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供应的管理制度10篇(2023年)

采购供应的管理制度供应商档案建立及管理操作程序一目的可以更加有效的对供应商实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二内容1档案基础知识档案:机关、组织和个人在社会中形成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采购供应的管理制度10篇,供大家参考。

采购供应的管理制度10篇

采购供应的管理制度篇1

供应商档案建立及管理操作程序

一目的可以更加有效的对供应商实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二内容

1档案基础知识

档案:机关、组织和个人在社会中形成的,作为历史记录保存起来以备查考的文字、图像、声音及其它各种方式载体的文件。

2供应商档案建立的必要性

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对质量保证方面,能够更好、更全面、更快捷地认识供应商概况,纵向追踪供应商质量变化,易于横向对比同类供应商的优劣。3供应商档案的建立

3.1 采购部负责确定供应商档案的内容: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印刷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等。

3.2 对供应商进行分类与编号,分类的方法一般可按商品来划分,常用的编码一

般为四位数,前一位为商品类别码,后三位为厂商类别码。

3.3 建立分门别类的供应商基本资料档案。

3.4 档案建立的具体要求:

(1)供应商基本情况:供应商代码、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开户银行、开户

账号、税号、组织机构代码证、联系人、电话、传真和手机等。

(2)资料类:营业执照/执照到期日期、生产许可证/许可证到期日期、质量体系

证书/证书到期日期、QS认证/QS认证到期日期/、产品标识/行业检测报告及有效期、企业简介、配套主机情况、供应商基本情况调查表等。

(3)合同类:供应商质量保证承诺书、合同及合同编号等。

(4)产品类:物料编码/产品名称/含量规格/价格/企业行业标准/产品执行标准

等。

(5)流程类:样品小批鉴定表/供应商评价记录。

(6)一般文件:往来传真等。

4建立档案的注意事项:

4.1 具有详细的联系地址,EMAIL,网址。

4.2 合理的供应商名称,要求是供应商注册或是登记所使用的名称,不能简单称

呼。

4.3 供应商名称必须是全称,如公司名称,不能只叫“ 农科”,正确合法的叫法

应该是“晋中市 农业科技开有限公司”。

4.4 详细的联系人资料,联系人须用全名,不能只写某某兄等日常生活性称呼。

4.5 供应商的电话除包含其公司的前台电话外,还须有其业务联系人的常用电话

和商用传真等。

4.6 联系电话应尽可能收录该供应商业务主管级以上的联系资料,以便处理重大

问题时联系用。

4.7 档案应含有供应商的经营范围,应该具体详细供应商的产品类型,档次,销

售渠道等。

4.8 档案应尽可能备注供应商相关的历史资料,含税状况等。

5供应商档案管理要求

5.1 对有经常业务往来或偶发次数较多的供应商,应及时将资料记录到相关的软

件或资料中,记录的要求按供应商详细资料表,为方便采购业务的操作,供应商的简称要求是供应商全称的简单称呼。

5.2 供应商合作各项要求都符合公司发展要求的,且通过审核的供应商,应备注

“资料已审核”字样。

5.3 对于已开发过的供应商和可潜在开发的供应商分别以文档的形式保存于电

脑,方便需要时用或进行开发以备用。

5.4 若供应商的联系方式,地址发生变更,采购员应该及时将相关资料更新保存。

5.5 对符合公司发要求的已审核供应商,应该及时录入合格供应商资料表。

5.6 对于终止合作的供应商资料根据实际情况判定是否可再次起用,并做相关的备注说明。

5.7 档案的机密性

(1)供应商档案资料严禁非采购部门人员未经采购部经理许可的情况下翻阅。

(2)存于电脑上的供应商资料文档应当设置相应安全码。

(3)采购人员应该做好相关资料的机密性,不能将供应商相关信息随意透露给其

他部门,更不可将相关信息透露给供应他供应商或是公司客户。

5.8 档案定存放及整理频率

(1)纸质类档案应按照规定的位置存放,电子类档案应当标题明确(如标明供应

商名称或供应原材料名称),以确保可快速检索到。

(2)至少1个月1次对其进行整理。过期资料的打包一年进行一次。

采购供应的管理制度篇2

一、物品采购程序

1、学校采购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由总务处负责实施,努力完成学校下达的各类日常办公用品及其它物品采购任务,保证学校教育教学需求。

2、大宗物品采购,由总务处提供相关资料,经校长同意后,报送区政府招标办,按程序招标采购。

3、应急物品采购需提前填写《物品购置申请表》,送交总务处汇总,具体流程为:处室填写“物品购置申请单”→处室主任审批→总务主任审批→分管副校长审批→常务副校长审批→校长审批(不能在区教育局装备中心记帐购买的,1000元以下由常务副校长审批,1000元以上由校长审批)。

4、总务处负责人及时组织相关人员,严格按计划要求进行物品采购。

二、物品采购制度

1、各类物品原则上由总务处统一组织采购,需入库登记后方可领发。

2、专业性较强的食品设备及材料,一般情况下由总务处协同相关处室专业人员进行采购;特殊情况下,还应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派专业人员监督指导采购。

3、财务室、固定资产管理室严格按照程序办理采购报帐及资产登记手续,做到帐、物、卡相符。

三、物品采购要求

1、采购前应对多家供应商的物品质量、价格进行综合评定,采取校内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

2、所有采购均需二人或二人以上进行。

3、负责采购人员必须廉洁自律,敬畏有关财经制度和纪律的规定要求,确保所购物品货比三家,物美价廉,严禁收受卖家馈赠或宴请。

4、建立采购物品入库、出库登记制度。

四、物品采购票据要求,所有发票必须是正规票据

1、采购物品在1000元以下,可以现金支付。

2、采购物品在1000元以上,实行转账支付。

五、说明:不符合上述制度的采购行为,学校不予承认,不予报销,后果由经办者个人负责;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采购供应的管理制度篇3

供应商管理制度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规范供应商管理,提高经营合理化水准,特制定本规章。 1.2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之供应商管理,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章办理。 1.3权责单位

(1)采购部负责本规章制定、修改、废止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规章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供应商管理规定 2.1供应商开发 供应商开发程序如下: (1)供应商资讯收集。 (2)供应商基本资料表填写。 (3)供应商接洽。 (4)供应商问卷调查。 (5)样品鉴定。

(6)提出供应商调查申请。 2.2供应商调查 供应商调查程序如下: (1)组成供应商调查小组。

(2)分别对供应商之价格、品质、技术、生产管理作评核。 (3)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列。 2.3订购、采购 订购、采购程序如下: (1)请购。 (2)询价。 (3)比价。 (4)议价。 (5)定价。 (6)订购。 (7)交货。 (8)验收。 2.4供应商评鉴 供应商评鉴程序如下:

(1)每月对供应商就品质、交期、价格、服务等项目作评鉴。 (2)每半年进行一次总评。 (3)列出各供应商之评鉴等级。 (4)依规定奖惩。 2.5供应商复查

(1)每年对合格供应商进行一次复查。 (2)复查流程同供应商调查。

(3)有重大品质、交期、价格、服务等问题时,随时可以作供应商复查。 2.6供应商辅导

(1)对C等以下之供应商采取必要的辅导。 (2)不合格供应商应予除名。

(3)不合格供应商欲重新向本公司供货,应予辅导及重新作调查评核。 2.7供应商奖惩 2.7.1奖励方式

对优秀之供应商有下列奖励方式: (1)A等供应商,可优先取得交易机会。 (2)A等供应商,可优先支付货款或缩短票期。 (3)A等供应商,可获得品质免检或放宽检验。

(4)对价格合理化及提案改善,品质管理、生技改善推行成果显著者,另行奖励。 (5)A、B、C等供应商,可参加本公司举办之各项训练与研习活动。 (6)A等供应商,年终可获公司“优秀供应商”奖励。 2.7.2惩处方式

(1)凡因供应商品质不良或交期延误而造成之损失,由供应商负责赔偿。 (2)C等、D等之供应商,应接受订单减量、各项稽查及改善辅导措施。 (3)E等供应商即予停止交易。 (4)D等供应商三个月内未能达到C等以上供应商之标准,视同E等供应商,予以停止交易。

(5)因上述原因停止交易之供应商,如欲恢复交易,需接受重新调查评核,并采用逐步加量之方式交易。

(6)信誉不佳之供应商酌情作延期付款之惩处。

标准的采购流程可以划分为战略采购和订单协调两个环节,战略采购包括供应商的开发和管理,订单协调则主要负责材料采购计划,重复订单以及交货付款方面的事务。 统一标准的供应商情况登记表,来管理供应商提供的信息。这些信息应包括:供应商的注册地、注册资金、主要股东结构、生产场地、设备、人员、主要产品、主要客户、生产能力等。通过分析这些信息,可以评估其工艺能力、供应的稳定性、资源的可靠性,以及其综合竞争能力。

在供应商审核完成后,对合格供应商发出询价文件,一般包括图纸和规格、样品、数量、大致采购周期、要求交付日期等细节,并要求供应商在指定的日期内完成报价。在收到报价后,要对其条款仔细分析,对其中的疑问要彻底澄清,而且要求用书面方式作为记录,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

后续工作是报价分析,报价中包含有大量的信息,如果可能的话,要求供应商进行成本清单报价,要求其列出材料成本、人工、管理费用等,并将利润率明示。 比较不同供应商的报价,你会对其合理性有初步的了解。

:申请人按“申购程序”提出申请,经本部门经理审查签批后,交供应部经理,,进入“寻价比价程序”。

B:供应部经理按资金使用情况,经“寻价比价程序”后,转交财务部,进入“采购 申请申查程序”。

C:财务部有关人员分别进行成本、利润核算、出纳备款审核后,决定签批,报总 经理批准后,进入“采购程序”。

C1:在财务部审核后决定签否的情况下,将资料退回申请部门,申请部门视情况 进入“坚持申请采购程序”或放弃申请。

C2:经过“坚持申请采购程序”后,报总经理审核,如总经理签批,进入“采购程序”;如总经理签否,仍退回申请部门,由部门经理放弃申请,用其他方法解决。

D:进入“采购程序”后,由供应部经理根据采购属于属长期及大宗情况,进入“合同签定及审核程序”;若属小额采购,则由供货商处直接采购。 E:进入“合同签定及审核程序”,由供应部根据供货商提供的资料,形成合同文本,交财务部进行成本利润分析,财务部审核签批后,报总经理,签批后交供应部签定合同并执行,进入“收货程序”;若财务部及总经理审核后浅否,退还供应部与供货商重新谈判。 F:收货人员按“收货程序”检验所购物品,如不合格,进入“退货程序”

G:收货人员按“收货程序”检验所购物品合格,进入“入库程序”和“结算环节”。 G1:进入“入库程序”后,通知申请部门,可以进入“使用、销售环节”。

G2:进入“结算环节”后,由采购部、财务部共同按财务规定完成对供应商的付款。

1、目的

评定、选择合格供应商,通过评审以证实供应商具有提供满足本公司规定要求的 产品或服务的能力。。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向本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的评审与选择。

3、定义

3.1【供应商】为本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组织。本公司供应商主要有以下情况: A类:由本公司直接评审/选定,包括:

a)物料供应商--直接为我公司提供标准产品的制造厂商。

b)外部协作加工商--按照特定的要求为我公司制作、加工的部件和器材,简 称“外协厂”。

c)物料代理商--根据协议要求为我公司提供标准产品的经销商。 d)OEM--按照规定要求提供完全属于我公司品牌的成品制造厂商。

B类:由可信或有密切合作关系的外部组织推荐其选定的供应和服务商,包括物 料供应和货运商等(此类供应商我公司不再进行认证和建立其档案)。

3.2【产品】(Product):活动或过程结果。包括服务、硬件、流程性材料、软件或它们的组合。

3.3【基本物料】是指直接构成本公司产品的物料。基本物料分为采购物料和外协加工物料两种。

3.4【非基本物料】是指不直接构成本公司产品,但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消耗的辅助性物料。

3.5【采购】为取得外部产品所付出成本的商业行为。本文指物料供应采购。

3.6【安规器件】在特定条件下,因其失效或不能承受高压而对人或财产造成损害或危险的物料。如保险丝、隔离变压器和光耦等。

3.7【物料替代】在不能采购标准物料情况下,行使风险采购方式,采购可以满足使用要求的物料替代标准物料。

3.8【一次性物料替代】在特定条件和要求下,采购不可简单二次使用的替代物料。如有二次使用应在受控状态下进行。

注:“特定条件和要求”应在形成申请单时确定,它可以是以下情况之一:一次生产任务令、规定时期内的用料、限定的产品数量、特指有限的非标产品、一个限定的采购批次、一种技术状态下的用料。

4、职责 4.1采购部

a)负责组织评审/选定供应商活动,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

b)负责对供应商进行评审、建档和定期复审。确保这些供应商具有提供满足本公司规定要求的产品或服务的能力。

c)采购部经理或其授权人负责采购合同的批准,和对物料的紧急采购的批准; d)分派采购任务,负责对采购订单的批准。按计划与认证结果进行采购工作,并跟踪到货情况,确保如期完成采购任务。

e)接受各业务主管部门的质量信息反馈,协助改善供应商的产品或服务质量。 4.2公司领导

负责确定相应的供应商评审小组,对选定的供应商进行批准和发布。 4.3技术工程部

a)按规定程序验收采购物料。

b)负责向业务主管部门反馈本公司与元器件供应厂商、外协加工制作厂商合作的质量信息。

5、过程要求

代号过程过程内容与要求责任者执行依据和输出 01初次

甄别供应商获取供应商的信息可以使用多种途径,评审、认证活动有指定的负责人组织实施。采购部(初定方案) 02实地

考察交流根据初定方案,进行有目的的考察。对提供有形产品的厂商应考察、了解其:经营的资格、硬件设施、组织管理、质量保证、技术水平、商务条件和售后服务等。评定小组参照:供应商评定表 03技术

认证在基本满足02要求情况下,必要时,提取样品进行测试或试用(可重复)。评定小组 04商务

谈判在符合技术条件情况下,与其进行商务谈判(和重复谈判)。评定小组 05综合

评议适当时,组织品质、工艺、生产、采购等人员进行综合评议。评定小组参照:供应商评定表 06意向

协议当双方基本确定时,应交流、确定操作方式和计划日程。需要时,拟签合作意向,或相关备忘记录。评定小组

07试合作a)此期间,我方必须明确并传递与对方采购、加工、验收等要求。 b)需要我方提供技术文件的应予及时提供齐套、有效的文件,以及其他必须品。 c)必要时,我方可派出技术支持人员。采购部 08阶段

评定必要时,对以往合作情况作阶段回顾、总结、评定,并作出或保持现状或签订正式协议或暂停或撤销的意见。评定小组供应商评定表 09签订

协议条件成熟时,在双方要求都可以接受情况下,签订合作、采购、质量保证等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和义务。评定小组协议 10执行

采购a)按协议要求执行下单、采购。 b)当技术要求变更时,订单应予明示。

c)无协议约定的,按即时条件采购。采购部采购订单 11验货按程序要求实行验货。

合格,办理入库;不合格按不合格品处理。技术工程部检验和试验程序验货记录 12反馈质量信息与考核检验部门应适时向采购部反馈质量信息;采购部门应适时向供应商沟通质量信息,推动其实施改进行动,有考核要求时,应进行考核。对已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或对突发质量问题未能做有效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供应商,可降为试用供应商,直至取消其合格供应商资格。采购部品质报告 13复评

与改进根据历次合作、考核等情况,为实施持续改进,在以下情况进行复评: a)质量问题频繁或严重;

b)合作能力不能满足公司发展需要; c)成本控制需要; d)公司经营策略调整; e)其他重要原因。评定小组 采购部供应商评定表

6、管理程序 6.1操作程序

6.1.1本公司规模经营情况下,对基本物料的定点外协厂、OEM的选择(A类供应商)按照“过程要求”执行。

6.1.2以下情况的选择厂家和执行采购可参照(但不受制于)“过程要求”执行。 a)试用新物料;; b)小数量加工;

c)当前供应商不能供货而执行物料替代流程; d)进口物料;

e)来自关联公司的物料;

f)已获得行业品牌认可的标准物料; g)元器件代理商; h)友好合作厂家的物料; i)非基本物料;

j)运输、服务等供应商; k)其他新情况。

6.1.3在保证过程受控的条件下,“过程要求”中的01至10过程可以并行或超前。 6.1.4其他另外情况以公司领导批准为准。 6.2供应商控制程序

6.2.1直接选用的外部组织推荐的供应商,各业务主管部门/质量检验部门应定期向评审小组反馈与之合作的质量信息。

6.2.2风险采购和一次性临时服务需求可不在此列,但其相应的供应商必须由评审组织进行确认。

6.2.3评审人员应拥有工程技术背景,良好的商务谈判、管理才能以及对制造商质量体系进行评审的能力。

6.2.4评审和认证活动应由指定的小组进行,成员必须包括技术、质量、商务等专业人员,活动形式可以是以下方法或其组合: a)现场考察、验证; b)样品检验和试验;

c)以提供可证实质量保证能力的数据进行验证; d)试合作一定的期限; f)历史业绩情况;

g)委托外部组织验证或认证;

h)直接选用由可信或有密切合作关系的外部组织推荐其选定的供应商。 6.2.5所有的合格供应商都应建立并保存见证性文件和记录。

6.2.6凡复审不合格的供应商,可终止业务合作关系或降为试用供应商,每次评审结果应反馈给供应商。

6.2.7B类供应商在本公司无评审要求。 6.3采购控制程序

6.3.1采购工作以“采购计划”和“认证结果”为依据。 6.3.2采购安全性关键器件必须是其获得了安规认可。

6.3.3在可行时,可以委托物料加工者或采购代理方进行进货检验,但应与之形 成质量保证协议。

6.3.4采购人员必须具备采购活动需要的专业知识,能熟练运用电脑在信息网上 进行数据处理工作,有一定的英语水平和较好的谈判技能。

6.3.5根据生产计划,采购部下达经批准的基本物料采购计划、零星采购计划,该计划是采购活动中“采购什么?采购多少?何时到货?”的基本依据。

6.3.6采购部根据器件的分类,把基本物料采购计划分配给不同的采购责任人。 6.3.7采购责任人员在收到采购计划后,应认真核对计划的可执行性,如有不可执行的项目,应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计划制订部门,以便计划部门及时调整计划。 6.3.8采购人员将采购计划逐项核对评定的供应商相关信息,拟制采购订单,采购订单应清楚列明采购物料对应的本公司编码、生产厂家、相应的厂家规格/型号、采购数量和要求交货的日期等。货期不能满足时,需注明新的定约时间。

6.3.9采购订单必须按采购订单审批、签返流程进行规范化和审批,采购人员将经采购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的订单发给供应商,并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签返以示确认。采购订单签返后即生效,其复印件应由采购部存档并妥善保管。

6.3.10签返的订单如有价格、货期、包装的更改,采购人员应重新评议。

6.3.11采购计划中,未列入评定合格供应商的物料,则属风险采购;风险采购必须在申请单获得准许后,方可实施采购。此物料的使用应由相关技术人员明确特定用途和要求,不可简单二次使用的此类物料,如有二次使用应在受控状态下进行。 6.3.12订单下达后,采购人员负责跟单,不断提醒供应商按期交货。

6.3.13货到暂存库,采购员应告知暂存库收货人员物料的紧急程度,以便及时送检。 6.3.14采购安全关键器件必须是其获得了安规认可,未获认可不得采购;因技 术改进或其他特殊要求需作物料替换时,必须履行规定的认可审批手续。 6.3.15当顾客特别要求时,可在本公司或供应商处对采购物料进行符合性验证。 6.3.16外协加工控制

a)外协加工采购小组负责及时、正确地申请、传送外协加工所需技术文件、专用工装和仪器;

b)对重点物料,由外协采购人员组织对外协供应商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生产现场技术指导和并进行首次加工评审。外协物料可以由IQC检验员或授权人在供应商现场检验,也可以送回AS检验,具体检验方式由技术工程部提出、实施;

c)由采购部负责保持和外协加工供应商的日常沟通和联络,协调解决外协加工过程中的品质、工艺等问题。

d)由技术工程部组织对外协供应商实施定期考评,组织工艺辅导和品质稽查,监督供应商落实纠正、预防措施。

e)外协供应商必须按公司的要求提供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有关品质数据,该数据由质量工程部管理并纳入公司质量月报中。 6.4验货控制程序

6.4.1供应商将物料送到暂存库,暂存库管理人员在接收送来的物料时,应对其品种、数量和包装进行核对和登记。 6.4.2暂存库管理人员填写送检单并送到IQC,由IQC人员实施验证,对于风险采购物料IQC应按加严方式验证或检验方可入库。

6.4.3对于已经在外协厂或其他场所检验的物料,暂存库根据IQC开具的合格单据进行“直接接收”操作。

采购供应的管理制度篇4

SCRC供应商管理制度

(草案)

一、总则

二、供应商资源调查

三、《合格供应商名册》的建立与维护管理

四、《合格供应商名册》的评估筛选、资格注销、违规除名

五、新供应商资源的引进

六、违规考核与处罚

七、附则

供应商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开发供应商资源,建立供应商市场准入和业绩评估体系,维持供应商队伍稳定可靠,为企业生产、建设提供可靠的物资供应保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供应商管理的范围,包括对供应商的调查、选择、开发、使用和控制等综合性管理工作。调查是基础,选择、开发、控制是手段,使用是目的。

第三条供应商管理的核心是在供应商资源调查基础上,形成优存劣汰机制,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册》。

第四条《合格供应商名册》是采购工作中选择、使用供应商的主要依据。对于未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册》的供应商,经过调查、评估合格后,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册新增部分。

第五条对于未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册》,未经过调查、评估,或经过调查、评估后不合格的供应商,无投标资格,不得签订合同。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辖各生产性公司。

第二章供应商资源调查 第七条供应商资源调查是供应商管理的基础工作。分为现有供应商的合作业绩调查、新增供应商综合实力调查。

第八条现有供应商的合作业绩调查,是供应商资源调查的重要方面,包括现有供应商基本情况、与HG集团的合作年限,集团各公司产品使用情况(数量、金额、使用寿命),售后服务情况,价格水平,财务付款与欠款情况。

第九条新增供应商的综合实力调查,是供应商资源调查的补充,包括新增供应商基本工商资质、主要生产设备与检测设备先进水平、生产规模、财务能力、主要产品技术指标、主要用户使用情况(业绩、使用寿命),售后服务情况,价格水平,等等。

第十条供应商资源调查工作由中心工程管理部牵头组织。

根据调查工作计划,由中心工程管理部组织使用量(金额)最大的用户公司采购部,进行现有供应商的合作业绩调查;组织推荐人所在公司采购部,开展新增供应商的综合实力调查。

调查过程中,各公司工程部(采购部)都必须积极配合中心和其他公司进行的调查,提供相关真实数据。调查后,调查小组必须撰写调查报告、如实填写供应商资料卡,上报中心管理部。

调查报告的格式模板见附件1。

供应商资料卡见附件2。

第三章《合格供应商名册》的建立与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在分析、综合供应商资源调查报告的基础上,评估现有供应商、新增供应商综合实力,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册》。

第十二条中心管理部负责《合格供应商名册》的审核、建立,户头增减维护,定期颁布。建立计算机供应商管理信息系统,并指定专人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合格供应商名册》包含的内容:供应商代码、注册名称(全称)、属地、注册地址、实际地址、企业网址、性质(外资/国有/国有控股股份/民营控股/民营独资/个资/个体)、经营性质(生产/贸易)、企业法人代表姓名、注册资金(万元)、职工人数、年销售额(万元)、所属行业、行业地位、企业主导产品、与HG集团合作年限、联系人姓名、联系人职务、联系人固定电话、联系人手机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合格供应商名册》基本数据保存的形式是电子表格excel,计算机供应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据此导入引用。 《合格供应商名册》的封面、内页样式见附件3。

《合格供应商名册》的内容字段约定见附件4。

第十四条集团工程管理部制定供应商管理系统管理人员工作纪律、考核规定,保障《合格供应商名册》基本数据真实准确、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合格供应商名册》的建立与维护管理包括合格供应商名册初始建立、现有供应商评估、违规供应商除名、供应商资格注销、新增供应商添加。

第十六条合格供应商名册初始建立、现有供应商评估、违规供应商除名、供应商资格注销、新增供应商添加的审批权限见附件5。

第十七条合格供应商名册初始建立,基于集团公司经过多年实践,已经形成较完善的供应商队伍,集团工程管理部结合供应商资源调查的成果,集中组织评估,对产品质量过硬、价格合理、合作期较长、信誉良好、作风端正的供应商,直接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册》。

合格供应商名册初始建立流程见附件6。

合格供应商名册初始建立封面、内页模版见附件7。

第十八条合格供应商名册初始建立的原则:

1、合格供应商名册初始建立的总户数不超过现有供应商总户数的80%;

2、现有供应商,产品质量过硬、价格合理、合作期较长(一年以上)、信誉良好直接进入;其他现有供应商进入评估程序。

第四章《合格供应商名册》的评估筛选、资格注销、违规除名

第十九条《合格供应商名册》的评估筛选,是中心工程管理部组织的定期评估,在供应商资源调查和现有供应商年终评估的基础上进行,现有供应商年终评估的标准与打分表见附件8。

第二十条现有供应商年终评估每年十二月上旬,由中心工程管理部统一组织安排。现有供应商年终评估程序见附件9。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评估必须于年底前完成,并及时下发下《合格供应商名册》。 第二十二条评估小组的组成:使用部门负责人1人、使用领导1人,专业技术人员1人,相关采购人员2人(中心1人,枫林公司1人),行政部代表1人。

第二十三条现有供应商年终评估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含差)四档,对应的评估分值和应对管理措施见附件10:

第二十四条供应商资格注销是指因供应商破产、一年以上无合作等原因,失去其保留《合格供应商名册》资格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供应商违规除名是指供应商在与本中心与公司合作过程中,采用欺诈、胁迫、串标等不正当手段,受到本中心公司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除名处罚。

供应商除名与注销流程见附件11。

第五章新供应商资源的引进

第二十六条对于有实力的新增供应商,通过资料卡的建立、综合能力评估,适时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册》。

第二十七条新增供应商综合实力评估标准与打分表见附件12。

第二十八条新供应商添加审批流程见附件13。

第二十九条新增供应商申请审批卡见附件14。

第六章违规考核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合格供应商名册》是选择、使用供应商的依据,对于违反本制度选择供应商的行为执行如下考核,见附件15《供应商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考核处罚表》。

第三十二条工程管理部负责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与考核,对于违反制度的情况,及时下发《整改与处罚通知单》,对于内连续两次、累计三次违反制度的采购人员,调离采购岗位。见附件16。

第三十三条中心管理部供应商管理系统管理人员工作纪律、考核规定见附件17。

第三十四条对于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合格供应商名册》资格的供应商,一经查实,做无条件除名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工程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起草和解释工作。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供应商管理制度附件目录

附件1:《供应商资源调查报告》目录模板A/B。模板A用于现有供应商的合作业绩调查,模板B用于新增供应商的综合实力调查

附件2:《供应商资料卡》

附件3:《合格供应商名册》的封面、内页样式

附件4:《合格供应商名册》的内容字段约定表

附件5:供应商户头审批(建立、新增、除名、注销)权限表

附件6:合格供应商名册初始建立推荐表

附件7:合格供应商名册初始建立流程

附件8:现有供应商年终评估标准与打分表

附件9:现有供应商年终评估流程

附件10:供应商年终评估分值和管理措施表

附件11:供应商除名、注销流程

附件12:新增供应商综合实力评估标准与打分表

附件13:新供应商添加审批流程图

附件14:新供应商添加审批卡

附件15:《供应商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考核处罚表》

附件16:《整改与处罚通知单》 附件17:供应商管理系统管理人员工作纪律与考核表

附件内容:

附件1:《供应商资源调查报告》目录模板A/B 附件2:供应商资料卡

附件3:《合格供应商名册》的封面与内页样式

附表4:《合格供应商名册》的内容字段约定表

附表5:供应商户头审批权限表

附件6:合格供应商名册初始建立流程

附件7:合格供应商名册初始建立推荐表

附件8:现有供应商年终评估的标准与打分表

附件9:现有供应商年终评估程序

附件10:供应商年终评估分值和管理措施表

附件11:供应商除名、注销流程

附件12:新增供应商综合实力评估标准与打分表

附件13:新供应商添加审批流程图

附件14:新增供应商申请审批卡

附件15:《供应商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考核处罚表》

附件16:《整改与处罚通知单》

附件17:供应商管理系统管理人员工作纪律与考核表

采购供应的管理制度篇5

一、办公室物品主要指用于后勤服务与管理等方面的物品,包括办公设备、日常用品、接待物品和后勤服务工具等。

二、办公室物品的采购,按照先批准后购买的原则,由各科室将拟购物品清单报文书科登记,由文书科报办公室领导审批同意后统一购买。一次性办公室物品采取金额在20xx元以内的,报办公室分管财务副主任审批;一次性办公室物品采购金额在20xx元以上(含20xx元)的,报办公室主任审批。

三、经审批,由文书科负责采购。一次性办公室物品采购金额在200元—xx元的由两人共同购买;一次性办公室物品采购金额在20xx元以上的由三人共同购买。

四、所购物品实行入库报领制度。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由文书科指派专人分别对物品入库和领用进行登记,领用人员需注明领用日期、用途、数量等内容。每季度应对物品购买和领用情况进行汇总,报办公室主任和分管财务副主任,并在主任办公会上通报。

五、办公室购买的各种物品只能用于办公室工作和服务,不得私自使用或送、借他人使用。

六、各科室因工作需要,需使用公用物品的,必须履行领、借手续。一次性办公用品的领用直接向文书科领取,并由领用人签字确认;领、借贵重办公设备、接待物品和其他办公用品,必须经办公室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并由领用人签字确认。领用物品未使用完或借用物品用毕应及时退还文书科,并作好物品退还登记。

七、因个人原因,造成领、借用物品丢失、损害的,由领用人照价赔偿。因保管人员管理不善,致使物品损毁、被盗、遗失的,由保管人员照价赔偿。

八、文书科要按照“日清、月结”的要求,及时清点办公室公用物品,做好登记,每月向办公室分管财务副主任、主任报告使用情况。

采购供应的管理制度篇6

原材料供应商品质管理制度

目录

一、 目的

二、 品质保证

三、 样品管理与资料提供

四、 体系要求

五、 品质监查

六、 品质记录及确认

七、 品质要求及异常处理

八、 索赔及违约责任

九、 对第三者的损害

十、 变更控制

十一、机密的保持义务

一、(目的)

为了满足市场现有销量增长需求,进一步提升产品品质及产品销量,促进各供应商与我司更好的展开业务合作发展,形成长期稳定合作关系。现针对供应保障,产品质量、时效、价格等特拟定此管理要求。

二、(品质保证)

1、 供方应对原材料实行严格的进货检验,建立必要的机构,配备适当的资源,建立和保存进货检验原始记录和供方档案。

2、 供方对原材料的储存条件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 3. 供方对原材料应实施批次管理制度,严禁使用超期原材料。

4、 供方在生产需方产品前,应确保对需方所有的品质要求都已完全理解,要确立、运行涉及产品全过程的有效品质系统,以保证其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可以完全满足需方对产品品质的要求。

5、 供方对品质要求等内容不明确或有异议时,须马上通知需方。若问题的解决导致了品质要求变更,则供方须按照最新由需方签署确认的品质标准执行。

6、 供方应保证用于构成需方所需产品的零部件、原材料等完全符合该产品的品质要求,有充分的品质保证。若需方需要时,供方应向需方提供所用零部件、原材料等的品质证明。

7、 供方向需方交付的产品必须符合需方的质量要求并提供所供物料的技术标准及有关技术资料,当需方未有明确技术要求时,供方保证向需方提供的产品须满足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以其中的最高要求为准)。供方不论任何原因更换原材料生产厂家、品牌、改变产品外形尺寸、外观标准或材料配方、改变产品生产工艺等等,都必须通知需方确认,待需方书面确认符合质量要求后,方能正式批量供货。否则,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供方承担。

8、 供方在向第三者委托再制造等事宜时,须保证第三者管理水准与供方相同,并对其产品的品质负责。 9. 供方须遵守需方“供应产品包装规范”,在运送及保管产品时,应采取防止产品损伤的包装以及相关措施,第 1 页 并在产品的外包装上贴上记载下列内容的标签。

(1)产品名称

(2)装箱数量

(3)制造日期

(4)制造批次

(5)制造公司名

(6)出厂检验合格标记及报告

(7)其他需方指示事项(产品的管理编号)

三、(样品管理与资料提供)

1、 供方在改变原材料生产工艺或重新开磨时,应在正式供货前,向需方提供所定货的样品,待需方对产品质检合格后将此样品封样,以备核对批量供货产品是否与封样样品符合。

2、 供方在向需方提供测试样品的同时,应该向需方提供本型号产品的技术资料、测试报告、企业标准、国内(国际)通过的安全认证及其它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体系要求)

1、供方为了保证产品品质,必须根据ISO9000、3C(适用时)、ROHS等品质体系或者与此同等效力的基准,确立必要的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并维持完善运行品质保证体制。

2、原则上需方要求供方自建立供应关系之日起的一年时间内通过第三方的ISO9000认证等相关认证,否则将在业务上采取制裁措施直至取消其供方资格,除非得到需方的特别批准。

3、 需方将按照ISO9000、3C(适用时)、RoHS及需方自身的要求对供方的品质保证体系进行现场审核。供方可向需方提供其通过第三方认证的资格证明,需方将考虑其证明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以及目前运行的质量表现、地域等因素而免于对供方进行审核。

五、(品质监查)

1、 需方为确认供方的材料管理、制造管理、产品检查等方面的品质保证体制的状态,视情况对供方事务所

必要的场所进行品质监督,并根据检查结果,可以对供方提出必要的改善措施和给予指导。 2. 供方须根据需方前项的品质督查所提出的劝告及指导迅速进行改善。

六、(品质记录及确认 )

1、 供方为确保产品的品质水准满足需方的要求,应在产品生产、装配或出货时,依据品质控制计划(QCP)实

施必要的检查,并妥善保管品质记录。

2、 供方应在向需方交付的每个出货批次中,随附产品的出货检查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产品功能测试、装配尺

寸及外观等检测结果。若无出货检查报告,将会导致来货拒收或者付款延迟。

3、 供方应运用适当的统计技术对过程中不能直接测得的质量数据或不太稳定的工艺参数进行分析和控制,这

种分析和控制应以质量记录的方式进行并保存,当需方要求时,应向需方提供相应的记录。

七、(品质要求及异常处理)

1、 供方交付需方的的产品不良率不能高过1%,如有高出1%不良率,需方视为产品品质异常,需方会以书面的方式通知供方,供方应立即调查原因并提交整改报告,供方在接到需方品质异常书面通知两小时内应向需方确认已收到通知,并立即在与该产品有关的范围内展开调查,运用追溯的方式对异常发生时间、地点、受影响的产品、物料的状况进行确认,并反映在给需方的分析报告中,在接到通知三天内必须向需方提交书面的分析报告,在接到需方品质异常书面通知一周内必须完全解决该品质异常情形。

3、 纠正和预防措施必须有明确的完成日期和责任人,若纠正和预防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变更,或完成日期

有变化时应即时通知需方,以便于需方跟进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后产品的品质状况。

第 2 页 4. 当供方接到需方的品质异常书面通知时,应立即安排品质人员和工程师现场确认和分析品质异常状况,

并详细填写《供方现场分析和处理报告》,针对在需方处受到影响的产品做出如下判定:

⑴ 接受需方退货要求;

⑵ 由供方负责派人全数挑选,挑出合格品交付给需方,不合格品退回;

⑶ 由需方人员挑选使用;

3、 由于供方产品不良造成前述问题时,供方要根据需方的指示迅速处理,查明问题原因,防止再次发生。同

时供方要向需方报告产品不良状况、原因、处理措施、防止再发生对策。

八、(索赔及违约责任)

1、 供方延迟需方交货时间,按逾期每日200元支付违约金。

2、 由于供方来料产品品质异常而使需方人员挑选时,供方须承担需方额外的挑选费用。标准为35元人民币/人/工时。且需方有权根据自身生产需求而不需首先获得供方同意而自行挑选使用,挑选费用仍由供方承担; 当需方书面通知供方后两个工作日内未得到供方的任何回复,需方有权处理该批货物,一切费用损失由供方承担。

3、 供方在来料中被需方判定为品质不合格时,需方将第一时间告知供方,供方需在12H内告知需方处理方案,在24H内处理来料不合格品。如无合理解释,且未经需方同意,逾期超出时间未处理,造成需方库容紧张; 交期延误,作业困难等,需方将扣除整批货款的10%以作处罚,情况严重者加倍。

4、 对以下不合格品的处理,需方在通知供方的情况下,可对从供方交货中挑选出的不合格品或整批次不合格品进行当地报废处理或做破坏性处理后退回,这些物料将等同于在供方工厂的报废,需方不负责任; (1)电镀类物料,由于对返工的次数有要求,无法进行二次电镀返工;

(2)对一些确认为无法通过返工或返修处理的不合格品。如塑胶件、金属件尺寸偏小无法组装,整批次塑胶件喷油层脱落,整批次塑胶件材质不符合要求等等。

5、 由于供方的制造,管理等原因造成产品品质不良,使得需方在制造工程及市场上发生品质不良问题时,需方由此引发的损失由供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6、因所供产品本身及质量问题影响到需方及其客户的相应责任供应方应承担包括不限于物流费用、经济及其他责任。

7、质保期限:自需方在产品出厂开具销售单据之日起质供方提供产品质保时间,具体产品质保时间为:主板: ;TP: ;显示民间

九、(对第三者的损害)

1、 由于供方产品的瑕疵或者缺陷,使得需方产品的使用者,及其他第三者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受到损害时,由供方赔偿其损失。但是,供方如能证明损害不是由产品的瑕疵或缺陷造成时,则不承担责任。

2、 第三者由于供方产品的缺陷遭受损害,向需方提出赔偿要求时,供方有责任遵照需方的要求配合查明原因。 3. 需方赔偿第三者损失,并确认其损失原因由供方产品瑕疵或缺陷造成时,双方协议后,供方要支付给需方相应赔偿金和所需费用。

4、 供方向需方以外的第三者销售该产品或者类似产品,如果由于这些产品的瑕疵或缺陷对第三者的生命,身体或财产造成损害时,供方应立即联络需方,协助需方努力回避这些不良对需方市场造成的影响。需方由此引发的损失由供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变更控制)

1、 为了保证产品质量一致性和稳定性,供方如果发生设计、制造、工业外观或执行的国家标准变更时,须提前两周向需方提出“规格变更通知”,并同时通报需方质控人员,需方将对变更进行认证。变更申请以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发出

2、 供方在没有得到需方的正式书面认可前不应改变在供货物的设计规格。得到需方承认认可后方能执行。在供方没有向需方提出变更申请时,供方私自变更由此引发需方产品出现缺陷、停工待料等,相应损失应由供方向需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3、 供方在前项的“变更申请书”里,要附加以下项目的详细内容:

第 3 页 (1)变更内容 (2)变更理由 (3)批次的区分

(4)已购入部分的适用性 (5)有无互换性 (6)变更日期

(7)变更前后相关产品品质的数据文件资料

十一、(机密的保持义务)

供需双方在没有得到对方许可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管理制度、分项制度以及与此相关的一切机密,否则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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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供应的管理制度篇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开发供应商资源,建立供应商市场准入和业绩评估体系,维持供应商队伍稳定可靠,为企业生产、建设提供可靠的物资供应保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供应商管理的范围,包括对供应商的调查、选择、开发、使用和控制等综合性管理工作。调查是基础,选择、开发、控制是手段,使用是目的。

第三条供应商管理的核心是在供应商资源调查基础上,形成优存劣汰机制,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册》。

第四条《合格供应商名册》是采购工作中选择、使用供应商的主要依据。对于未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册》的供应商,经过调查、评估合格后,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册新增部分。

第五条对于未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册》,未经过调查、评估,或经过调查、评估后不合格的供应商,无投标资格,不得签订合同。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辖各生产性公司。

第二章供应商资源调查

第七条供应商资源调查是供应商管理的基础工作。分为现有供应商的合作业绩调查、新增供应商综合实力调查。

第八条现有供应商的合作业绩调查,是供应商资源调查的重要方面,包括现有供应商基本情况、与HG集团的合作年限,集团各公司产品使用情况(数量、金额、使用寿命),售后服务情况,价格水平,财务付款与欠款情况。

第九条新增供应商的综合实力调查,是供应商资源调查的补充,包括新增供应商基本工商 www.chayi 5.com资质、主要生产设备与检测设备先进水平、生产规模、财务能力、主要产品技术指标、主要用户使用情况(业绩、使用寿命),售后服务情况,价格水平,等等。

第十条供应商资源调查工作由集团工程管理部牵头组织。

根据调查工作计划,由集团工程管理部组织使用量(金额)最大的用户公司采购部,进行现有供应商的合作业绩调查;组织推荐人所在公司采购部,开展新增供应商的综合实力调查。

调查过程中,各公司工程部(采购部)都必须积极配合集团工程管理部和其他公司进行的调查,提供相关真实数据。调查后,调查小组必须撰写调查报告、如实填写供应商资料卡,上报集团工程管理部。

调查报告的格式模板见附件1。

供应商资料卡见附件2。

第三章《合格供应商名册》的建立与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在分析、综合供应商资源调查报告的基础上,评估现有供应商、新增供应商综合实力,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册》。

第十二条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合格供应商名册》的审核、建立,户头增减维护,定期颁布。建立计算机供应商管理信息系统,并指定专人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合格供应商名册》包含的内容:供应商代码、注册名称(全称)、属地、注册地址、实际地址、企业网址、性质(外资/国有/国有控股股份/民营控股/民营独资/个资/个体)、经营性质(生产/贸易)、企业法人代表姓名、注册资金(万元)、职工人数、年销售额(万元)、所属行业、行业地位、企业主导产品、与HG集团合作年限、联系人姓名、联系人职务、联系人固定电话、联系人手机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合格供应商名册》基本数据保存的形式是电子表格excel,计算机供应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据此导入引用。

《合格供应商名册》的封面、内页样式见附件3。

《合格供应商名册》的内容字段约定见附件4。

第十四条集团工程管理部制定供应商管理系统管理人员工作纪律、考核规定,保障《合格供应商名册》基本数据真实准确、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合格供应商名册》的建立与维护管理包括合格供应商名册初始建立、现有供应商评估、违规供应商除名、供应商资格注销、新增供应商添加。

第十六条合格供应商名册初始建立、现有供应商评估、违规供应商除名、供应商资格注销、新增供应商添加的审批权限见附件5。

第十七条合格供应商名册初始建立,基于集团公司经过多年实践,已经形成较完善的供应商队伍,集团工程管理部结合供应商资源调查的成果,集中组织评估,对产品质量过硬、价格合理、合作期较长、信誉良好、作风端正的供应商,直接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册》。

合格供应商名册初始建立流程见附件6。

合格供应商名册初始建立封面、内页模版见附件7。

第十八条合格供应商名册初始建立的原则:

1、合格供应商名册初始建立的总户数不超过现有供应商总户数的80%;2、现有供应商,产品质量过硬、价格合理、合作期较长(一年以上)、信誉良好直接进入;其他现有供应商进入评估程序。

第四章《合格供应商名册》的评估筛选、资格注销、违规除名

第十九条《合格供应商名册》的评估筛选,是集团工程管理部组织的定期评估,在供应商资源调查和现有供应商年终评估的基础上进行,现有供应商年终评估的标准与打分表见附件8。

第二十条现有供应商年终评估每年十二月上旬,由集团工程管理部统一组织安排。现有供应商年终评估程序见附件9。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年度评估必须于年底前完成,并及时下发下年度《合格供应商名册》。

第二十二条评估小组的组成:使用单位技术人员代表1人、使用单位领导1人,专业工程师1人,相关采购人员2人(集团1人,分公司1人),监察部代表1人。

第二十三条现有供应商年终评估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含差)四档,对应的评估分值和应对管理措施见附件10:

第二十四条供应商资格注销是指因供应商破产、一年以上无合作等原因,失去其保留《合格供应商名册》资格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供应商违规除名是指供应商在与本集团公司合作过程中,采用欺诈、胁迫、串标等不正当手段,受到本集团公司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除名处罚。

供应商除名与注销流程见附件11。

第五章新供应商资源的引进

第二十六条对于有实力的新增供应商,通过资料卡的建立、综合能力评估,适时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册》。

第二十七条新增供应商综合实力评估标准与打分表见附件12。

第二十八条新供应商添加审批流程见附件13。

第二十九条新增供应商申请审批卡见附件14。

第六章违规考核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合格供应商名册》是选择、使用供应商的依据,对于违反本制度选择供应商的行为执行如下考核,见附件15《供应商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考核处罚表》。

第三十二条工程管理部负责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与考核,对于违反制度的情况,及时下发《整改与处罚通知单》,对于年度内连续两次、累计三次违反制度的采购人员,调离采购岗位。见附件16。

第三十三条工程管理部供应商管理系统管理人员工作纪律、考核规定见附件17。

第三十四条对于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合格供应商名册》资格的供应商,一经查实,做无条件除名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工程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起草和解释工作。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采购供应的管理制度篇8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强化各级政府的宏观调控力度,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维护和促进商品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竞争,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采购的范围

市财政局核定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在市场购置的各类设备及服务项目,列入政府统一采购范围。

(一)设备采购

1、小汽车、大客车、货车、摩托车、其他用车;

2、电梯、锅炉、食堂炊具、空调;

3、微机、复印机、电传机、打印机、音响和摄像编辑设备、照相机及镜头;

4、农机、林业、水利机械设备;

5、建筑施工工程机械设备;

6、其他设备及备品材料等。

(二)工程采购 由财政拨款的基建项目、市政建设项目一律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招标。

(三)服务采购

市直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各类服务项目支出。

1、机动车辆定点维修;

2、机动车辆定点供油。

二、政府采购管理

在市财政局设立阜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并根据政事分开的原则,组建市政府采购中心。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制定有关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制度和办法;指导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审核批准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和批准,处理采购投诉;负责对政府采购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行政事务。市政府采购中心职责:编制本级政府实行集中采购的计划和目录;设立本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负责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会计核算与管理;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集中政府采购业务,组织培训采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承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日常管理工作。

三、政府采购程序

(一)政府采购程序

1、货物采购:

(1)市直单位采购金额在 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小数目采购,只要“货比三家”,采购人认为价格合理,并能满足需要,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财务主管部门审查。财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可以自行直接向任何厂商采购。

(2)市直单位采购金额在 1000元以上,货物单位价值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一次性批量采购总值50000元以下(不含50000元)的中等金额采购,各有关采购人必须进行采购报价,至少必须邀请3家厂商投标,对他们的报价进行比较后,择定供应厂商,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可以自行直接向选定的厂商采购。

(3)市直单位采购货物单位价值5000元以上(含5000 元),一次性批量采购总值在50000 元以上(含50000 元)的较大金额采购, 必须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

下列货物采购应当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不受前款限制:公务用机动车辆;办公自动化设备;医疗、教学和通讯设备;政府采购中心认为应当集中采购的其他货物。

2、工程采购: 一般由管理办公室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

3、服务采购:

(1)市直单位合同价值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服务项目,各有关采购人必须进行采购报价,至少必须邀请3家厂商投标,对他们的报价进行比较后,择定供应厂商,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财务主管部门审查。财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协助向共同选定的厂商采购。

(2)市直单位合同价值 10万元以上(含 10万元)的服务项目,必须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

下列服务采购应当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不受前款限制:公务用机动车辆维修和供油;政府公用物业的管理;政府采购中心认为应当集中采购的其他服务。

(二)政府采购方式

凡经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的采购项目,均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购方式。

1、对没有竞争性、供货途径单一的货物采购、工程采购或者服务采购,由采购中心或委托有资格的采购实体组织集中或询价采购。在采购过程中,要吸纳有关专家或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采购工作,以确保采购的质量和良好的售后服务。

2、对具有市场竞争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大额采购,由政府采购中心委托招标机构实行招标。其方式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工作,以确保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

(三)采购原则

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应在质量、价格和产品功能大体等同的情况下优先选购本市企业生产的产品;

2、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范围,但本市不能制造或本市产品质量和功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货物,可在其他省、市选购;

3、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或者委托招标采购范围,但在国内不能制造或国内产品的质量和功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货物,须将外购商品购货单经同级政府经贸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在国际选购。

(四)招标管理

经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的招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中心直接或委托依法获得资格的专职招标机构向社会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招标机构的执业资格,资信及技术力量等方面的综合考评与监督。

1、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核准的书面文件与招标机构签订招标采购委托合同书。委托合同书主要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名称、项目所要达到的技术要求、项目预算、交货期、付款方式等。

2、受委托的招标机构要会同有关专家在对委托合同书中采购项目进行市场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招标文件,并在所制定的招标文件向有关供货商发标前,将招标文件送达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审核。如市政府采购中心对招标文件提出合理要求,招标机构应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同意后,招标机构方可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向有关供货商发标,并进行其他环节的招标工作。

3、招标机构与有关专家、主管部门、公证部门和项目单位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经济性、有效性、公开性、公正性的原则,参加开标、评标及定标过程,并对投标价格、设备质量和售后服务及投标商(供货商)的资格进行评审,形成评标报告报市政府采购中心和管理办公室。

管理办公室与市监察局对招标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督。对招标机构违反《委托合同书》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而确定的招标结果,有权予以否决。 4、由招标机构负责组织中标的供货商与采购实体签订合同书。合同书要报送采购中心、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5、凡中标的供货商所出售的商品,如采购实体在实际运行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欺诈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要求其赔偿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外,应将有关情况上报给采购中心和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在2年内不允许其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活动,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6、管理办公室在管理工作中要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工作程序,高效、优质、快捷、主动地为采购实体服务,清正廉洁、自觉维护国家的利益,树立政府职能部门良好的形象,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

7、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在招标工作中,应严格遵循招标立项、标书制作、招标发标、厂商投标、揭标中标、商务谈判、合同签约等规范程序,公正地对待委托方和投标方,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对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不公正对待委托方和投标方的问题,采购中心除终止其委托招标外,可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曝光,情节严重的要诉诸法律。

四、政府采购资金管理

(一)财政预算内外支出中能够实行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按核定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外专户拨款比照办理)预先拨入政府采购专户。

(二)实行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如资金来源属财政和采购实体自筹资金配套的采购项目,采购实体必须将自筹资金部分在采购启动前存入财政专户。

(三)上述资金来源全部落实后,由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评审委员会对专项招标采购核准表》和最终审定的中标价格,按项目标书确定的定金额度拨付给供货商,待对所购置的专项设备按合同要求验收合格后,采购中心直接将其余款拨付给供货商。

(四)政府采购节省的资金,按来源不同分别处理。属全额财政补助资金部分,由市财政局统一调剂使用,同时调整单位预算;属财政部分补助和采购实体自筹资金的项目,节省资金由采购中心按财政、采购实体自筹资金所占比例的份额进行划分;属财务主管部门和采购实体节省的资金予以返还,并按市财政局指定用途使用。

(五)采购实体要建立设备到货验收、安装、使用及效益的各项记录台帐,并按规定上报项目使用情况反馈表。

五、其他事项

(一)采购实体每年随年度决算上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招标设备使用情况反馈表》,管理办公室与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政府采购执行和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应实行而未按本办法执行政府采购的采购实体,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三)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由管理办公室、采购中心会同主管部门、采购实体、招标机构等协商解决。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采购供应的管理制度篇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部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交通部部门预算管理的部机关、部属行政事业单位和部管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实施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国债专项资金、车购税交通专项资金、各项行政事业经费、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各项财政拨款和国家有关部门拨入的专项经费。

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人以对外创收等形式取得的各种资金,包括经营收入,非税收入以外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单位可支配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务院确定公布的范围、标准执行。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交通部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部门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务院确定公布的范围、标准执行。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六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以及部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七条交通部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但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八条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由采购人或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从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本单位从事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

第九条交通部设立部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作为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由主管副部长和相关司局的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交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根据国务院规定,审定调整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三)审定部门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四)审定部门集中采购年度预算和实施计划;

(五)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协调;

(六)研究处理政府采购工作中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第十条部财务主管部门是交通部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交通部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交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采购人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的政府采购工作;

(三)编报交通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汇总编报交通部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五)按法律规定权限受理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

(六)负责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交通部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部内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预算管理权限,履行政府采购相关工作具体职责。

第十二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通过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本办法所称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设立的交通部集中采购机构和交通部委托办理集中采购事宜的其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日常管理工作归口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

(三)提供采购清单及有关资料,参与集中采购的相关招标工作;

(四)按要求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

(五)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分散采购工作;

(六)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统计信息。

采购工作量比较大的采购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独立的采购部门或在相关机构中配备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三章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国务院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各单位不得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有关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招投标工作。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应当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九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可按国家法律规定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章备案和审批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是指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对采购人和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审批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审批的管理行为。

除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备案事项不需要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回复意见。

审批事项应经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追加预算应当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已经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变更;

(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增加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三)经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四)集中采购招标公告、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采购项目操作方案,以及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书副本;

(五)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下列事项应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一)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

(二)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

(四)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其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操作文件、中标结果、协议内容需要变更的;

(五)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

(六)政府集中采购的协议供货协议书、定点采购协议书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采购合同的变更,涉及支付金额的;

(七)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下列事项应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一)采购人按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报部财务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一)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单位自行采购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五章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程序应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章和制度要求进行。主要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制定采购方案、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验收和付款,结算记账,统计信息编报,政府采购文件的归档和管理等。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在编制单位年度预算时,应将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在预算执行中,因工作需要以及因部门预算细化增加或变更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人应于每年第二、三季度末10日以前按预算编报程序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或未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备案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二十七条部属一级采购人应当自接到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上报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同时抄送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分别指采购人编制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范、使用时间等。

采购人调整或补报政府采购预算应按规定报备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落实具体采购需求,制定具体采购实施方案,据以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九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部财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转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以协议供货形式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规定,办理具体采购事宜。

第三十一条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采购人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编制、调整集中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

(二)签订委托协议。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集中采购开始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在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准、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可以按项目签订,也可以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议。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议后,个别具体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三)制定操作方案。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应根据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制定操作方案。

(四)组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经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以及经备案或审批的操作方案开展采购活动。

(五)确定中标、成交结果。采购人应与集中采购机构协商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的处理事宜,并按相关规定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布中标或成交公告。

(六)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二条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由交通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单位自行采购的,应当报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部门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细化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交通部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单位、本系统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预算,逐级下达到所属单位采购人。

(二)编制计划。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逐级上报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同时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制定方案。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汇总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后,制定具体操作方案。

(四)实施采购。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委托代理协议,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五)上述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六)采购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应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人应按采购合同组织验收工作。

(七)集中采购项目采用协议供货的,比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属于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单位自行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调整自行采购预算。

(二)编制计划。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自行采购实施计划报上一级单位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采购。采购人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四)上述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五)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办法,采购人应对所属单位自行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和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政府采购应当依法签订政府采购书面合同,采购合同应当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也可以根据具体组织形式委托相关集中采购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

第三十六条采购合同应当明确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采购人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采购合同的,委托代理协议作为采购合同附件。

第三十八条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九条除经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已签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第四十条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重大采购项目应当委托国家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务。

履约验收应当依据事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凡符合事先确定标准的,即为验收合格。当事人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请国家有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四十一条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采购合同款。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按照确定的合同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有关要求,确认供应商已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采购服务后,填报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经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将采购资金直接支付供应商。

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规定的资金管理渠道和合同规定付款。

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和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四十三条采购人应在每年年末将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情况,按规定格式编制政府采购统计信息报表,并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按规定程序报经部财务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采购文件应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五条采购人应加强对实施政府采购新增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对已交付办理验收手续的资产,应在验收当月办理新增资产的登记入账手续。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七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单位内部政府采购职责分工及履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四)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编制情况;

(五)政府采购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六)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七)政府采购信息统计上报及公告情况;

(八)政府采购档案的保管情况;

(九)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评审专家的选用情况;

(十)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资金支付情况;

(十一)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三)其他与政府采购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对监督管理工作存在质疑的,可向部财务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反映。

向部财务主管部门反映的,部财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出答复,其中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和处理。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部门可不予支付资金:

(一)采购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信息的;

(三)未使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四)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而未实行集中采购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 船舶政府采购按部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但采购进口船舶或设备以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船舶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应按规定通过部报财政部审批,并按规定程序报送政府采购预算及相关信息。

第五十一条采购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具体规定,并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采购供应的管理制度篇10

(一)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具有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具备完善的生产、供货或提供服务的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和经营状况;

(六)履行缴纳社会保障、税收义务;

(七)生产企业或经营商品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八)法人代表在申请资格前没有职业和刑事犯罪记录;

(九)原则上供应商经营时间在一年以上,特殊行业要在三年以上;

(十)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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