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留养亲制度的历史演变6篇

存留养亲制度的历史演变6篇存留养亲制度的历史演变 第19卷第3期2004年5月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OFGUANGXIADMINISTRATIVECADREINSTIT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存留养亲制度的历史演变6篇,供大家参考。

存留养亲制度的历史演变6篇

篇一:存留养亲制度的历史演变

 第 19 卷第 3 期2004 年 5 月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GUAN GX IADM I N ISTRA T I V ECADRE I N ST ITU TE OF POL IT ICS AND LAWVol1191No13M ay12004[收稿日期]2003- 10- 12[作者简介]王小丰(1978—)男, 汉族, 河南安阳市人, 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研究生, 中国刑法学。Pena lty Proba tion for Suppor tin g of Paren ts an d Ana lyz in g Va lueWANG Xiao2feng(W uhan Un iversity law school,Wuhan 430072,China)  [A bstract]the system of penalty probation for supporting of parents is an i mportant system in the feudal society.has the history of one thousand years . It’s birthday has social background and ideal background. On the basis, This articleanalyze this system w hich reflect humane spirite from the God and the sense of respecting. It’s positive value. on the otherhand.It’s passive value is the lack of equal ideal and individual right.  [Key words ] penalty probation for supporting of parents humane spirite the sense of respecting equalityIt存留养亲及其价值分析王小丰(武汉大学 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2)  [摘 要]存留养亲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一项重要制度, 经历了千年的发展, 其诞生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和思想背景, 本文在此基础之上, 着重分析了该制度所体现的源于天道的人文精神、 孝观念以及有利于社会秩序和安全的正价值和平等思想的阙如、 个体权利观念淡薄的负价值。[关键词]存留养亲; 人文精神; 孝; 平等[中图分类号]DF09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 8628(2004) 03- 0091- 04存留养亲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一项重要制度, 自北魏孝文帝创始以来, 直至明清, 存留养亲制度一直伴随着封建社会。现在, 存留养亲制度被作为封建流毒而予以剔除, 然历史条件不同, 时空背景各异, 我们既无须以古非今, 亦不必厚古薄今, 笔者在此只期翼能对存留养亲制度予以客观评述。一、 存留养亲制度诞生的历史背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南北对峙, 征战不已, 社会动荡, 政权交替频繁, 先有 “八王之乱” , 后有 “五胡乱华” , 民众不堪战争之累, 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 老而无养者与日剧增, 残酷的社会现实导致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急剧恶化, 严重威胁到统治阶级的利益, 统治者为了缓和社会矛盾, 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与和平, 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 从制度上创立了存留养亲制度, 这是该制度诞生的社会因素。秦时法律, 始采法家, 二世而亡; 汉初推行休养生息政策, 遂采黄老思想, 而有政令不通,“七王之乱” , 汉武时期,“罢黜百家, 独尊儒术” , 从此, 开始了儒家思想独霸中国封建社会思想的局面, 法律的儒家化进程也由此开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中国进入了儒家谈法而谋以礼正律的时代。儒家的一系列伦理原则、 精神原则和道德原则甚至直接被纳入到法律条文中, 儒臣成为法典的创立者, 这使他们有更多的机会尽量将儒家思想杂糅在法律条文[1]封建法律大量吸收儒家思想,中, 八议入律, 官当的出现, 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确立表明, 这一时期的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影响已不再是零星的了;法、 司法的指导思想, 这是存留养亲诞生的思想条件。二、 存留养亲制度的历史嬗变存留养亲从诞生到完备, 再到消亡, 是一个长期的、 渐近的过程, 并且各个朝代也稍有差异, 为使论述方便和使论述清晰、 明了, 笔者分几个时期加以论述。(一) 存留养亲制度的确立时期学者们普遍认为, 至北魏时, 始有存留养亲制度,北魏政权虽是少数民族政权, 但建立之初, 改革本民族的政治制度, 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 继承前朝的 “以孝治天下” 的治国之策, 奉行 “德主刑辅、 明刑弼教” 的治国方略, 统治者以 “临深履薄"的审慎态度对待法典法令的修订工作, 并创造了一些新的伦理法律制度, 推动了中国伦理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二年下诏规定:“诸犯死罪, 若祖父母、 父母年七十以上, 无成人子孙, 旁无期亲者, 具状上请, 流者鞭笞, 留养其亲, 终者从流, 不在原赦之例。

  ”存留养亲制度第一次以法令的形式表现出来, 该制度的确立表明,“孝” 这一日常生活中的道德准则向法律义务的过渡, 这一制度为后世各个王朝(除金世宗) 所继承, 成为我国封建社会刑法中的定制。(二) 存留养亲制度的完备时期唐朝时期, 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 在政治上多所改易, 就法律方面来讲, 法律思想活跃, 立法活动频繁, 为法律的严密和完备创造了良好的物质条件和思想意识条件。《唐律・名例》 规定:“诸犯死罪非十恶, 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 家无期亲成丁者, 上请。诸犯流罪者, 权留养亲, 不在赦例, 课调依旧, 若家有进丁及亲终期年者, 则从流。计程会赦者, 依常例, 即至配所应侍, 亦听[2]北魏时期, 正统的儒家思想已完全成为立19 亲终期年, 然后居作。

  ” 从法律条文可知, 唐朝的存留养亲分为两种, 即未至配所应侍的存留养亲和已至配所的存留养亲1: 罪名条件: 诸犯死罪非十恶, (北魏时未加限制,因为此时未有 “十恶” 之罪。

  ) 流罪者, 皆可适用存留养亲, 所谓 “十恶” 是指谋反、 某大逆、 谋叛、 恶逆、 不道、 大不敬、 不孝、 不睦、 不义、 内乱。犯十恶之死罪, 即使属于八议者, 亦不能适用存留养亲。犯流罪者, 存留养亲, 依唐律的规定, 流罪分为加役流、 反逆缘流、 子孙犯过失流、 不孝流及会赦犹流。有的学者认为, 会赦犹流是这五种流罪中最轻的, 根据“入人罪者, 举轻以明重” 的当然解释原则推知比会赦犹流为重的流罪, 如加役流、 反逆缘流、 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等应处流刑的罪名不在存留养亲之例,《唐律疏议》 明确规定,“犯流罪者, 虽是五流及十恶, 亦得权留养亲, 会赦犹流者, 不在权留之列。

  ” 即是说, 五流之中, 除会赦犹流者外, 皆可适用存留养亲, 北魏时,流罪者存留养亲, 必须附加鞭笞, 而唐朝的笞刑已成为五刑之一。2: 实质条件:“祖父母、 父母老疾应侍, 家无期亲成丁者, ” 与北魏时相比, 唐朝增加了祖父母、 父母的补充规定, 并且增加了笃疾这一重要条件, 使存留养亲制度更符合其立法宗旨。《唐律疏议》 曰:“祖父母、 父母通曾、 高祖以来, 年八十以上及笃疾, 据令应侍。

  ” 这里对祖父母、 父母显然做了扩大解释, 但我国有的学者认为 “老” 是指七十以上,朝时是指年二十一以上, 五十九以下者, 对于家无期亲成丁者, 台湾学者认为重在律条的言外之意, 而不应当仅拘泥于法律条文本身, 如其曾高祖于曾玄孙, 非期亲, 纵有曾玄孙, 若子孙犯死罪者, 亦可上请, 有曾玄孙数人, 其中一人犯死罪, 则不上请。其言外之意, 若无子孙, 唯有曾玄孙一人而犯死罪者, 曾玄孙虽非期亲, 但既称孙者曾言曰, 自亦得上请, 至其有数人, 而其中一人犯死罪时, 不得上请, 是为当然。3: 效力条件: 北魏时规定,“留其养亲, 不存原赦之例。

  ” 而唐律规定,“权留养亲, 动经多载, 虽遇恩赦, 不在赦限。

  ” 因为存留养亲本身亦是皇帝的恩情。同时唐律规定,“存留养亲, 课调依旧” 是指必须按规定承担国家的赋税,《唐律疏议》 曰,“侍人, 依令免役, 输调及祖,为其充侍未流, 故云课调依旧。4: 程序条件: 对于判处死罪的罪犯适用存留养亲时, 具状上请, 取自上裁, 对危害统治阶级和社会秩序较大的死罪, 由最高统治者严格加以控制, 而对于流罪, 则由有司或刑部决定, 该程序条件一直保持到存留养亲制度消灭。5: 撤消条件: 唐律规定的存留养亲的撤消条件有二, 一是家有进丁, 二是亲终期年, 所谓亲终期年是指,祖父母、 父母死亡满一年, 而魏律规定 “终则从流” , 显然, 唐律的规定更符合统治阶级所宣扬的 “孝” 的观念。另外, 唐朝还规定了已至配所应侍的存留养亲,《唐律疏议》 曰 “流入至配所, 亲老疾应侍者, 并依侍法,合居作者, 听亲终期年, 然后居作, ” 换言之, 若已至配所而发生应侍之情形, 则听亲终期年, 然后居作。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盛世, 典章制度已臻于定型,《唐律疏议》 更是在阐发律意, 协调标准, 释注方法[3]P290, 下面笔者主要论述前者。[4]然而,[4]显然是根据传统观念的当然推理。所谓成丁, 唐[3]P287[3]P287诸方面体现了律学的进步, 既有对于法律精神、 法律原则与法律术语的规范性解释, 也有对于实际操作中可能发生的问题的预见和处理, 为断狱者提供了准绳, 代表了中国律学的最高成就。(三)存留养亲制度的受限时期明朝统治时期, 中国封建社会步入了衰落发展阶段, 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向极端发展, 朱元璋奉行 “乱世用重典” 的基本思想, 同时又认识到唯刑无以求得明朝的长治久安,“礼法并用” 的传统治国方略必须继承, 客观上保证了 “礼治” 思想的连续性和继承性。《大明律・名例》 规定 “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母、 父母老疾应侍, 家无以次成丁者, 开具所犯罪名奏闻, 取自上裁, 若犯徒流者, 止杖一百, 余罪收赎, 存留养亲。

  ”“ 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 与唐朝 “死罪非十恶” 相比, 首先从罪名上进一步加以严格的限制; 明律改唐律“家无期亲成丁” 为 “家无以次成丁” 缩小了侍养范围,从而放宽了留养条件, 但同时对成丁又加以限制, 唐朝成丁为二十一岁以上, 明朝为十六岁以上; 与唐朝有大差别的是增加了杖刑, 杖刑亦可存留养亲, 若犯徒流者, 止杖一百, 余罪收赎, 存留养亲。清朝承袭明律, 实质上并无多大改进, 再加上皇帝以例改律的传统做法, 存留养亲制度只是零星地散落在皇帝所颁布的条例中, 并且出现了许多相互矛盾之处, 乾隆年间, 首先以例的形式变更了北魏以来的罪名限制条件, 凡犯罪兄弟俱拟正法者, 存留一人养亲, 仍照律奏闻, 诣旨定夺。清朝对存留养亲制度的最大贡献是道光年间, 曾经在祖父母、 父母老疾应侍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孀妇守节二十年独子犯死罪的, 可适用存留养亲, 但值得注意的一点是, 在人命案件中准予留养的, 必须是被杀之家的父母有人侍养, 如果无人侍养的, 即使罪犯亲老疾的, 同样不准留养的, 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公平的思想。然而, 伴随着封建制度的逐步衰落, 存留养亲的适用范围日趋缩小, 同治年间曾经对存留养亲从罪名上大加限制, 至此, 存留养亲开始逐步萎缩, 也逐渐失去了其设立的意义, 到清末沈家本修律, 存留养亲最终从法律中消失。随着封建中央极权的逐步加强,“存留养亲” 这一宣扬统治者宽厚仁政的制度也随之逐渐萎缩, 乃至消灭, 可见, 所谓 “仁政” 也仅是在不危及统治者利益的范围内的点点恩惠。三、 存留养亲制度的价值分析所谓法律价值是指在法与人的关系中, 作为客体的法按照主体的需要对主体产生效应的属性, 它具体表现为人们为法律确定的法律所追求的目标、 法律在追求这些目标时的实际效果以及人们依据这些目标对这些效果的评价等。从主体的法律价值追求与法律的实际效应的关系来划分, 法律价值可以分为正价值、 无价值和负价值。我们在此仅对存留养亲制度的正价值和负价值加以阐述。(一) 存留养亲制度的正价值论析1: 存留养亲制度体现了源于天道的人文精神中国传统思想观念的基本理念是, 天人合一, 天人感应, 谋求人与自然的整合, 认为宇宙间只有一种秩[5]P43[5]29 序, 自然秩序与社会秩序并无分别, 而这里的社会秩序就是 “礼” 或者说是伦常秩序, 从这种 “天道远, 人道迩”的观念中发展出来的政治和思想必然体现了源于 “天”的浓厚色彩, 正如我国有的学者所认为的那样, 中国自汉代以来的古代政治和法制, 既不全是孔子的 “为国以礼” 、 “为政以德” , 也不全是商鞅、 韩非的 “以法治国”“垂法而治” , 而是天理、 国法和人情的整合而治。在这种传统观念和政治思想指导和影响下产生的法律, 必然是也应当是以人为本的, 所谓法,“非从天下, 非从地生, 发于人间, 合于人心。

  ”人情、 通人性、 合人道、 应人心、 而不应逆人情、 悖人性、反人道、 违人心。

  ”因此中国传统法律的整体结构是立于天、 地、 人三才一体的思想之上的, 天体自然的条理法是中国历代法制的法源。而有机结合的产物, 存留养亲适应了人们 “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 试想, 一个孤苦伶仃的或身体残疾的老人, 如何去面对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惨痛现实, 又如何去应付坎坷艰难的未知生活? 也许其唯一的精神支柱已经消失, 也许其生存下去的机会已丧失殆尽, 如果这样的话, 这是一个悲惨的制度, 其剥夺的不仅仅是一个人的生存权, 还包括另外一个或两个无辜的人, 这何谈人道、 天理、 人心呢? 而存留养亲制度的设立, 正好避免了国家刑罚权与人类亲情的直接冲突, 而采取了一种缓和、 迂回的方式在僵硬冷酷的法律之外附着了丝丝温情, 淡化了法与民众的对立性, 强化了法与情的亲和力, 使其更宜于推行, 更容易被接受, 也许这正是天理、国法、 人情三者统一的出发点和归宿。然而, 统治者恤民仁政的空间是狭小的, 其不能超越法在一定阶段所代表的公正和稳定, 更主要的是不能超越其所维护的主要利益, 存留养亲制度在隋唐以后, 尽管被以后的朝代所继承, 但随着...

篇二:存留养亲制度的历史演变

近年来清代政治史研究概述 清代政治史研究一直是清史( 1840 年以前) 研究者关注的重点领域之一, 它涉及的研究范围包括职官、 政策、 人物、 外交、 事件和会党等诸多课题内容。

  90年代以来, 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 其研究领域不断拓宽, 许多有争议的问题也渐趋明朗。

  据不完全统计, 近年来出版有关专著 30 余部, 每年发表的学术论文数十篇, 显示了 清代政治史研究的繁荣局面。

  当然, 其中也存在某些不足, 如重复研究、 理论水平有待提高等等。

  下面, 笔者对近年来清代( 1840 年以前) 政治史的研究成果作一评述, 以期从中探究出一些发展态势, 进而有利于今后研究的深化与拓展。

   一、 清代职官制度研究 清前期职官结构的研究是此领域研究的重点之一。

  王文明《试论清前期官制的几个主要特征》( 《许昌师专学报》 1992 年第 3 期) 一文认为, 清前期的官制调整幅度大, 总的趋势是加强皇权, 并带有浓厚的民族歧视性质。

  李兴荣在《试论后金"八王共议"制度》( 《四川师院学报》 1992 年第 2 期) 一文中指出, 努尔哈赤本意效法汉人立皇储, 无奈屡屡受挫, 只得以"八王共议"来维护政权稳定。

  由于与中央集权的趋势相抵触, 故只能是一种过渡性的措施。

  杜家骥《天命后期八旗旗主考析》( 《史学集刊》 1997 年第 2 期) 一文则认为, 八和硕贝勒是八旗旗主, 但天命后期两黄旗尤其是镶黄旗虽已确定旗主, 但仍与努尔哈赤有统属关系。

  姚念慈《天命年间都堂初探》( 《清史研究》 1991 年第 3 期) 一文, 分析了 天命六年至八年间都堂的发展脉络, 作者指出它实质上是一次限制"八王共治"的不成功尝试。赵志强《论议政处与清代前期之决策》( 《历史档案》 1992 年第 4 期) 一文, 在详细比较了 清前期议政处的职责和功能后指出, 清前期决策中枢以皇帝为核心, 由议政处、 内阁和各部院首脑组成, 三者之中, "以议政处为最重要"。

  杜家骥则在《清代议政处考略》( 《清史研究》 1991 年第 3 期) 一文中提出另 一种见解, 认为议政王大臣会议有自 己的衙署, 即议政处。

   李鸿彬《简论清初十三衙门》( 《史学集刊》 1990 年第 2 期) 一文认为, 顺治帝废除内务府, 设立十三衙门, 目 的在于防止皇室亲贵干政以及便于重用汉官, 但由于宦官弄权, 满州贵族在顺治帝死后便将其撤消。

  祁美琴《清初内务府及其与十三衙门的关系》( 《清史研究》 1997 年第 1 期) 一文则指出, 从本质上说, 十三衙门是顺治帝在清朝统治初期对原有内务府一次不成熟的改革。

  朱金甫《论康熙时期的南书房》( 《故宫博物院院刊》 1990 年第 2 期) 一文认为, 南书房的职责, 主要是在皇帝退朝之后陪侍皇帝讲读经史、 论古谈今, 或从事文字翰墨和其他文娱活动方面的研讨和消遣, 对康熙时期南书房的政治作用及其历史地位, 不能估计过高。

   围绕军机处的研究, 赵志强有《军机处成立时间考订》( 《历史档案》 1990 年第 4期)、《论清代的内翻书房》( 《清史研究》 1992 年第 2 期) 和《户 部军需房述论》( 《清史研究》 1994 年第 1 期) 三篇文章, 前文从档案材料考证, 军机处的设立时间是在雍正八年十二月 , 后两文则指出内翻书房和户 部军需房与军机处既密切相关又互不统属。

  刘绍春《军机章京权责利的若干问题》( 《史学集刊》 1993 年第4 期) 一文探讨了 军机章京的具体工作要求和管理情况, 指出它与会典记载大有 出入。

  任清《清初奏折探析》( 《清史研究》 1996 年第 3 期) 一文则认为, 为清帝所独创的奏折制度, 与清代政治体制的演变息息相关, 而奏折的广泛使用, 又将军机处推上了 历史舞台。

   对于省级政权中职官的研究, 林乾在《近十年来明清督抚制度研究简介》( 《中国史研究动态》 1991 年第 2 期) 一文中, 归纳了 90 年代以前 10 年中清代督抚制度的研究情况。

  王跃生的《清代督抚体制特征探析》( 《社会科学辑刊》 1993 年第 4期) 一文指出, 督抚总揽地方事权, 机构精干, 彼此监督, 相辅相成。

  王雪华《督抚与清代政治》( 《武汉大学学报》 1992 年第 1 期) 一文分析了 各朝选任督抚的情况, 认为督抚是清代政治腐败的推波助澜者, 而其贪墨又加速了 清政权的衰落。刘凤云《清代督抚与地方官的选用》( 《清史研究》 1996 年第 3 期) 一文, 则论述了 督抚在地方官选用中的作用和地位。

   省级以下政权职官的研究, 毕建宏《清代州县行政研究》( 《中国史研究》 1991 年第 3 期) 一文认为清代统治者对州县行政空前重视, 州县衙门也较好地完成了 统治者交给自 己的任务。

  秦富平《清朝的县级政权》( 《晋阳学刊》 1994 年第 5 期)一文则认为, 知县独尊的局面直至清末才有所改变。

  孙海泉《论清代从里甲至保甲的演化》( 《中国史研究》 1994 年第 2 期) 一文考察了 地方基层政权从里甲制到保甲制的演变状况, 并指出, 里甲制的失败, 是雍正初年进行赋役改革的重要原因。

  吴吉远《试论清代吏、 役的作用和地位》( 《清史研究》 1993 年第 3 期) 和朱金甫《清化胥吏制度略论》( 《清史论丛》, 1994 年) 两文都认为, 胥吏具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作用。

  吴爱明、 夏宏图《清代幕友制度与文书档案工作》( 《历史档案》 1993 年第 4 期) 一文, 则分析了 清代从事文书档案工作的幕友的职责与素养。

   除此之外, 近期有影响的论文还有吕 美颐《清代的督催与注销制度》( 《中国史研究》 1991 年第 3 期)、 韦庆远《江南三织造与清代前期政治》( 《史学集刊》 1992年第 3 期)、 晏子龙《清朝世爵世职制度》( 《清史论丛》, 1996 年) 等。

   1993 年 5 月 , 吉林文史出版社出版了 郭松义、 李新达和李尚英三人合著的《清朝典制》 一书, 它是国内清代典制史研究的一部专著, 书中较系统地介绍了 清代的皇帝、 礼仪、 国家机关、 职官管理、 监察、 军事等方面的制度, 值得一读。

   二、 清代政策研究 在此专题研究中, 涉及清代民族政策、 清初政策、 经济政策、 八旗旗务政策、 选官制度与政策的研究和评价等方面的内容。

   民族政策研究是近年来清代政治史政策研究的重点之一, 每年都有大量的论文和专著, 研究广度与深度也不断得到加强。

  其中, 杨学琛《清代民族关系史》( 吉林文史出版社, 1991 年版) 和马汝珩、 马大正《清代的边疆政策》(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4 年版) 全面系统地论述了 清代民族关系与边疆政策, 均属此方面有代表性的专著。

   论文方面, 王钟翰《清代民族宗教政策》( 《中国社会科学》 1992 年第 1 期) 一文对清代的民族宗教政策作了 总体性概括, 指出它为我国统一多民族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王希隆《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述论》( 《中国史研究》 1993 年第 3 期)和苏钦《理藩院则例性质初探》( 《民族研究》 1992 年第 2 期) 两文, 从具体条文角度, 论述了 这些政策的实施情况。

  杨选弟《清朝对蒙古地区实行法制统治的几个问题》( 《内蒙古师大学报》 1991 年第 2 期) 和苏钦《试论清朝在"贵州苗疆"因 俗而治的法制建设》( 《中央民族学院学报》 1991 年第 3 期) 两文, 则从法制史的角度探讨了 民族法制与法制建设的举措。

  穆渊《略论清代前期南疆的普尔制》 ( 《南开学报》 1990 年第 4 期) 和王熹、 林永匡《叶尔羌的官方丝绸贸易》( 《新疆大学学报》 1990 年第 1 期) 两文, 还分别从经济政策、 经济制度的角度, 剖析了 清政府的边疆地区民族经济政策和策略。

  对于"改土归流"的研究, 近期也有所加强,日 本神户 辉夫《清代雍正朝时期的改土归流政策》( 《民族问题》, 1991 年) 和关汉华《论明清两代的改土归流》( 《华南师大学报》 1990 年第 3 期) 两文, 分别从纵向和横向的角度, 对此政策及其实施情况和结果, 进行了 深入探讨。

   清初政策研究。

  魏千志《从清初五大弊政看当时的社会矛盾》( 《河南大学学报》1991 年第 8 期) 一文认为, 剃发、 易服、 圈地、 投充和逃人法是清初五大弊政,既是清王朝统治者执行错误政策导致的必然结果, 同时也反映当时民族矛盾已上升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

  郑克晟《试论多尔衮对明皇室态度之演变》( 《社会科学战线》 1991 年第 2 期) 一文认为, 多尔衮对明皇室由笼络改为打击镇压, 这一重要政策的改变, 并非个人好恶使然, 而是国内形势变化的结果。

  孟昭信《试论清初的江南政策》( 《吉林大学学报》 1990 年第 3 期) 一文则指出, 清初多尔衮在江南执行的高压政策, 直到康熙时才得以全面纠正和调整。

   经济政策研究。

  郭蕴静《谈谈清代的重商政策》( 《社会科学辑刊》 1990 年第 2 期)一文认为, 与历代王朝相比, 清政府更重视商人和商业经济的作用, 这也是历史发展的结果。

  王纲《清代禁酒政策》( 《文史杂志》 1991 年第 1 期) 一文则指出,从崇德八年起, 清政府长期推行的酒禁政策, 在后期妨碍了 商品经济的发展。

  俞玉储《清代前期漕粮缓改折概论》( 《历史档案》 1990 年第 2 期) 一文认为, 根据清初土地荒芜的情况, 统治者适时调整政策, 采取了 "征熟免荒"的办法, 并逐步加大蠲免力度, 取得了 很好的效果。

  彭泽益《清代财政管理体制与收支结构》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1990 年第 2 期) 一文则指出, 户 部控制各省财政,是解款协拨制得以推行的基础。

  彭雨新《清代田赋起运存留制度的演进》( 《中国经济史研究》 1992 年第 4 期) 一文则认为, 耗羡银为田赋附加制与补助金制度的结合, 是地方财政体制形成的标志。

   关制与八旗政策研究。

  日 本香坂昌纪《雍正年间的关制改革及其背景》( 《东洋史论集》 1992 年第 5 期) 一文认为, 雍正帝关差废止措施是财政因素与政治因素相结合的产物。

  赵秉忠、 白新良《关于乾隆时期八旗政策的考察》( 《史学月 刊》 1991年第 2 期) 一文认为, 乾隆帝为解决八旗生计, 在赈济银两、 赎买旗地之外, 又有出旗为民和京旗移垦的政策。

   选官制度与政策研究。

  吴仁安《明清庶吉士制度对比研究》 ( 《社会科学战线》 1997年第 2 期) 一文, 分析了 清朝科举的"分省取士"和"分民族取士"的特点。

  宋元强《清代的科目 选举与竞争机制》( 《中国社会科学》 1993 年第 2 期) 一文则对清代57 名 状元进行抽样调查, 分析了 清政府为保证科举的公正性而采取的诸多措施及其原因。

  美国 B· A· 埃尔曼《明清时期科举制度下的政治、 社会与文化更新》 ( 《国外社会科学》 1992 年第 8 期) 一文认为, 清代实行科举制, "掩盖了 政府官职对下层社会的排斥"。

  此外, 袁昌顺在《试论清代铨选回避制度》( 《华中师大学报》1990 年第 1 期) 一文中, 分析了 清代官员 铨选的籍地、 姻族、 师生和拣选四种回避制度, 郭成康、 林铁钧的《清代文字狱》( 群众出版社, 1990 年版) 一书, 则考察了 清代诸多重大文字狱的情况。

   三、 清代政治人物研究 清代政治人物研究, 尤其是有关清代皇帝的研究, 近年最为活跃。

   在清代帝王的总体评价方面, 李治亭、 王桂平《努尔哈赤与皇太极亡明辨》( 《社会科学战线》 1997 年第 3 期) 一文认为, 明朝的灭亡不能简单归结为农民起义,努尔哈赤是率先亡明的第一人, 正是他与皇太极动摇了 明朝的统治根基。

  郭长庚在《应重新评价康熙帝》( 《河北学刊》 1994 年第 4 期) 一文中则指出, 康熙帝受传统思想的影响, 延缓了 封建社会的衰亡, 并使中国失去了 向资本主义社会迈进的最佳时机, 关于雍正帝继位之谜, 史学界仍有两种观点。

  张羽新《康熙因宠爱乾隆而传位于雍正考》( 《故宫博物院院刊》 1992 年第 1 期) 一文认为, 据《朝鲜李朝实录》 景宗二年十二月 条文所反映的情况看, 康熙帝因宏爱乾隆帝而传位于其父雍正帝, 并非荒谬。

  杨珍《满文档案中所见允@①皇位继承人地位的新证据》( 《中国史研究》 1990 年第 3 期) 一文则根据满文朱批奏折, 认为允@①被康熙帝任命为抚远大将军乃是深思熟虑的结果, 雍正帝收缴并销毁大量奏折与朱谕,正是为了 掩盖自 己的夺位行为。

   在清代帝王的统治思想、 统治策略的评价方面, 研究文章亦不少。

  其中, 韦庆远的《论雍乾交替与治道同异》( 《史学集刊》 1991 年第 1 期) 一文认为, 乾隆帝以幼冲继位, 在许多方面延续了 世宗政治, 但在秘密建储、 军机处与内阁双轨辅政制度、 用人政策等方面则有较大的改革与变通。

  赵秉忠在《论乾隆出巡》( 《北方论丛》 1990 年第 4 期) 一文中则指出, 乾隆帝的六次南巡, 作用不可估计过高。乔治忠《论清高宗的史学思想》( 《中国史研究》 1992 年第 1 期) 一文认为, 乾隆帝主持编修《四库全书》, 是对中国传统文化遗产一次大的清理和总结, 它促进了官方史学的发展和繁荣。

  近年来还出版了 多部乾隆帝传记, 如周远廉《乾隆皇帝大传》( 河南人民出版社, 1990 年版) 和戴逸《乾隆帝及其时代》(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 这些研究论著, 均试图从总体上把握乾隆皇帝一生及其时代的特征。

   此外, 高翔《康雍乾三帝统治思想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5 年版) 一书, 更对康雍乾三帝统治思想的主要方面进行分析比较, 探索其形成的原因, 提出了 一些有价值的新见解。

   作为清史研究较为薄弱的嘉道时期的政治史研究中的若干领域, 也开始受到一些学者的注意。

  谢刚《清史嘉道朝研究论纲》( 《南开学报》 1991 年第 4 期) 一文提出, 嘉道朝处于重大历史的转折关口 , 应注意整体研究。

  李尚英《嘉庆亲政》 ( 《故宫博物院院刊》 1992 年第 2 期) 一文认为, 嘉庆帝亲政一年, 在政治...

篇三:存留养亲制度的历史演变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变迁 ◎陈翠玉 孙宗龙 【摘 要 】 在中国古代语境下,法律形式表述为“法” 的形式是较为妥当的。所谓法的形式是指国家法的 外在表现,其指向的是 “法” 的具体的、形式的层面。而魏晋南北朝法的形式变迁表现在法的 形式的外部变化和法的形式的内部发展两个方面,主要包括科的形成、以格代科、律令分野、 律学的发展、法典体例结构的变化及引礼入律等内容。魏晋南北朝法律的发展,强化了法律的 儒家化进程,为封建正统法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也体现了法的形式与内容的内在契合性。

  【关键词 】 魏晋南北朝;法的形式;变迁 【中图分类号】 K236.1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8- 0139(2015)04—0079—4 一、 中国古代的法、律与法律形式 在中国古代,“法” 和 “律” 是两个并列使用的 概 念,而 “ 法律” 一词是很少被使用的。对 “法” 和 “律 ” 词源的考察 ,一般依据东汉许慎的 《说文解 字 》作出阐释:“渡,刑也。平之如水 ,从水 。庸 ,所 以触不直者去之 ,从去。” 即在中国古代 ,“法” 写 作 “漉” ,许慎对 “渡” 的字形进行了拆解,其既有 古代 刑的规范 、规则之 意,又具有 抽象 的公平正 义之蕴涵,还表达为一种司法裁 判方式 。可见 ,从 “ 漉” 本身的字形进行解读,中国古代 的法具有丰 富的内涵。蔡枢衡先生在其所著的《中国刑法史》 中对 “平之如水” 的象征意提 出了质疑 ,而至今对 古代 “ 法” 的词义亦难有定论。另外 ,据 《说文解 字》,“律 ,均布也” ,其本意指一种调节音律的工 具,可引申为规范、规则。可见,“法” 的内涵是广于 “律” 的。如果对法和律的内涵作进一步的分析, 按照马建忠的观点 ,在古汉语 中,“法” 规定人 的 权利义务,规范人 的行为,是 一切规范和原则的总 称,是从抽象意义上使用的;“律” 指制定法,其 所指称的是具体 的、形式的层面,从商鞅改法为律 (有争议 ) 至清代 ,“律 ” 也是主要 的规范形式 ;而 “法律” 一词,清末 由日本传人 ,为近现代的用法。

  因此,中国古代的 “ 法” 与现今学理上法律的内涵 更为相近。在中国古代的语境下,法律形式表述为 “法” 的形式 是较为妥当的。

  法律形式 ,即法的形式 ,依据乔伟教授在论述 曹 魏政权 的法 的形式 时的观点,可以界定为:“法 律 形式 ,确切 的说是 法的形式 ,是 指作 为统治阶 级意志的集中表现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施行的 社会 规则的总和 ,是 由那些规范性 的文件所 组成 的。” ⋯ 也 就是说 ,法 的形式 是 指国家法的外在 表现形式 ,在中国古代 ,其所指向的是 “ 法” 的具 体 的、形式的层面。中国古代法 的形式所展现的是 “ 法” 的外在的表 达,诚然 ,其要 与法的实质内容 相契合、与时代条件相适应的,亦即中国古代法的 形式具有内在契合性与形式合理 陛。

  中国古代的法的形式,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所呈 现的是不同的样态,历朝法的形式可简要表述为: 夏商两代与西周法的形式以习惯法为主,其主要 内 容为礼和刑,此外还包括誓、诰、训、命等;秦朝的 为律 、令、制与诏 、法律答问 、廷行事、课、程 、式; ( 作者简介】 ¨¨陈翠玉,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雾 i i j i ?¨ - ¨ 鬻 孙宗龙" 西南政法大学2ol3级法律受峙业硕士研究生 重庆 4o1l2oo jj i 2()15年第 4 期79 翁堙ZHONGHUA WENHUA LUN~IA N 汉代 的律 、令、科 、比、法律疏释;三国两晋南北朝 为律 、令 、科 、格、式等;唐代 的律 、令、格 、式 ;宋 代为律、令、格、式、敕、例;元代的断例、条格、诏 制 ;明代以律 、例为主,亦包括令、诰 、典等 ;清代 除律和各种法的形式的单行法外,例成为重要的法 的形式。由此可以看出,改朝换代,一定程度上促成 了法的形式的多样化 ,各个朝代的法的形式之间承 继与发展的关系是显著的。

  二、魏晋南北朝法律形式的 “进化” 魏晋南北朝法的形式的变动,可以从两个方面 进行阐述:一是外部形式的变化,如科的产生、以格 代科;二是法的形式的内部发展,如律令的分野、律 典体例结构的变化、律学的发展、引礼入律。

  (一) 法律形式的外部变化 科形成于三国曹魏时期。关于科的含义,乔伟 教授认 为有两个层面:一是 “科刑” ,即对犯罪 者 论罪判刑;二是 “事条” 或 “科条” ,是关于犯罪与 刑罚的条文。并认为,作为法的形式之_ 的科是指 科 条且将其 限定于刑事领域 。一般认为科是指针 对某种事类 的单行法条,并不限于刑事方面。关于 科成于何 时,在学界是有争议 的,通说认为其作为 法律形式产生于汉 ,刘笃才 教授 对此 进行了充分 的论证,并反驳了“ 汉代无科” 的观点 ,认为汉 代存在科且和比不同 。陈顾远也与刘笃才教授持 相同的观点,并进一步强调科的独立性。而 13本学 者滋贺秀三则持相反的观点,认为汉代没有科这种 法的形式 、仅作为律文的统称而存在或者只有定罪 的意义 ,并进一步提出科在三 国曹魏 时期而成为 独立的法的形式的。马小红教授与滋贺秀j 的观点 相同。近年来此种观点逐渐为学界所接受。笔者认 为,科作为真正意义上独立的法的形式应形成于i 国曹魏 ,并在j 国时作为主要的法的形式而通行。

  东汉建安元年献帝都许 曹操辅政,曹魏 即始 于此时,其正式法典的制定在魏明帝太和三年,据 《晋书 · 刑法志》记载,此次立法,“删约 旧科,傍 采汉律,定为魏法,制定新律l 8篇” 。可见,魏律主 要以旧科为基础制定的,而此处 的旧科也不是一般 的法律名词 ,而是一种法的形式 、是一种法规 ,此 点在魏律的序文中可以得到印证。旧科究竟为汉科 还是魏科是有争议 的。按照张建国教授的观点,此 处的旧科是与汉律并列的,若将旧科理解为汉科, 那么魏律为何以这种次要 的法规为主体法删约成 律的基本内容,而把主要的刑事规范汉律仅作为旁 采? 如果把汉律作泛指意义上理解,科为何又单独 抽出? 因此 ,唯一的解释为这些旧科是指曹魏政权 初期所订立的临时性法规 ,而且科 的制定在曹操执 政时已具规模,编纂活动从史籍记载看有两次,分 别称作新科和甲子科。需补充说明的是汉代无科这 种独立的真正意义上的法的形式,其仅为律 、令、比 等法规中条款的称谓,是寓于这些法律形式之中的 事项条 目,而非为形式上的独立 的法的形式 。科 条一词的使用不过是指代 “事条” 、“条款” 及由此 引申而出的 “法律” 、“法律规定” 等的泛称,如陈 忠传中提到的 “亡逃之科” ,其作为一种形式意义 的法律语汇而存在。“汉代的科只是单纯的法律名 词,通常所公认 的将科列为汉法四个主要形式之_ 的观点,是前辈学者面对残缺不全的史料所产生的 错觉。科之为制,起始于曹氏政治集团统治对期, 是一种在汉魏之际起支配作用的临时法规 ,此后 发展为三国的基本 法典” j 。因此 ,作为真正的独 立意义上的法的形式科乃形成于j 国曹魏。

  科于曹魏时出现,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其成因可简要概括为:一是,曹魏政权缺乏正统性, 难改汉朝之制,名分 匕有碍,反应在立法上就要给外 界一种忠于汉的表象 ,也要有自己的特色而区别于汉 律,科即为曹魏立法特色的一种集中表现而成为独 立的法的形式;二是,东汉末年至 国为乱世,各政 权统治具有不稳定性,原有的和平时代的相关规定 要适应新的社会环境,必然要推陈出新,也要以新的 ① 刘笃才教授认为,科是一种派生的法的形式,衍生于律令,与定罪量刑密切相关。曹魏 、蜀及吴之科是对汉科的承继。究其原 因,科对政府施政所起之作用不可忽视 ,可为官府发号施令之用。在 国时期,科成为各个割据政权的法的形式。

  ② 例如,《后汉书 · 桓谭传》注日:“科谓事条,比谓类例。” 8 O - 、 、 . 一 形式予以展现;三是,汉律庞杂,不利于法的适用,对 割据政权曹魏的统治不利,制定一种简明扼要、切于 实用的法典势在必行。总之,科的出现与发展是曹魏 贯彻自己法制的需要,并将其做为—种统治工具。

  至魏明帝时,科融于律 、令之中,独立的科不复 存在 ,三分天下已基本固定 ,亦无存在 的必要。晋 代,法的形式仅有律、令、故事三种,无科,东晋咸 康二年的壬辰之科,仅为一种代称而非法律形式。

  南朝时科再现,但内容已发生了变化,据 《唐六典》 (卷六注 ) 记载,“梁易故事为梁科三十卷” ,南朝 多沿袭晋法,而晋故事多为行政法规 ,梁只是把晋 故事以科称之。陈制定了陈科三十卷,是对梁的法 的形式的继承 。

  后魏以格代科。格作为法 的形式,有其递变的 过程,据 《唐六典 · 刑部》记载:“后 (东) 魏以格代 科。” 可见,格与科的承继与发展的关 系是显而易见 的。由此根据科 的发展演变可以推断,格之前称为 科,后为故事,再以格代之。按照钱元凯的观点,北 魏制格始于文成帝和平四年 (463年) ,之后就有专门 以皇帝年号定名之格和编格机关;至宣武帝时,格正 式成为以国家意志表现的独立的法的形式 ;至此 , 科被格取代。北魏以格代科,表面上看是因格和科读 音与字意相近,但最主要的原因在于 “魏是少数民族 人主中原的王朝,其不可能象南朝那样直接承袭汉 制 ,⋯⋯ 其对汉文化有一个接受、融化的过程 。⋯ ⋯ 在这个过程中,其即仿效汉制。又更新汉制 ,格便是 这一更新的产物” [4 J 。北魏的格从其内容 、性质来 看,主要涉及婚丧、官吏选举和死罪待报等方面,具 有一定的杂糅 l生。北魏中期的格作为补律 、补令的副 法而起作用的,在内容上与科并无多大的不同;北魏 后期至北齐初,格取代律文成为主要的法的形式,适 应了矛盾尖锐 的社会现实和多变 的动乱形势;北齐 中后期起至隋,格又恢复为副法的地位。

  科和格的发展演变,各个政权对其称谓不同, 这仅仅是一种纯形式上的外部变化;而其体内在所 指称的具体内容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其在某种程度 上是与一定 的统治需要相关联 的。“变通 的法律形 式是为解决律条有限而现实社会变化无穷的矛盾 而设的。其主要作用在于弥补律之不足,随时移、 事易而增益律所 不能 ;特点是废 立简便 ,针对性 强 ,灵活性强。” f_纠但是这种变动性对法律被信仰 和遵行是不利的。

  ( 二) 法律形式的内部发展 魏晋律令分野。按照马小红教授的观点,律 和 令属于稳定的法的形式 ,而且中国古代是律令法体 系,可见二者地位的重要性。所谓的律令分野就是 指律和令不仅在外在形态上,而且在内容和规范性 质上相互独立。在秦汉律和令是处于混同状态的, 两者既没有成为各自独立的法典,在内容和规范性 质上也没有明确区分。律令的分野完成于魏晋。正 如程树德所言:“魏晋以后律令之别极严,而汉则 否。” "6 学界的传统 观点认为,律令的分野始于西 晋。据 《晋书 ·刑法志》载,西晋武帝泰始四年 (268 年 ) ,颁行了 《泰始律》和 《泰始令》,并且明确了 “违令有罪入于律 ” 的律令关 系。同时,直接参与 立法工作 的杜预言:“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可见 ,西晋不仅在立法上将律和令 区别制定为各 自 独立的法典,而且有律令分野的理论作指导。另一 种观点认为,曹魏时期律令分野已经基本实现。据 《晋书 · 刑法志》记载,魏明帝时陈群、刘邵等人 受命 “删约旧科,傍采汉律 ,定为魏法 ,制定新律18 篇” 。但是由于《晋书· 刑法志》所引魏律序与《唐 六典》(卷六注)文所说极不一致,魏律的篇目问题 有很大的争议,不同学者各有其说 。魏制定新律 后,历史 上就 已经不存在单行 的律了,律成为刑法 典的专称。西晋实际上是继承和发展了魏律令分野 的成果 ,律令的界限与魏律令的界分并无本质的不 同,其实魏晋可看作 同一时期而并无必要做极为 细致 的区别对待。总之,魏晋律令实现了分野,在 外在形式与实质内容上有了明确 的区分,律主要为 刑事规范,令则主要是制度性规定或非刑法规范。

  至于魏晋律令分野的原因,李玉生教授认为, ① 例如按照日本学者滋贺秀三先生的观点,魏新律中已不存在因律,其相关内容规定在系讯与断狱之中,新的乏留律不是单行之律, 并认为在律令发展过程中,魏新律之后不存在单行律的上限。张建国教授认为滋贺秀三先生解决了魏律的篇目和次序的问题。

  2 年第 4 期81 疆ZHONGHUA WEN HUA LUNTA N 一是秦汉 以来中国古代 国家各方面制度成熟导致 国家职能分化的反映;二是汉代律令不断规范化 、 系统化 ;三是汉以来儒法合流 、律学发达;四是改 朝换代的推动。可见,律令的分野是多种因素综合 作用的结果 ,包括制度上 的、规范内在的、思想上 的和一定的政治因素的作用。

  魏晋律令的分野是法 的形式内部发展至关 重 要的一个方面.除此之外,还包括法典体例结构的 变化 、引礼人律 、律学与法律解释的发展等。根据 学界通说,曹魏 《新律》将具律改为刑名,并移至篇 首,从法典编纂体例上看具有科学性 ,其这一做法 对后世的封建法典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也符合当 前立法规范的要求 (将总则置于法律之前) ;晋 《泰 始律》改魏 《新律》刑名为刑名和法例两篇,为以后 封建法典体例的进一步改进奠定了基础;《北齐律》 合晋律刑名、法例两篇为名例篇,冠于律首,封建律 典的总则至此确立,此后相沿未改,直至清代 。礼 法结合在魏晋南北朝的到进一步发展,将礼融入律 之中,诸多的法律制度及定罪量刑的原则体现了礼 的精义与要求:一是封建特权制度的法律化,如 ‘八 议” 和 “官当” 制度;二是罪刑的确定和执行 以礼制 为标准,如准五服以制罪、重罪十条、存留养亲等。

  同时,律学与法律解释得到了重要发展,魏晋实现 了律令分野,以刑事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律 自然成为 律学的研究对象,张斐为其中的代表人物。法律解 释是律学的重...

篇四:存留养亲制度的历史演变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中央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组织形态研究》(项目编号:16FDJ002)。作者简介:朱钦胜(1970 - ),男,赣南师范大学中国共产党革命精神与文化资源研究中心教授;刘魁(1978 - ),男,历史学博士,赣南师范大学中国共产党革命精神与文化资源研究中心副教授。国民政府的地方武装组织与中共革命□ 朱钦胜 刘 魁摘 要:20 世纪三四十年代,出于对“尾大不掉”的担忧,国民政府对各种地方武装力量顾忌重重。为了遏制中共革命的蓬勃发展,国民政府创立地方武装组织是一种无奈之举,也是一种现实需要。地方武装组织虽可配合政府掌控地方,却也造成地方势力分割国家权力。因此,当局时常处于限制与发展地方武装的两难困境。与此同时,地方武装力量越强,经费的开支越多,民众的负担越重,又加剧了民众与政府的疏离与对立。关键词:国民政府;地方武装;中共革命中图分类号:K262. 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 -8402(2017)01 -0093 -06地方武装即县以下民间组织的武装力量,国民政府时期,国家治理严重依赖基层政权,创立各种地方武装组织是当局处理纷乱社会的一种权变办法。与古代相比,国民政府的地方武装组织规模之大和覆盖面之广为历史所少见。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地方武装组织之演变也有相当不同的表现。从中共革命的角度对民国时期的地方武装组织加以分析,不仅可以更深入地了解民国社会,而且对国共关系史的研究亦有所助益。①一、保安(卫)团与保安队民国初年,政局多变,军阀混战,地方多处无政府状态,为维护治安,地方社会多仿照保甲制度组建自卫武装组织。这些组织统称团防,且日渐被地主豪绅所控制,称霸一方,为所欲为。经过兼并后的团防头目成为团阀,往往控制当地政府,“视县长若厮役”。②为整合地方武装组织,以及对抗中共的游击战术,1929 年7 月,国民政府颁布《县保卫团法》,各县地方原有乡团及其他一切自卫组织,均改组为保卫团,保卫团编制为,每闾为一牌,以闾长为牌长,每乡或镇为一甲,以乡(镇)长为甲长,每区为一区团,以区长为区团长,县为总团,以县长为总团长。③鉴于抵抗中共武装力量的需要,国民政府饬令各县办理保卫团的同时,要求“剿匪”区各县办理反共团。为避免反共团与保卫团名称不同而导致歧义,当局规定各县在“剿匪”期间先行组织反共团,俟肃清“匪患”后,再取消反共团名称,办理保卫团。苏维埃区域一旦收复,地方政府即组织民众编组保甲,成立“铲共团”。国民政府政训处在各地召集民众,举行“铲共大会”,要求所有地方壮丁一律加盟,并于左臂刺青“铲共”二字,表示与中共势不两立 ④ ,“铲共团”即为变相的保3 9《福建论坛 ·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 年第 1 期 安团。1932 年,国民政府规定,各县原有保卫团、常备队以及未经改编之自卫团体,在“清剿”期间,由民政厅一律编为保安队,各县保安队得酌量情形,编为保安总队或保安大队,县长兼保安队总队长或大队长。各县保安队官兵须有殷实绅商二人以上联保,如有中共嫌疑、侵蚀饷项及拐枪潜逃等情事,联保人须负责赔偿。士兵每半年更换三分之一,其更换缺额由铲共义勇队(以下简称义勇队)补充。各县保安队应按照各县地方情形,分配驻扎,以资防守,并按月调防,轮流训练。关于“清剿”事宜,得会同当地义勇队协助办理,并与邻县互相联防。其经费来源为亩捐,县政府统筹统支,不足时,由县政府召集会议,负责筹措,呈报省政府核准。官兵薪饷由县政府派员,点名发放。由此,国民政府将保安队的武装力量先集中于县,归县长统一指挥,再集中于行政区,归行政督察专员兼保安司令统一指挥,最后集中于省,归省保安司令统一指挥。⑤地方武装组织收归县政府以后,各县或采取单独“清剿”方式,或会同邻县互相联防。一有情况,县长即督饬保安团队严密戒备。遇有小股红军,伺机“防击”。遇有大股红军,则电请附近国民党军队“剿办”。各县联防对中共武装力量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当然,有时国民政府一方亦遭受损失。如 1933 年 10 月,中共卢东生、夏曦等率部千余人,由湖北长阳县李田窑分三路包围,与长阳保安队第一中队第二分队激战,毙、伤班长覃适金及士兵数名,损失十余枪枝,生擒第二分队长刘谦及兵站处李副官。⑥诚然,保安团队在维护地方治安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人数众多,各县经费窘迫,尚未实行统筹统支,或虽属统筹,而仍系摊派等方式。保安经费以亩捐为主,商铺捐为补助,绅富捐为预备,财务委员会负责统收统支。亩捐由业主负担,县长饬令各区保甲长按户确切查明田地亩数,详细记载后呈报区长,迨抽查完毕再由县府汇订成册,按亩抽捐。亩捐捐率以每亩田地年收银元 1 角为原则,原有捐率不及 1 角,且保安经费足敷应用者,仍照旧征收。各县团款均以田亩捐和商铺捐为来源,农田岁有丰歉,商业亦有萧条时期,县府每因征收不齐,以致积欠团款,财委会无款可拨,乃将亩捐收据分发各保安分队。一旦各中队就地筹款,流弊丛生。⑦省府大多无力补助保安经费,皆听任地方各自为政,或随粮带征,或就地派募。一省之内,饷额发放,县与县有所差异。无“匪”县份,保安队人数少,财力较为充裕,有“匪”县份,豪宗殷户大都“挈眷远逃”,用款愈多,筹款愈窘。中共退出苏区之后,逃避者陆续归来,因“未身受匪之打击,亲见御匪之困难”,取巧抗捐,所在皆是,保安队人数多,保安经费反而少。甚至一县之内,区与区亦彼此悬殊,所有团队经费收支,不仅省政府莫能详悉其内容,县政府亦“不甚了了”。各县由于税收短绌,只有极少数县份能每月实发保安队薪饷,一些县份仅支伙食费。为此,国民政府变通办法,令各县从速规定减成发饷办法,官长不得超过半薪,以免积欠,并严禁保安队士兵下乡催收。⑧保安团队给养困难,官兵既不能自筹经费,县府又不能按月发给薪饷,谁肯出“死力”捍卫地方,而与中共武装力量对决?不仅各分队长懈怠职守,“渐不服县长指挥”,对于勤务,一概置之不理。官长如此,士兵更容易任意放纵,动辄哗变,肆行抢劫。以致国民政府认为,各县保安团队“成为变相之流氓集团”,此种团队“无事则鱼肉乡里,有警则闻风先逃”,一遇饷款不给,即有“哗溃之虞,肘腋之患”,若不予以改革,听之任之,徒然养成团阀习气,地方受累无穷。为此,国民政府下令各县彻底整顿,缩编保安队,一律裁汰老弱及外籍士兵,并补助整理团队经费。在改编期间,各县保甲及壮丁队,应加紧组织,担任巡查、放哨勤务,以免“零匪”发生。⑨各地保安队缩编之后,多出的武器无论堪用、待修、废枪,一律汇齐解送省政府。由省府派员会同保安处、修械所详加检查,列册存卷、备查,堪用枪枝,上油钉箱,加意保存。遇各该县扩编保安队,仍发还使用,否则估价代售,所得价款交原解送县份,作为保安经费。不堪修理之废枪,除有适用零件由修械所存留外,其余枪身等项,由省府派员销毁。⑩1933 年 1 月,国民政府颁布《剿匪区内各省民团整理条例》,凡保安队官佐、士兵,均须取具殷实商铺或区保甲长或当地稍负有声望者二人4 9《福建论坛 ·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 年第 1 期 以上之联保切结,保证不“通匪”“济匪”,不侵蚀饷项,不煽惑部队拐枪或避役。保安团队士兵以土著为原则,在大县,保长较多,采取军队编制方法,将所有保长编为一团,县长兼任团长,保安队主任或训育部正副主任兼任团副,保安队中队长兼充营长,保安队或公安局下级干部为连长,排班长由曾受军事训练之保长充任。在小县,保长较少,分批训练,采取省保安队编制,编成一大队或数中队。 瑏 瑡保卫团未改编为保安队以前,士绅权力至为“优越”,各区团长直接抽收亩捐,处办盗匪,官府不敢过问。改编以后,地方武装组织直隶县政府,士绅开始失势。公正士绅对于地方事业,不愿过问,“必多方敦请,始允与闻县事”。 瑏 瑢 可以认为,无论是抗战前,还是抗战时期,在维护地方治安方面,保安团队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抗战以后,为对抗中共越发强大的武装力量,保安团队再度扩编,甚至一些省份已组织保安旅,或改编为保安警察队,人数更为庞大。在各省边区县份,由于中共游击队星散,目标较小,行动又极为“飘忽”。保安团队分驻各地,无论是“追剿”“防剿”还是“堵剿”,均须行动迅速,否则会坐失时机。此为当局不能彻底肃清中共武装力量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国民政府决定将各省边区县份保安团队全部划归各该县县长指挥。各地保安团队“不必等候命令”,“见匪便剿”,“绝对不分畛域,跟踪穷追”。 瑏 瑣二、保甲壮丁队与铲共义勇队1932 年以前,地方民团多操诸地方豪绅之手,团队编制既无一定标准,饷额也无一定的限度。为整合地方武装组织,1933 年,国民政府将民团一律改编为保安队。同时,针对中共武装组织有红军、游击队与赤卫队三种,国民政府在国民党军队与保安队的基础上,亦加了一个壮丁队或义勇队。国民党军队对抗正规红军,保安队应对小股游击队,壮丁队(义勇队)应付中共无数的赤卫队。 瑏 瑤根据《剿匪区内各省民团整理条例》,“各县应特编之武装民团”,一律改为各县保安队,“武装不健全之民团及武装之壮丁”,在未被中共“侵扰”县份,一律改为壮丁队,曾受中共“侵扰”县份,一律改编为义勇队,俟各该县中共人员完全退出后,义勇队仍改称为壮丁队。义勇队或壮丁队编制均以保为单位,一保内,不论人数多寡,凡年满 18 岁以上 45 岁以下,编成一小队,保长兼充队长。保队之下分若干班,甲长充任班长。一乡或一镇有两保以上时,编成一联队,联保主任兼充联队长。一区范围内,各联队编成一区队,区长兼充区队长。一县之内,合各区队编成一总队,县长兼充总队长。义勇队或壮丁队器械为民有枪枝、梭镖、刀、矛,其任务包括巡逻、放哨、搜捕、转递公文、守护交通设备、运输、修筑碉楼堡寨以及救护与抢险等事项。 瑏 瑥国民党认为,壮丁队或义勇队成员出自保甲户口,其成员来历清楚,组织严密,聚之可成劲旅,散之各有职业,可为国家实施征兵制的后备力量。县区乡镇保甲长兼充各级壮丁队(义勇队)指挥,不仅系统分明,避免土劣把持,还可节省经费。按照规定,壮丁队或义勇队的武器装备为刀矛器械。若准其使用枪枝,政府顾虑枪枝散落民间,壮丁队或义勇队将成为变相的保卫团,“御匪不足,殃民有余”。但边远县份,常有中共武装人员出没,若一律不准使用枪枝,则其自卫力量不足,且军队又不能常年驻扎,地方治安必受影响。故而,国民政府变通办法,有“匪”的地方,县府将保安队编余枪枝发给壮丁队(义勇队)使用,并责成该管保甲长仿照登记民枪办法,编号烙印,发给执照,取具五家联保连坐切结,载明不得发生械斗及非法事件,无“匪”时,把枪收回。 瑏 瑦义勇队(壮丁队)在枪支编制上无明确规定,“有一二百枪枝者,有数十枝枪者,有一枪一兵者,有人多枪少者,有人少枪多者”。购枪经费多由联保主任或队长就地筹措,无定额薪饷,无确实预算。联保主任或队长大多既无军事学识与技能,又无军事训练与政治训练,以致纪律废弛,抢劫、敲诈层见不穷,民众“怨声载道”。 瑏 瑧若各县经费均由省库补助,省政府必定无法支付。为此,国民政府颁发《匪区各县铲共义勇队收容办法》,未收复县份,队丁确系壮丁,并携有快枪、土枪、土炮以及努力“剿匪”的义勇队,由当地驻军收容,正式改编为保卫团,否则,暂编为保卫团,迨县城收复后,仍恢复义勇队组织,编制5 9《福建论坛 ·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 年第 1 期 与名称一律照旧。诚然,一些县份因国民党军队不能长久驻扎,中共武装力量又时常“窜扰”,义勇队不仅没有缩编,反而一再扩充。相对而言,保安团队缩编以后,武装实力有所下降,壮丁队(义勇队)配备一定的枪枝以后,实力无疑有所上升。譬如通山县,该县区队长 3 人,联队长 14人,小队长 176 人,队丁 12963 人。大刀 369 口,茅 11023 把,土枪 434 枝,快枪 539 枝。 瑏 瑨显然,快枪数量已超过土枪数量,两者相加,数字更大。但是,子弹稀少,每名队丁平均最多不过十余发。地方武力薄弱,一有情况,不免“无济于事”,保安团队也一再呈请县府发给子弹。尽管如此,相比中共退出各苏区后所留的游击队的人数和武器配备情况,国民政府的地方武装组织仍然占据着一定的优势,因此,在维护地方治安和对抗中共武装力量方面,壮丁队和义勇队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迫使中共游击队的活动范围常压缩至边境深山。1934 年 9 月,肖克部队途径湘南,采用避实就虚战术,走山间僻静小道,由阳明山,经新田、蓝山、嘉禾,进入广西,但在横水界、贺家寨等处遭到国民党军队和湖南保安部队以及义勇队“防剿”,损失惨重。 瑏 瑩三、自卫队抗战爆发以后,日本侵略日趋紧迫。为做好充分抗敌准备,国民政府将社会军事训练总队及国民兵义勇壮丁队改编为国民自卫队,并将原有义勇壮丁常备队及其他地方自卫武装组织(如警卫队、巡查队、巡护队、警备班等)统编为自卫队,隶属于国民自卫总队,专司地方治安责任。县设自卫总队,下设大队、中队、分队、班,以年满 18至 30 岁者编为预备队,分期轮训,担任乡土警备。31 岁至 45 岁编为后备队,随时担任地方工事、交通、运输、救护等补助任务。按照一倍以上的配额,将预备队征集编成常备队,以备补充兵员及协助军警、承担治安责任。 瑐 瑠1939 年,国民政府在国民自卫队基础上组编县(市)国民兵团,县(市)长兼团长,县以下设乡队、保队、甲班。1940 年 3 月,国民兵自卫总队直属常备队改为新兵招待所机构,负责接纳新兵,“随征随拨,不负责训练”。1942 年,国民兵团废止,县以下仍称国民兵自卫组织,编制照旧。自卫队作为国民政府重要的地方武装组织,在抗战期间,不仅针对中共领导的人民武装,有时亦能配合政府军队,给日军以有效打击。与此同时,自卫队武装被地方豪绅把持,欺压民众事件时有发生。 瑐 瑡抗战胜利以后,为充实民众自卫力量,推进...

篇五:存留养亲制度的历史演变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整理 一.绪论 二.中国法律的起源与特点 三.中国法的早期发展时代 夏商法制 西周法制 四.成文法及“法治”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治 秦朝法制 五.法律儒家化阶段 汉朝法制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 隋唐法制 六.法典与案例结合阶段 宋朝法制 辽夏金元法制 明朝法制 清朝法制 七.近代法律 清末法制改革 民国前期(1912-1927)的法制 民国后期(1928-1949)的法制 八.现代法制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主政权法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的发展与挫折(1949-1976)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1977-2010)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制 一.绪论 一.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 (一)辩证地分析历史,达到“古为今用” (二)通过对比,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认识 (三)为学好部门法打下基础 (四)有利于发展造就我国独立的法学理念及制度。

  (五)正确看待和评价中国法制史 二.中国法制史的地位 (一) 中国古代法律源远流长,至少具有三千多年的历史,号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

  (二) 中国古代法律特征鲜明,独立发展,是宝贵的文化传统。

  (三) 在历史上曾对于东亚地区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三.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特点 四.中国法制史与中华法系的关系 (一)中国法制史是中华法系的发展史 (二)中华法系的概念,是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

  (三)中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封建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五:中华法系的特点 (一)农本主义的法律体系 (二)皇权至上的法制模式: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三)儒家学说的深刻影响 (四)引礼入法,法与道德相互支撑:出礼入刑,“治之经,礼与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五)家族法的重要地位 (六)法、理、情三者的统一 (七)多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成果的融合 (八)重教化慎刑罚的人文关怀 六.与其他法系相对比,中华法系的突出特点 中华法系唯一本土的法系,具有孤立性和保守性 原因: 1) 中国古代长期以农立国,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 2) 内陆性的封闭环境,加之自然条件优越,可以自适自洽; 3) 专制主义深入到思想文化领域, 七.中华法系的沿革 形成期: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 公元前 221 年—公元前 206 年 ) , 成熟期:隋唐时期(公元 581 年—公元 618 年)成熟。

  衰落解体:清末 九.中华法系对周边国家的影响 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元年(761 年)编制的大宝律令就是以唐律为楷模制定的,该法律在日本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朝鲜《高丽律》也是摹仿唐律而成。,该法共 71 条,在唐律基础上取 69 条,从唐《狱官令》上取 2 条。

  越南李朝《刑法》和陈朝《国朝刑律》皆“遵用唐宋之制”。

  十.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主要过程 中国法早期发展阶段(夏、商、西周) 成文法及“法治”阶段(春秋、战国、秦) 法律儒家化阶段(两汉、三国魏晋南北朝、隋、唐) 法典与案例结合阶段 近代法律(清末、中华民国) 十一. 立法沿革图 法经→秦律→汉律→魏律→晋律→梁律→陈律 │ ┌→北周律 └→ 北魏律 ┤ └→北齐律→开皇律 ┌────────────────────┘ └ →唐律─── 同光刑律统类 │ └→ 大周刑统→宋刑统 └→金律→(元)经世大典→[元典章] ┌───────────────┘ └→明律→清律 十二.中国法制史的特点 独立发展和移植借鉴相结合:古代独立发展,近代移植借鉴。

  礼法结合 公法发达 家庭本位 近代转型,艰难坎坷。

   二.中国法律的起源与特点 一.关于法律起源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1、起源于黄帝时代说 2、起源于尧舜时代说 3、起源于夏代说:《竹书纪年》、《左传》昭公六年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尚书大传》有“夏刑三千条”。《汉书·刑法志》说:“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始制肉刑。” 二.关于法律起源的观点:法律起源方式 两个主要观点:刑始于兵,礼源于祭祀 《左传》:“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1. 法源于天说 2. 法源于苗民说 3. 皋陶造律说 4. 法源于定分止争说 5. 刑源于性恶说 6. 法源于习惯说,礼源于祭祀 7. 刑起(始)于兵说 (一)刑起于兵说 1.含义: 中国古代的刑罚,最初起源于战争或军事活动的直接需要;以刑事立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最初脱胎于战争或军事活动中所产生的军法 2.原因: A、“师出以律”。

   B、“兵狱同制”。

   (1)《国语·鲁语》“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 (2)上古三代和秦汉的司法官名称:士或士师。

   (3)中国历史正史的体例反映了兵刑同一和“刑始于兵”的事实。

   (4)有关考古资料印证“刑始于兵” (二)礼源于祭祀 1. 含义: 礼作为中国古代的一种社会调整规范,最初起源于古人在祭祀活动中形成的某些礼仪道德规范 2. 礼是中国古代法制体系的基本内容 关于“礼”与原有的部落风俗习惯 关于“礼法”与“礼” 关于”礼法“与”现代意义的法 二.法起源的表现:古代文献记载中的早期刑罚 1、黄帝时代的五刑制度: 《国语·鲁语》: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 2、蚩尤时代苗民的五刑制度: 《尚书·吕刑》:五虐之刑:杀戮、劓、刵、椓、黥 3、虞舜时期的刑罚: (1)流放刑:流放“四凶” (2)象刑:(三种观点) 三.法律起源时的名称溯源:中国古代的“刑”、“法”、“律”的 含义及演变 在具有法律、法令、典范、模式约束之意义上,三者相通; 三代称“刑”;春秋战国称“法”;秦以后称“律” “法”:灋《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 “律”:音律(或声律);法律 ;古代的战争主要靠“声”“音”划一行动,指挥兵士,所谓“鸣金收兵”、 “击鼓奋进”。在战争中,律被赋予法令的意义 。《说文》:“律,均布也”。

  四.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1. 礼法结合 2. 血缘纽带更加强韧 3. 部族首领的地位不断强化并受到法律保障 4. 作为战争产物的刑罚和法官,法律的刑事色彩浓厚 五.中国法律起源方式的影响:影响到中国传统法制的若干特点: ▲强调领袖的权威性 ▲古代法的刑事性 ▲古代法的等级性(注重区分身份与特权) ▲人民对法律的敬畏与远离 ▲礼法结合 六.从西方法律起源看法律起源时间: 1. 古希腊雅典法律的产生与发生 2. 古罗马法律的产生。

  3. 中西法律起源的主要特征。

   A.中国法律起源于氏族之间的战争,西方法律起源于氏族内部各种力量的妥协。

   B.西方法律在内容上远比中国法律广泛的多。

  C. 礼制在中国法律起源中占据重要地位。

  4.中西法制文明起源的历史比较 七.法律产生的基本规律与夏代法律的萌生 1.法律产生的基本规律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律产生的基本规律有三: 第一,法律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上,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

   第二,法律的产生过程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

   第三,法律产生的过程受宗教、道德的极大影响 2.夏代国家组织的产生带动法律的萌生 国家产生的判断标准: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出: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同之处有三点: 第一是国家按地区来划分国民。

   第二,是公共权力的设立,这种公共权力在每一个国家都存在。

   第三,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

   恩格斯所说的国家的特征,文献记载中的夏代均已具备。

   3.原始习惯在夏代已向习惯法转变 (一)母系氏族习惯向父系氏族习惯的转变 (二)父权制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转化 1、确认部落联盟酋长的权威地位。

   2、确认保护私有财产的习惯。

   3、确认有关处罚的习惯。

   流宥五刑(黥(面上刺字)、劓(割鼻)、刵(去耳)、椓(读酌,破坏生殖器官)、处死 (三)习惯法的产生 伴随夏奴隶制国家的产生,奴隶制习惯法也同时孕育而生。

   夏代法律的起源,不是偶然的,它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

   三.中国法律发展重点内容 1. 宗法制 2. 礼与刑的关系 3. 奴隶制五刑 4. 西周婚姻制度:原则、前提、六礼、七出、三不去、特点、影响 5. 西周家庭制度:三党、九族、特点 6. 西周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表现,意义 7. 春秋时期的法律思想 8. 《法经》:体例,历史地位 9. 商鞅变法 10. 汉文帝时期的刑制改革,景帝时的笞刑改革及意义 11. 汉代察举征辟制度 12. 春秋决狱与秋冬行刑 13.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发展要点 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刑罚适用原则 八议制度、官当、重罪十条、五服、三宥三赦 14. 北齐律 15. 魏《新律》对汉旧律的改革 16. 隋:十恶制度 17. 唐律的篇目解释 18. 唐代刑罚适用原则 19. 唐代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制度 20. 秦、汉、唐三朝自首原则之比较 21. 唐律特点 22. 唐律为中华法系典范的原因 23. 宋代鞫谳分司制、翻异别勘制度、理雪、驳议与法官的责任制度 一, 传说中的法律 禹刑:《左传》记载:“夏有乱政,而有禹刑”。《禹刑》可能是传说中夏代法律,法令的总称。取名《禹刑》,是为了表示对先人的尊重。《禹刑》具体内容已不可考。

  汤刑:《左传》记载:“殷有乱政,而有汤刑”。《汤刑》可能是传说中商代法律,法令的总称。取名《汤刑》,是为表达对先人的尊重。《汤刑》具体内容亦不可考。

  九刑:《左传》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是西周初期制定的一部刑法,由九篇组成,故得名,早已失传。也有人认为是指墨,劓,刖,宫,大辟,赎,鞭,扑,流等九种刑罚。

  吕刑:周穆王时,为缓和社会矛盾,稳定周王统治地位,接受大臣吕候建议,废止严酷旧法,并命吕候以“明德慎罚”为指导思想,制定了西周一部重要法典《吕刑》。《吕刑》的制定是西周的一次重大立法活动。

  二:成文化时期的法律 铸刑书:公元前 536 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国家权力的金鼎之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鼎”,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这一行动曾遭到晋国大臣叔向等反对。

  铸刑鼎:公元前 513 年,晋国的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象征国家权力的金鼎之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竹刑:郑国的邓析所编的刑书。竹刑原是邓析私人所著,后来被郑国采用而具有法律效力。

  战国时期的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成文法运动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

  法经篇目:分为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于与篇首,以示重点打击对象。总体上看,《法经》是 一部诸法合体,以刑法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 《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 《囚法》,是有关囚禁,审判,断狱的法律; 《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 《杂法》,是规定《盗》、《贼》以外其他犯罪与刑罚的法律,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

  《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到“具其加减”的作用。

  六篇中,《具法》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其他五篇相当于分则;《囚法》,《捕法》主要是程序方面的规定。

  二, 儒家化时期的法典 1,《九章律》:是汉法典的主要组成部分。相国萧何在《法经》六篇基础上,吸收秦律有用部分,增加户,兴,厩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九章律》构成汉律核心和骨干,一般所称汉律即《九章律》。

  2,《曹魏律》:是魏明帝时期制定的重要法典,共 18 篇。在体例上,它把《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放于全律之首,以统率诸篇,使体例趋于合理。在内容上,进一步调整各篇内容,使之更为简练严密。同时,首次将“八议”规定在律文中,并相应调整和增加许多新法规,使之较秦法更丰富全面。

  3,《晋律》:是西晋武帝时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因完成与晋武帝泰始年间,故又名《泰始律》。又因张斐、杜预曾对律作注,经武帝批准颁布天下,律、注有同等效力,故又称张杜律。它是南北朝时期唯一颁行全国的法律。它在汉、魏法律基础上又有所发展。体例上,把《魏律》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律首,并调整《魏律》的篇章结构,使之更合理。内容上,进一步纳礼入律,尤其是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

  4,《北魏律》:是南北朝时期北魏的法典。它集汉、魏、晋律之大成,共 20 篇。主要特点有:纳礼入律,规定存留养亲制度,使礼法进一步结合;规定封建制五刑雏形。

  5,《北齐律》:是南北朝时期北齐的法典,以“法条明审,科条简要”著称,共计 12 篇。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一篇冠于律首,确定了名例律作为封建法典总则和核心的地位,自此各朝不改。12 篇的体例也为后世多数王朝效仿。内容上,首次确立“重罪十条”作为封建法典核心内容,后被发展为“十恶”制度;同时,基本上确立了封建刑罚体系,封建制五刑即在北齐“杖鞭徒流死”基础上发展而来,后来成为隋唐律蓝本。

  6,《开皇律》:是隋文帝开皇年间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以《北齐律》为蓝本,其发展表现为:①,篇章体例对北齐律稍微加以变...

篇六:存留养亲制度的历史演变

中国法制史推荐论文题目(共 200 个题目) 中国法制史推荐论文题目(共 200 个题目) 刑法题目 1、 论古代的死刑 2、 论流刑 3、 论充军刑 4、 论肉刑的废除 5、 论族刑 6、 论赎刑 7、 论古代"减死贷命"之刑的设计 8、 论清代的监禁刑 9、 论无期徒刑在近代的确立 10、 论管制刑 11、 论古代妇女犯罪 12、 论古代妇女的法律的地位 13、 论古代疯人犯罪 14、 古今疯人犯罪之比较 15、 论古代老人犯罪 16、 论古代法律对老人的优待 17、 论老人法律地位在近代的变化 18、 论残疾人犯罪 19、 古今残疾人犯罪之比较研究 20、 论化外人犯罪 21、 论古代犯罪的年龄要件 22、 格杀勿论研究 23、 论古代因时制宜的刑事政策 24、 论古代因地制宜的法律原则 25、 论"刑罚世轻世重"原则 26、 论古代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27、 "刑不上大夫"论 28、 论古代的共同犯罪 29、 论古代的"屡犯罪" 30、 古代屡犯罪与现代累犯之比较研究 31、 论古代的俱发罪 32、 古代俱发罪与现代数罪并罚之比较 33、 论复仇制度 34、 论比附原则 35、 比附与罪刑法定之比较研究 36、 古今杀人罪之比较研究 37、 论古代的盗罪 38、 论保辜制度 39、 "论心定罪"研究 40、 "原情定罪"与中世纪欧洲"严格责任(或法定责任) "原则之比较 41、 论"准五服以制罪" 42、 "存留养亲"研究 43、 容隐制度研究 44、 论从"准五服以制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转变 45、 论"五刑"体系之废止与近代刑法体系之确立 46、 论近代中国刑法中的"亲属加重原则" 47、 论《大清新刑律》(背景/精神/体力/原则/概念/语词) 48、 论罪刑法定原则在清末民初之确立 49、 论近代刑罚易科制度 50、 古今刑罚易科制度比较 51、 论古代自首制度 52、 古今自首制度比较研究 53、 清代刑罚研究 54、 劳役刑在古代刑法体系中的确立 55、 论徒流刑中心刑罚体系的确立 56、 论清代的"监候待质"制度 57、 论古代的赦免制度 58、 论古代的保释制度 狱讼题目 59、 论古代的"地域管辖" 60、 论古代的"级别管辖" 61、 论刑讯 62、 口供研究 63、 口供在古今司法中地位之比较 64、 论古代的"亲告乃坐"制度 65、 论秋冬行刑制度 66、 论清代的上控制度 67、 汉代的乞鞫制度研究 68、 论明朝特务司法机构 69、 论清代的秋审制度 70、 古今死刑复核制度比较研究 71、 论古代的会审制度 72、 论古代法官在审判中的地位 73、 治外法权研究 74、 论近代的自由心证制度 75、 论《中华民国刑法》 中的保安处分制度 76、 论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 77、 论中国古代的裁判制度 78、 论古代证据豁免制度 79、 论民国初期县知事兼理司法 80、 论近代的陪审制度 81、 论革命根据地时期的人民陪审制度 82、 论革命根据地时期的人民调解制度 83、 论马锡五审判方式 84、 论古代的审转结案程序 85、 论古代的"证据豁免"制度 86、 论古代的"众证定罪"制度 87、 论古代审判的"行政性"特点 88、 清末独立司法体制的确立 习惯法题目 89、 论古代婚姻的成立 90、 古今婚姻成立之比较研究 91、 古代的休妻制度 92、 论诸子均分原则 93、 论父债子还 94、 论同居共财 95、 论古代的永佃制度 96、 论古代的"一田两主"制度 97、 论古代的"所有权" 98、 论"溥天之下, 莫非王土"中之田土关系 99、 论隋唐之田制 100、 论古代家父的法律地位 101、 中国家父与罗马家父权利之比较 102、 论收嗣制度 103、 古代收嗣与现代收养制度之比较 104、 论古代中国之继承制度 105、 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之演变 106、 论古代的"遗嘱继承" 107、 论宋元遗产继承立法 108、 论古代的赠与 109、 论古代的契约制度 110、 古代卖契研究 111、 论亲族的"先买权" 112、 论"中人"在中国古代交易中之地位 113、 论古代的债 114、 论"典权"之中国文化特质 115、 论古代中国"民法"存否 116、 论古代重农抑商政策 117、 论明清法对工商业之态度 118、 论近代中国民法之社会化原则 119、 论"宗法原则"在近代民法中的变化 120、 论"民商合一"体例在中国法中的确立 121、 论中国近代的民法典编纂 122、 论"习惯""情理"在近代中国民法中之确立 123、 论一夫一妻原则在中国法中的确立 124、 论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土地所有权的变化 125、 论抗战时期的租佃关系 126、 论"平均地权" 127、 论"节制资本" 128、 论"耕者有其田" 129、 论古代的抵借制度 130、 论古代的典当制度 131、 古今典当之比较 132、 古代抵借与现代抵押权之比较 133、 论古代婚姻的概念 134、 古代分家研究 135、 论古代习惯法之"物权优先原则" 136、 继承制度在近代的变化 法律思想题目 137、 论战争与中国法之起源 138、 论"刑起于兵" 139、 论祭祀与"礼"之起源 140、 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141、 论"礼崩乐坏"与法家的兴起 142、 论中国古代法传统在汉代之形成 143、 论"礼法合流"或"引礼入律" 144、 论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 145、 论法律儒家化的原因 146、 论法律儒家化的进展 147、 论法律儒家化对后世的影响 148、 论宗族重于个人思想在中国古代法中之体现 149、 论法律的稳定性--以王莽新政为例 150、 古代中国法中的"时间"因素/"时间"对中国古代法特质的影响 151、 沈家本法律思想研究 152、 清末礼法之争 153、 论"中国法制史"学科在近代之确立 154、 论从"礼刑社会"向"法治社会"之转变 155 论"律学时代"向"法学时代"之转变 156、 论陈涛著《中国法制史》(陕西人民出版社, 2001 年) 和朱勇主编《中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 年) 在写作体例上的差异 157、 论现代/西方"法律语词"在描述《中国法制史》 上之局限 158、 论清末礼教派人物劳乃宣的法律思想 159、 近代中国对西方法律语词之引进 160、 论孙中山的宪政思想/论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 161、 论人民民主革命政权法律的战争性特点 162、 汉代律学与罗马法学之比较 163、 论清末变法修律 164、 论中日法律近代化之异同 165、 论古代刑律的家族本位原则 法律渊源题目 166、、 论成文法的公布 167、 论汉律对秦律之继承 168、 中国传统法律的域外影响分析 169、 论中国古代"律典"体例之变迁 (从 《法经》 到 《大清新刑律》) 170、 中国传统司法制度中的衡平理念及其价值分析 171、 论中国古代"律"与其他法源之关系 172、 和谐理念与中国传统法律 173、 论中国古代的法典编纂 174、《问刑条例》 与《大明律》 关系研究 175、 宗教因素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176、 论清朝少数民族立法 177、 论魏晋南北朝律学对两汉律学之发展 178、 论中国古代的律学 179、 律学家在法律发展中的地位 180、 论唐律中"不应为而为"条 181、 论"诸法合一"向"部门法分立"之转变 182 论近代中国之法典编纂 183、 论日本法对中国法近代化之影响 184 论北洋政府时期法在近代法中的地位 185、 论"六法体系"在近现代中国法中的地位 186、 论《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1949 年 2 月) 187、 论古代的法律解释 "宪政"题目 188、 论西周封建制度 189、 论科举制度 190、 论中国古代之吏治 191、 论中国古代"行政法"存否 192、 论中国古代之"官制法" 193、 论从"分封制"到"郡县制" 194、 论汉初之"郡国并行"制 195、 论皇帝制度 196、 古代监察制度研究 197、 论清末预备立宪 198、 论行政救济制度在近代的确立 199、 论《钦定宪法大纲》 的历史地位 200、 中国法律生成的文化因素分析 法律史教研室选修课论文选题(共 50 题) 一 罗马法 1, 罗马法的基本特征 2, 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3, 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发展的贡献 4, 罗马法的继受 5, 罗马人法的基本精神 6, 罗马万民法的价值理性 7, 罗马法占有制度的价值定位 8, 地上权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9, 地役权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0, 罗马债法的发展演变 二 英美法 1, 衡平法的价值追求 2, 英国议会主权的源与流 3, 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4, 中世纪英国令状制度研究 5, 美国宪法对人权的发展与完善 6, 英国法发展的独特道路 7, 美国法对英国法的继承和创新 8, 英美法系的发展演变 9, 正当法律秩序条款的发展演变 10, 美国宪法修正案的源与流 三 外国法律史 1, 《汉穆拉比法典》 的重民轻刑特征 2, 雅典法民主制度的成因 3, 雅典宪法的价值追求 4, 《撒利法典》 的代表性 5, 西欧庄园经济与法的关系 6, 蛮族法典的源与流 7, 伊斯兰法的基本特征 8, 法国民法典的立法技术 9, 伊斯兰教法学对伊斯兰法的作用 10, 商法和城市法的发展演变 11, 教会法的基本特征 12, 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地位 13, 法国宪法发展演变的规律 14, 法国民法典的基本特征 15, 德国民法典的基本特征 16, 日本 1946 年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17, 日本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 18, 德国魏玛宪法对西方宪政的影响 19, 大陆法系的形成与发展 20, 西方法律文明发展的主要途径 四 中国古代判例制度 1, 秦汉判例制度研究 2, 中国古代判例制度及其当代启示 3, 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的产生及其流变 4, 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体例及其当代启示 5, 判例在清代法中的地位 6, 论"例"在古代中国法中的地位 7, 春秋决狱及其判例法价值 8, 两宋判例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其成因 9, 中国古代判例制度形成的文化因素分析 10, 中国古代判例制度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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