容就涉及招投标办法,所以张明宏10月26日上午接到管委会领导吴炬的电话,但招投标办法还没有修改,所以在案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修改痕迹只能形成于当天。经庭审质证,上诉人州人社局对被上诉人李玉蓉提交的所有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但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1.不能依据第二组证据就推定招投标办法就是当天与吴炬通完电话以后修改的,即使是在这段时间修改的,该招投标办法本身是需要下周星期一才用,并不是当天吴炬副主任安排的战略报告撰写的内容之一,张明宏当天如果真的在家修改该办法,在他出门之前这份管理办法也应该是修改了一个阶段,结束了这个阶段的工作了;2.我们认可被上诉人所称的赋权清单相关工作截止2020年还在进行,我方提交的证据就是审批赋权清单的决定代拟稿上有手动修改的痕迹,被上诉人当庭提交的9月27日省商务厅发函的内容是关于赋权国家级开发区经济管

  7/1理权限,由此可以看出,9月27日来函和我方采集的证据当中的赋权清单的决定,虽然同属于赋权清单相关内容,是两份不同的文件,死者张明宏当天的修改到底是哪一份文件,如果说是省政府新发的9月27日之后的文件,张明宏修改的痕迹就应该在新这份文件上,而不是出现在我方提供的赋权清单决定的这一个文件上,不能证明当天张明宏在家就修改了这份文件,况且当天的工作内容并不是修改赋权清单这个文件本身,而是要撰写吴炬副主任的专题报告文本。原审第三人行政审批局对被上诉人李玉蓉提交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无异议。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李玉蓉二审提交的证据,上诉人州人社局及原审第三人对其三性无异议,且上诉人州人社局对2019年10月26日上午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吴炬电话通知张明宏到单位加班,协助其他工作人员撰写专题调研报告的事实无异议。因此,本院对被上诉人李玉蓉提交证据的三性予以采信,对张明宏10月26日当天下午需到单位加班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但对证明张明宏当天在家加班修改招投标办法的证明目的,因无其他证据印证,本院不予采信。

  原审第三人行政审批局二审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与一审一致,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本案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二审庭审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在案证据,二审另查明,2019年10月26日(星期六)下午15:30分左右,张明宏驾驶云E739某某号私家车从住处楚雄市公务员小区(花果山)出发,准备到开发区管委会加班。当天下午云E739某某号车行驶路线和轨迹为:小区——果园路——彝海东路与彝海北路交叉口西(16:02:34,行驶方向西向东)→瑞东路与阳光大道交叉口南(16:26:01,行驶方向南向北)→雄宝路与北浦路交叉口东(16:34:41,行驶方向东向西)→北浦路东段楚雄市农村信用社旁小区停车场停放(张明宏猝死的地点)→张姜鑫用张明宏的电话拨打120急救电话(16:40)→120到达现场(16:53)→楚雄州人民医院重症科急救(17:13)→死亡(17:43)。

  8/1经归纳诉辩双方当事人主张,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州人社局作出的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本院认为,本案关键是张明宏突发疾病死亡是否符合视同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该法规定的“视同工伤",要求突发疾病死亡的结果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具有连贯性、关联性及因果关系。在案证据及一、二审查明,2019年10月26日当天上午11时许,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安排张明宏到单位加班,协助其他同事完成工作任务,但对张明宏何时到单位、何时完成加班任务未作明确要求。事发当天下午15:30分左右,张明宏驾车出门去单位加班,虽然其当天出行线路和活动轨迹有不合常规之处,但不能排除张明宏绕行后到单位加班的目的。在没有证据证明张明宏出行的目的不是去单位加班的情况下,张明宏事发当天在去单位加班途中突发疾病的时间和地点,应视为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其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事故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宗旨以及价值取向,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张明宏突发疾病时的时间、地点不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情况下,应当作出对其有利的工伤认定。因此,本案上诉人州人社局作出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据此判决撤销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州人社局的上诉请求、事实及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并无不当,二审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9/1(已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芳

  审判员

  吴启贤

  审判员

  杨

  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朱丽娜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10/10

篇三: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王慧娟、绍兴市柯桥区行政审批局、浙江天工置业有限公司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8【案件字号】(2020)浙06行终43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蒋瑛范卓娅张亚彬

  【审理法官】蒋瑛范卓娅张亚彬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慧娟;绍兴市柯桥区行政审批局;浙江天工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王慧娟绍兴市柯桥区行政审批局浙江天工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慧娟

  【当事人-公司】绍兴市柯桥区行政审批局浙江天工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周俊妤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严炎中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俊妤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严炎中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俊妤严炎中

  【代理律所】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1/【原告】王慧娟

  【被告】绍兴市柯桥区行政审批局;浙江天工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罚款受案范围第三人证明

  【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上诉人不是被诉行政行为相对人。对于上诉人是否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根据国务院国发〔2003〕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属于告知性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系行政主管机关为监管需要而收集工程建设相关情况的登记备查行为,一审据此认定该行政行为对上诉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03:17:50【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

  2/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根据国务院国发〔2003〕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属告知性备案。据此,竣工验收备案是行政主管机关为监管需要而收集工程建设相关情况的登记备查行为,备案行为对除建设单位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对开墅98某楼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的起诉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王慧娟上诉称:1.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备案行为对上诉人合法权益明显产生实际影响。备案管理是工程质量监管的最后环节,是建设行政机关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所有文件和监督机构提交的质量监督报告行使监督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上诉人同意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将属于不合格的工程评定为合格,严重侵害上诉人的财产权。2.被诉行政行为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已构成被诉行政行为属于无效的主客观要件。3.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存在明显不当。(1)天工开墅98#楼除上诉人外还有1户购房者,法院没有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不利的法律条款视而不见。请求判令:1.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请求;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王慧娟、绍兴市柯桥区行政审批局、浙江天工置业有限公司二审行政裁定书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3/(2020)浙06行终43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慧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柯桥区行政审批局。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华齐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金阿根,局长。

  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陈天虹,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振平。

  委托代理人周俊妤,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浙江天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东市div>

  法定代表人胡卡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炎中,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慧娟因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20)浙0603行初8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本院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慧娟,被上诉人绍兴市柯桥区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柯桥审批局”)副局长陈天虹及委托代理人何振平、周俊妤,原审第三人浙江天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严炎中到庭应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上诉人王慧娟于一审时起诉称,2017年1月原绍兴市柯桥区建筑业管理局(现已撤销,2019年3月职能变更至被告处)将其管理职能委托给绍兴市柯桥区平水新城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平水新城指挥部”)行使,具体权限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备案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

  4/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故原告将柯桥审批局列为本案被告。2018年3月14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开墅98幢102室购房合同,并于2018年3月30日在网上备案。2019年9月27日,原告收到第三人邮寄的《交房通知书》(未盖公司公章)。2019年9月30日,原告前去办理交房手续。在交房过程中,原告发现该房屋实体与备案合同中施工图严重不符,并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就中止了交房程序。因第三人未及时向被告所属的城建档案室提交竣工图及相关资料,经原告多方打探、多次查询,才于2019年12月23日从城建档案室拷贝到竣工图等资料。资料显示,第三人于2019年8月17日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通过了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综合验收结论“合格”。第三人应于15日内向平水新城指挥部申报开墅98某楼《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平水新城指挥部给予批准备案。经原告核对发现,98某楼存在违反强制性施工规范、未完成设计图纸要求的问题:低于900mm窗台未装护窗栏杆,地下,地下室未按图纸设计浇筑轻骨料混凝土垫层、地下室地坪标高未达到设计标高改变房屋的空间,保温节能工程未施工到位、实体中未见地下室与外部空气直接接触的墙面保温层、未见楼层地面保温层,建设单位违规将地下室西三墙的剪力墙改成砖块墙、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规改建地下室墙体、违规增加地下室建筑面积、提高容积率,整幢房屋窗户玻璃不符合设计规范、交付房屋与竣工图不符,现场未见太阳能热水系统,房屋与施工图不符、地下、地下室未见乙级防火门露台铁艺处未见施工图标注的钢化玻璃等。第三人存档的竣工图纸编制日期显示为2018年10月26日,而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人民政府在2019年5月17日给孙文祥(联名信访联系人)的信访回复中明确“该项目仍处于施工阶段,并未竣工”。而第三人于2019年8月17日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通过了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综合验收结论为“合格”。由此可以证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是在该工程竣工前10个月就已经编制了竣工图,且竣工图没有按照房屋建筑工程竣工时实体情况修改编制,所编制的竣工图属于虚

  5/假证明文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人在明知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违反强制性施工规范的情况下,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向被告委托的平水新城指挥部申报竣工备案。平水新城指挥部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明显不当地签发同意涉案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故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4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五)、(六)项之规定,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委托的平水新城指挥部于2019年9月签发的天工开墅98某楼《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无效,由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根据国务院国发〔2003〕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属告知性备案。据此,竣工验收备案是行政主管机关为监管需要而收集工程建设相关情况的登记备查行为,备案行为对除建设单位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对开墅98某楼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的起诉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

  6/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王慧娟上诉称:1.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备案行为对上诉人合法权益明显产生实际影响。备案管理是工程质量监管的最后环节,是建设行政机关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所有文件和监督机构提交的质量监督报告行使监督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上诉人同意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将属于不合格的工程评定为合格,严重侵害上诉人的财产权。2.被诉行政行为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已构成被诉行政行为属于无效的主客观要件。3.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存在明显不当。(1)天工开墅98#楼除上诉人外还有1户购房者,法院没有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不利的法律条款视而不见。请求判令:1.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请求;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柯桥审批局答辩称:1.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上诉人的备案行为并没有对上诉人设立权利义务或对其合法权益造成直接影响。2.上诉人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作出竣工验收备案行为,不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3.上诉人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上诉人非备案行为的相对人,且备案是就竣工验收合格的行为状态进行审核并记载备份以供查考的行为,与上诉人不具有利害关系。4.上诉人起诉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上诉人于2019年4月15日信访反映案涉房屋质量问题,并称其于2019年9月30日办理交房手续时因房屋实体与备案合同中施工图纸严重不符而中止交房,说明其至迟已于2019年9月30日了解原审第三人的竣工验收备案事实,而其在2020年6月起诉,已经超过6个月的期限。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原审第三人天工公司述称:1.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案涉竣工验收备案行为是告知性备案,针对该行为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案涉竣工

  7/验收备案行为主体和程序均合法,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3.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相应事实依据,可能存在的纠纷也与备案行为无关。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上诉人不是被诉行政行为相对人。对于上诉人是否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根据国务院国发〔2003〕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属于告知性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系行政主管机关为监管需要而收集工程建设相关情况的登记备查行为,一审据此认定该行政行为对上诉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蒋

  瑛

  审

  判

  员

  范卓娅

  审

  判

  员

  张亚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明

  书

  记

  员

  俞银星

  8/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9/9

篇四: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邯郸市机场净空保护委员会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04.04?

  【字

  号】邯政办字〔2018〕30号

  【施行日期】2018.04.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航

  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邯郸市机场净空保护委员会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对邯郸市机场净空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净空委”)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主

  任:艾文庆

  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市公安局局长

  副主任:马聚军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万春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金江

  市规划局局长

  王保江

  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梁海民

  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崔仲民

  磁县政府副县长

  范文博

  丛台区政府副区长

  李洪魁

  复兴区政府副区长

  郝

  桐

  邯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王富魁

  冀南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杨献仲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调研员

  丛

  健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网信办主任

  张海林

  市政府督查室副县级督查员

  张玉珠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邯郸机场公司董事长

  豆利刚

  市规划局副局长

  李

  涌

  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马

  顺

  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李光辉

  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李

  戈

  市建管办副主任

  李建亮

  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专员

  王文涛

  市体育局调研员

  杨雪川

  市气象局副局长

  徐

  义

  邯郸无线电管理局调研员

  蔚

  凯

  市旅游发展委副主任

  白存福

  市公安局经文保支队副支队长

  白和英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党委委员

  市净空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净空办”)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杨万春同志兼任。

  二、职责分工

  (一)市净空委:定期分析邯郸机场净空安全形势,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民航局、省政府、民航华北局和民航河北监管局有关净空保护的方针、政策等;研究解决净空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之间工作联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局面,巩固和维护机场良好的净空环境。

  (二)市净空办:负责市净空委相关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在我市净空管理试点期间注意积累经验,试点期结束后形成总结报告报民航华北局;指导邯郸机场净空保护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建立净空保护长效机制;应急协调处置建(构)筑物超高、干扰机场导航台站电磁环境、突发升空物体等其他影响净空安全行为。

  (三)各成员单位:

  磁县、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政府和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民航法规相关要求,会同邯郸机场制定完善净空区建设项目审核审批机制,形成文字规定,并配合民航系统进行净空试点检查工作;负责本辖区净空保护宣传,定期组织净空区内村镇张贴净空宣传图片、警示标语等;作为本辖区净空违法事件执法主体负责对建设超高建(构)筑物,升空广告飞艇、测绘航模、动力伞,施放风筝、孔明灯,燃放升空爆竹、烟花、焰火,放飞信鸽,机场周边种植高大树木等影响航空安全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落实责任,确保净空安全;负责本辖区净空不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市委宣传部:负责会同邯郸机场制定净空宣传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净空法规和净空保护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净空保护意识;牵头组织新闻媒体开展每年净空区禁止施放孔明灯、燃放升空烟花爆竹专项宣传月活动和每年4月、9月净空区禁止施放风筝、放飞信鸽等专项宣传月活动;净空区发生其他影响净空不安全事件时,及时曝光。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在发生障碍物超高、干扰机场导航台信号、升空广告艇等

  影响航行安全事件时,根据市净空委协调处理进度要求,及时督导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单位立即采取措施并消除安全隐患。

  市交通运输局(邯郸机场):负责贯彻民航净空保护方针政策,对邯郸机场净空保护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督导;定期组织机场净空区超高障碍物排查,发现超高障碍物及时上报市净空办;协助市净空办对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相关部门建立净空保护长效机制;负责邯郸机场日常净空保护管理工作,完善巡查制度;加强净空管理人才培养,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沟通和净空管理技术支持。

  市规划局:根据民航法规和市净空试点相关要求,会同邯郸机场制定完善净空区建设项目审核审批机制,形成文字规定,并配合民航系统进行净空试点检查工作;负责向社会公布邯郸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要求;负责加强净空区内的建设项目在建设和验收环节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净空限高要求的,立即责令整改并依法查处。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根据邯郸机场出具的建(构)筑物净空符合性认可文件组织验收,并将有关机场净空保护验收情况及时通报邯郸机场。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对邯郸机场净空安全形势进行跟踪检查,对邯郸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给予指导。

  市公安局:负责对净空区内燃放升空爆竹、烟花、焰火等影响航空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构成治安行政案件的施放孔明灯、飞行无人机、动力伞、三角翼等通用航空器的活动进行查处等。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净空区超高建(构)筑物处置工作。对净空区超高的建(构)筑物,责令产权单位立即拆除;负责应急处置影响目视飞行的城市灯光、亮化、激光射灯、探照灯等,并与邯郸机场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负责在净空区内主要广场、游园内设置禁止施放风筝、燃放孔明灯、飞行无人机等行为警示标牌,一经发现立即制止。

  市建设局:负责对净空区影响净空安全的建设活动进行查处,并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对超高建(构)筑物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机场净空区内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机场周边设置露天垃圾场等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

  市体育局:负责会同邯郸机场确定动力伞、滑翔伞、测绘航模、广告飞艇等升空活动项目限制区域及要求,并对外公布;负责协调升空体育活动举办单位或个人与邯郸机场建立沟通机制,举办单位或个人需在升空活动举行前至少一周取得机场同意;负责协调相关放飞鸟类协会(如信鸽协会)与邯郸机场建立沟通机制。

  市气象局:负责会同邯郸机场确定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活动限制区域及要求,并对外公布;净空区内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时,需至少提前一周取得机场同意。

  市旅游发展委:负责对净空保护区内所管理的公园设置禁止施放风筝、燃放孔明灯、飞行无人机等行为警示标牌,一经发现立即制止。

  邯郸无线电管理局:负责对机场周边区域无线电台站的审批,审批前需征求民航管理部门意见;负责对干扰民航专用频率无线电设备(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工作要求

  市净空委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市净空办视情况确定召开时间、议题、参加人员范围,以增加会议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并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贯彻落实。

  市净空委成员单位及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明确分管领导并及时更新,指派一名联络员专门负责联络工作。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4日

篇五: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5.31?

  【字

  号】临政办字〔2022〕71号

  【施行日期】2022.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水资源

  正文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临政办字〔2022〕71号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工作方案(2022-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1日

  临沂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工作方案(2022-2025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计划》(发改环资〔2021〕1516号)、《关于加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的通知》(建办城〔2022〕2号)、《关于组织开展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城市建设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2〕4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创建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建立高标准的城市供水设施体系、高水平的城市供水管理体系和高均衡的供水服务体系,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四水四定”原则,按照建设韧性城市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全面提升我市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立高标准的城市供水设施体系、高水平的城市供水管理体系和高均衡的供水服务体系,推动实现城市供水的高质量发展,有力支撑我市“由大到强、由美到富、由新到精”战略性转变的发展目标。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中心城区公共供水管网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管网压力调控水平进一步提高,激励机制和建设改造、运行维护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供水管网漏损控制水平进一步提升,长效机制基本形成。构建起五个“全覆盖”的临沂供水管网漏损治理体系,形成中心城区供水管网全覆盖,供水管网分区计量全覆盖,管网压力调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区域基本全覆盖,运行维护管理施行约束激励机制的区域全覆盖,实现供水管网网格化、精细化管理的区域全覆盖,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不高于8%,力争控制在7%以内。

  三、工作任务

  (一)实施供水管网改造工程。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二次供水设施

  改造和“一户一表”改造等,综合考虑对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的作用、对供水水质安全保障的重要性等,对临沂中心城区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材质不佳、受损失修、材质落后的市政供水管道及阀门井等附属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同时,要统筹确定各改造项目的实施次序、期限。新建和改造供水管网应使用柔性接口;直径100毫米及以上管道,应采用钢管、球墨铸铁管等优质管材;直径80毫米及以下管道,应采用内衬不锈钢复合钢管、薄壁不锈钢管。新建供水管网要严格按照《临沂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临沂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临沂市城市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规划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审计局、市行政审批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中心、市水务集团,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工负责)

  (二)推动供水管网分区计量工程。依据《城镇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工作指南》,按需选择供水管网分区计量实施路线,开展工程建设。在管线建设改造、设备安装及分区计量系统建设中,积极推广采用先进的流量计量设备、阀门、水压水质监测设备和数据采集与传输装置,逐步实现供水管网网格化、精细化管理。实施“一户一表”改造。完善市政、绿化、消防、环卫等用水计量体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工负责)

  (三)推进供水管网压力调控工程。统筹布局供水管网区域集中调蓄加压设施,切实提高调控水平。供水管网压力分布差异大的,供水企业应安装在线管网压力监测设备,优化布置压力监测点,精准识别管网压力高压区和低压区,调控水厂加压压力,通过形成供水环网、进行二次增压等方式保障供水压力,逐步实现管网压力时空均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工负责)

  (四)开展供水管网智能化建设工程。建立基于物联网的供水智能化管理平台,督促供水企业在完成供水管网信息化基础上,实施智能化改造,供水管网建设、改造过程中同步敷设有关传感器。对供水设施运行状态和水量、水压、水质等信息进行实时监测,精准识别管网漏损点位,进行管网压力区域智能调节,逐步提高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的信息化、智慧化管理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五)完善供水管网管理制度。建立从规划、投资、建设到运行、管理、养护的一体化机制,推进供水管网网格化、精细化管理,并完善漏损管控约束激励机制与政府分级动态实时监控预警机制,确保漏损率长期稳定持续降低。督促供水企业将供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营收、表务、调度管理与漏损控制等数据互通、平台共享,力争达到统一收集、统一管理、统一运营。供水企业要完善管网漏损控制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落实运行维护管理要求,严格实施绩效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加强区域运行调度、日常巡检、检漏听漏、施工抢修等管网漏损控制从业人员能力建设,不断提升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鼓励各区(开发区)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将居住社区共有供水管网设施依法委托供水企业实行专业化统一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分工负责)

  四、实施计划

  计划到2025年,开展供水管网改造工程102个,改造管线总长度121.1公里;老旧小区供水设施改造项目共157个,涉及居民52857户;供水管网分区计量工程设一级分区5个,二级分区26个,三级分区209个,共设置监测点329个;供水管网压力调控工程设置自动调压装置32套;打造“城市水务物联网”的智慧水务管理系统。计划实施的供水管网漏损控制项目总投资6.30亿元,其中2022年计划投资20263万元,2023年计划投资23582万元,2024年计划投资10474万元,2025年计划投资8656万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临沂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推进工作专班,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明确责任分工、时间节点,统筹推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的创建和推进实施等工作,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模式和经验。

  (二)加强政策支持。在老旧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阶段,积极探索和完善项目改造资金筹措、改造指引、验收标准等方面的配套制度,提高项目改造质量。供水基础设施改造后运行管理阶段,督促供水企业建立有效的运行维护和排查管理约束激励制度,提高管理运维长效保持能力。

  (三)落实资金保障。“十四五”期间,对符合条件的供水管网漏损控制项目,通过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拨付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项目顺利推进。鼓励供水企业积极拓展控制漏损率建设项目投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投融资体制。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和网络,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倡导共建共享共治理念,让广大居民及时了解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城市供水漏损管控的浓厚氛围,推动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创建。

  附件:1.临沂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推进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2.临沂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推进工作专班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临沂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推进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组

  长:薛超文

  副市长

  副组长:姚书华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二级巡视员

  厉建梅

  市财政局局长

  赵

  明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邱高翔

  市政府办公室四级调研员

  成

  员:赫连海涛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大农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支队长

  李洪金

  市政府投融资服务中心主任

  朱化利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徐敬清

  市生态环境局二级调研员

  张永飚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主任

  孟庆余

  市城管局党组成员、二级调研员

  陈为江

  市交通路网服务中心主任

  丁文金

  市水利局党组成员、市岸堤水库管理中心主任

  栾维尧

  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县级干部

  朱孟国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雷焕廷

  市审计局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

  陈

  磊

  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郭爱波

  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副局长

  任明利

  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

  朱孔严

  市铁路民航事业服务中心副主任

  房庆良

  兰山区副区长

  杨振龙

  罗庄区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副区长

  范

  浩

  河东区委常委、副区长

  宋奎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

  张秀发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

  左国栋

  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

  超

  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张永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创建和漏损治理重点项目建设协调推进等工作。

  附件2临沂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推进工作专班成员单位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系国家发改委、省发改委,做好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协调工作;负责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城市重点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配合市财政局做好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治安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交通秩序组织等工作。

  市财政局:落实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实施方案编制费用;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发行政府专项债券;按规定拨付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重点项目建设征地、供地等手续办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大气污染防治监督、指导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联系国家、省发改和住建部门,做好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协调工作;负责编制争创国家公共供水

  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重点项目实施;负责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水质公报制度;负责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管局:配合市行政审批局做好对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踏勘及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做好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穿越公路等手续办理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重点项目防洪评价工作;负责中心城区范围内农饮水管网漏损治理等工作;对于中心城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会同市行政审批局依法限期封闭自备井。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文物保护和相关手续办理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工作中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重点项目的审计评价工作。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重点项目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许可事项的办理工作;对于中心城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配合市水利局依法限期封闭自备井。

  沂沭河水利管理局:负责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穿越沂河、祊河等河道内施工许可等手续办理工作。

  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穿越国道、省道等手续办理工作。

  市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中心:负责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穿越铁路等手续办理工作。

  兰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划内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征收拆迁、施工配合等工作;负责行政区划内农饮水管网漏损治理工作。

  罗庄区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划内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征收拆迁、施工配合等工作;负责行政区划内农饮水管网漏损治理工作。

  河东区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划内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重点项目征收拆迁、建设工作。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行政区划内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征收拆迁、施工配合等工作;负责行政区划内农饮水管网漏损治理工作。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行政区划内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重点项目征收拆迁、建设工作。

  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中心城区供水主干管网的改造提升工作;配合各区(开发区)编制行政区划内农饮水管网漏损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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